犯罪预备:我国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我国刑法学界认为这只是对犯罪预备⾏为的描述,并⾮犯罪预备的概念。根据这⼀规定及有关刑法理论,犯罪预备形态,是指⾏为⼈为实施犯罪⽽开始创造条件的⾏为,由于⾏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实⾏犯罪⾏为的犯罪停⽌形态。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实⾏犯罪,由于犯罪分⼦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情形。
犯罪未遂的特征:
(1)已经着⼿实⾏犯罪,犯罪⾏为进⼊了实⾏阶段。
(2)犯罪未得逞。通常表现为没有发⽣犯罪结果,但并不是凡是发⽣了犯罪结果的都是犯罪已经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未遂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中⽌:犯罪中⽌是指在犯罪过程中,⾃动放弃犯罪或者⾃动有效地防⽌犯罪结果发⽣的情形。
犯罪中⽌具有:中⽌的时间性、中⽌的⾃动性、中⽌的客观性和中⽌的有效性四个特征
(1)中⽌的时间性;犯罪中⽌必须发⽣在“犯罪过程中”即:犯罪中⽌既可以发⽣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在犯罪实⾏阶段;犯罪还没有形成结局,既不是未遂,也不是既遂。犯罪既遂后⾃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犯罪中⽌,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出现犯罪中⽌。
(2)中⽌的⾃动性;即⾏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愿放弃原来的犯罪犯罪意图。
(3)中⽌的客观性;
(4)中⽌的有效性。犯罪中⽌,必须是没有发⽣作为既遂的犯罪结果,否则就不成⽴犯罪中⽌。
犯罪中⽌的成⽴并不要求没有发⽣任何犯罪结果,⽽是没有发⽣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
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对于中⽌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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