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全国法律硕士联考真题
专业基础课
一、单项选择题:第1~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提示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下列选项中,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规定的是(  )。
A.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应适用我国刑法
B.犯罪行为没有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则不应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C.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公民犯罪,且按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适用我国刑法
D.凡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依然应按照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A
【解析】:A正确。刑法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这是关于属人原则的规定,据此,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应适用我国刑法。
犯罪未遂B错误。刑法第6条第3款: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我国刑法中的属地原则,并不要求犯罪行为一定发生在我国领域,即使犯罪行为没有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也应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C错误。我国刑法采取了有限制的保护原则。适用保护管辖原则受到三个条件的限制:(1)外国人所犯之罪必须侵犯了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的法益。(2)所犯之罪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必须是重罪)。(3)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处罚(双重犯罪)。题干说“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公民犯罪,且按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适用我国刑法”,如果当地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不符合双重犯罪要求,不能追究。而且符合这3个条件,也只是“可以”适用我国刑法追究,而不是应当追究。
D错误。我国刑法对外国刑事判决是消极承认的态度。消极承认,是指外国确定的刑事判决不制约本国刑罚权的实现。刑法第10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据此,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虽然经过外国审判,只是“可以”按照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是“应当”追究。
2.某甲(15周岁)实施的下列行为中构成犯罪的是(  )。
A.为财物同学,并将其打成重伤
B.打破汽车玻璃,拿走车内贵重物品
C.积极参加其堂兄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D.在燃放爆竹时不慎引燃邻居住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参考答案】:A
【解析】:A当选。甲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
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甲不构成罪,但构成故意伤害罪。
B不当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不构成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C不当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D不当选。题干中的“不慎”说明甲是过失造成了火灾,引起重大财产损失,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不构成失火罪。如果是故意引燃他人住宅,则可构成放火罪。注意正常燃放爆竹不慎起火,不是过失爆炸,是失火。
3.下列有关犯罪形态的理解中,正确的是(  )。
A.间接故意犯罪可以存在未遂形态
B.在犯罪预备阶段,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C.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应认定为犯罪既遂
D.准备用于预备行为的工具的,应认定为犯罪预备
【参考答案】:B
【解析】:A错误。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等未完成犯罪形态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间接故意犯罪中不存在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B正确。犯罪中止既可能发生于犯罪预备阶段,也可能发生于犯罪实行阶段。预备阶段的中止,是指发生在预备过程、着手实行犯罪之前的犯罪中止。如甲欲毒死张某,让知道真相的乙为其买回毒药,但甲后来打消杀意,将毒药扔掉,甲是自动放弃着手实行犯罪,成立预备阶段的中止。
C错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可重复加害行为的,可以成立犯罪中止,不能认定为既遂。如甲把乙骗进山洞,准备用石头把他砸死,砸了一石头后,被害人哀求,犯罪人就没有继续扔石头,应认为是中止。
D错误。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才是预备行为。换言之,预备行为必须是为实行犯罪而做的准备行为。如果为了预备犯罪而做的准备,不是预备行为,不可罚。如甲打算杀乙,准备去丙家借,但距离丙家太远,甲购买了一辆自行车准备前往丙家。甲
购车是准备用于预备行为的工具,不构成犯罪预备,如果甲到丙借才是为实行杀人准备工具的预备行为。
4.甲喝醉后在家耍酒疯,随手将笔记本电脑从15楼扔出窗外,正好砸中在小区散步的王某并致其重伤,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B.故意伤害罪
C.过失致人重伤罪
D.不构成犯罪
【参考答案】:A
【解析】:第一,根据《刑法》第18条第4款的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甲即使醉酒后实施高空抛物行为,也应负刑事责任。第二,《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法发〔2019〕25号中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危害
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的结果加重犯。从本案的情况分析,笔记本电脑体积较大,从15楼扔下时,楼下有人散步,客观上甲的行为危及了公共安全,并致人重伤,主观上甲随手抛物,对引起公共安全的危险和重伤后果持间接故意的心态,因此,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结果加重犯。
5.下列关于单位犯罪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依法成立的一人公司,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B.以单位内机构名义实施犯罪的,不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C.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企业实施犯罪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D.符合我国法人资格条件的外国企业犯罪的,不应按照单位犯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C
【解析】:A错误。根据1999年6月25日《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刑法第30条(单位犯罪)中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
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因此,依法成立的一人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