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犯罪中⽌的刑法理论与司法解释
《刑法》第⼆⼗四条 【犯罪中⽌】在犯罪过程中,⾃动放弃犯罪或者⾃动有效地防⽌犯罪结果发⽣的,是犯罪中⽌。
对于中⽌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由于刑法理论与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站页⾯每年更新⼀次关于犯罪中⽌的刑法理论与司法解释:
⾼铭暄《刑法学》第九版P139页:故意犯罪的停⽌形态,按其停⽌下来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可以区分为两种基本类型:⼀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形态。⼆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这⼀类型中,⼜可以根据犯罪停⽌下来的原因或其距离犯罪完成的远近等情况的不同,进⼀步再区分为犯罪的预备形态、未遂形态和中⽌形态。
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P330页:本书将犯罪预备阶段、犯罪未遂、犯罪中⽌称为犯罪的特殊形态。这些特殊形态与既遂形态,合称为故意犯罪形态。
P331页:刑法理论通常将故意犯罪形态分为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是完成形态,犯罪预备、未遂与中⽌是未完成形态。
犯罪形态与犯罪阶段的关系。故意犯罪既存在形态,也存在阶段。故意犯罪⾏为是⼀个过程,由星湖连接的预备阶段与实⾏阶段组成。在预备阶段只能出现犯罪预备与中⽌形态,在实⾏阶段只能出现犯罪未遂、中⽌与既遂形态。
特殊形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犯罪构成所要回答的,⾏为符合哪些要件才能成⽴犯罪,它标明罪与⾮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关系。犯罪的特殊形态,当然以⾏为符合犯罪构成为前提。显然,如果使⽤以既遂为模式的犯罪构成概念,只有犯罪既遂完全符合犯罪构成,最为特殊形态的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就不完全符合犯罪构成。于是,不得不认为犯罪的特殊形态符合“修正的犯罪构成”。如果使⽤成⽴犯罪的最低标准意义上的犯罪构成概念,那么,犯罪的特殊形态(未完成形态),都完全符合犯罪构成。
P361-363页:对中⽌犯减免刑罚的根据是什么,这实质上是中⽌犯的法律性质问题。理论上存在形形⾊⾊的观点,不同观点会对犯罪中⽌的成⽴条件产⽣直接影响。
(⼀)并合说
迄今为⽌,我国刑法理论基本上采⽤⽇本刑法理论的路径讨论中⽌犯减免处罚的根据,主流观点是法律说与政策说的并合或综合。政策说,⼀般是指李斯特提出的⾦桥理论。李斯特指出:“在跨越不可罚的预备⾏为与可罚的实⾏⾏为的界限的瞬间,为未遂所规定的刑罚就具体化了。这种事实已经不能变更,也
不允许废除与抹杀。但是,⽴法基于刑事政策的理由,可以为应当被科处刑罚的⾏为⼈架设返回的⾦桥。事实上,⽴法承认对任意中⽌免除处罚。”换⾔之,刑罚设⽴对中⽌犯免除处罚的规定,是为了在⾏为⼈实施犯罪⾏为的最后瞬间,通过期待、奖励中⽌来保护法益。
⼤体上说,由于⼈们认为中⽌犯只是违法性、有责性减少,但仅此还不可能为免除处罚提供根据,所以,加上刑事政策说的理由后,就可以说明为什么应当免除处罚。可是,这种理论依然不能回答的是,为什么有些中⽌犯在违法性、有责性减少后,加上刑事政策的考虑,仍然只是减轻处罚,⽽没有免除处罚。
(⼆)刑罚⽬的说
德国当下占主导地位的是刑罚⽬的论,主要有两种观点。第⼀种观点认为,在中⽌犯的场合,由于没有发⽣犯罪结果,所以没有积极的⼀般预防的必要;⼜由于⾏为⼈在关键时刻回到了忠实于法规范的⽴场,因⽽也没有特殊预防的必要,于是,对中⽌犯免除处罚。第⼆种观点认为,对中⽌犯之所以免除处罚,是因为没有⼀般预防的必要性。因为中⽌犯的⾏为⼈在关键时刻以⾃⼰的具体⾏动回到了合法性的⽴场,证明了法的有效性,即使不处罚也不会损害刑罚⼀般预防的⽬的。
犯罪未遂(三)本书的⽴场
在本书看来,刑罚⽬的包括⼀般预防与特殊预防,其中的⼀般预防包括积极的⼀般预防与消极的⼀般预防。应当围绕量刑⽬的讨论中⽌犯免除处罚的根据。
由于量刑时应当注重特殊预防,并且不能使⼀般预防优于特殊预防,所以,缺乏特殊预防必要性,才是中⽌犯免除处罚的根据。由于中⽌犯在中⽌之前的违法性与有责性只是减少⽽没有消灭,故只能借助他⼈与国家机关,⾏为⼈就⾃动回到合法性的轨道,因⽽没有特殊预防的必要性,所以免除处罚。
P364-371页:犯罪中⽌的成⽴条件
(⼀)中⽌的时间性
中⽌必须发⽣“在犯罪过程中”,表明犯罪尚未形成结局,既不是既遂。因此犯罪既遂后⾃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犯罪中⽌;成⽴犯罪预备与未遂后,也不可能有犯罪中⽌。
(⼆)中⽌的⾃动性
1.关于⾃动性的理论学说
关于⾃动性的理解,国外刑法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
(1)主观说认为,⾏为⼈放弃犯罪的动机是基于对外部障碍的认识时,就是未遂,此外的场合便是⾃动中⽌。其判断基准是弗兰克公式:能达⽬的⽽不欲时,为犯罪中⽌;欲达⽬的⽽不能时,为犯罪未遂。这⼀学说所⾯临的问题是,如何判断“能”与“不能”?在客观上的“能”但在伦理上的“不能”的,如何理解?例如,⼉⼦想在⿊夜例抢劫他⼈,但实施暴⼒后发现对⽅竟是⾃⼰的⽗亲⽽放弃的,是能达⽬的⽽不欲,还是欲达⽬的⽽不能?
(2)限定主观说认为,只有基于悔悟、同情等对⾃⼰的⾏为持否定评价的规范意识、感情或者动机⽽放弃犯罪的,才是⾃动中⽌,此外的都是未遂。
(3)客观说主张,根据社会的⼀般观念对没有既遂的原因进⾏客观评价,如果当时的情况对⼀般⼈会产⽣强制性影响,即⼀般⼈处于该情况下不会放弃犯罪,⽽⾏为⼈放弃的,便是犯罪中⽌。
(4)折中说主张,通过客观判断⾏为⼈是否认识以及如何认识外界现象,来看外界现象是否对⾏为⼈的意识产⽣强制性影响,进⽽区分未遂与中⽌。
(5)主观的价值⽣活说的基本观点是,⾃动性的判断基准是⾏为⼈的主观的价值⽣活。中⽌犯减免刑罚的根据在于通过克服其主观价值进⾏了理性的⾃我调整。继续实现⾏为⼈的企图对⾏为⼈⽆价值时,放弃继续实施的,不具有⾃动性;在考虑了所有契机的前提下,继续实现⾏为⼈的企图对于⾏为⼈并⾮⽆价值时,放弃继续实施的,具有⾃动性。
(6)犯罪⼈理性说,将犯罪⼈理性作为任意性的判断基准。犯罪⼈理性地放弃犯罪时,不具有⾃动性;反之,不理性、不合情理的放弃,则具有⾃动性。同样,基于羞耻⼼、后悔等⽽放弃犯罪的,都属于⾮理性的⾏为,成⽴中⽌。
2.本书的观点
我国刑法理论不仅在犯罪未遂论中讨论“意志以外的原因”,⽽且在犯罪中⽌论中讨论“⾃动性”,但未能联系地考虑⼆者之间的关系。显然,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都是由于犯罪⼈意志以外的原因,故不属于犯罪⼈意志以外的原因⽽未着⼿实⾏犯罪或者未得逞的,就应是犯罪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