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凤科关于刑法的287个司法考试重要考点
1、杀人一打死猪,无罪
2、丈夫擦欲杀妻,走火杀死妻,成立故意杀人预备和过失致人死亡,想象竞合从1重,定前者
3、故意轻伤他人,有重伤危险而不救,后致重伤,成立故意重伤
4、故意重伤他人,有死亡危险而不救,后致死,成立故意伤害致死
5、非法拘禁使用暴力,有死亡危险而不救,后致死,成立故意杀人罪
6、过失致轻伤产生生命危险而不救,后致死,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7、过失致重伤产生生命危险而不救,后致死,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8、不作为包括故意和过失,且可能成立未遂犯
9、正当原因离开关押场所,无故不返回,构成不作为的脱逃罪
10、先合法占有的,不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1、抢劫致人掉沟里摔死,属于抢劫致人死亡,如不追其自己摔死则不属此情况
12、结果加重犯与罪数无关
13、甲欲伤乙,因认识错误伤害丙,致其死,成立结果加重犯
14、甲放火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成立结果加重犯
15、轻伤他人,被害人逃跑中自己摔死,不成立故意杀害致死
16、重伤他人,随手扔烟头烧死被害人,成立故意伤害与失火罪
17、被害人被****后自杀身亡,不成立****致人死亡
18、消防人员正常灭火被烧死,成立放火致人死亡,消防人员判断失误的除外
19、遗弃致人死亡或重伤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不是单位犯罪
盗用单位名义犯罪,个人私分,不是单位犯罪
21、单位的分支机构,内设机构,部门实施犯罪的成立单位犯罪
22、盗窃罪也存在间接故意
23、两人无共谋同时开杀死1人,不能确定谁杀的,均定故意杀人未遂
24、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正当防卫
25、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可以是过失的不法侵害
26、对假象防卫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27、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可以是不作为
28、假象防卫影认定为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
29、财产性犯罪既遂后,现场仍可正当防卫
30、相互斗殴,轻伤承诺有效,重伤死亡承诺无效
31、偶然防卫3年内不会考(刘凤科语)
32、只有为保护人身安全时,才可进行特殊正当防卫
33、紧急避险保护利益小于造成损失,也可成立紧急避险
34、紧急避险保护利益大于造成损失,也可能是避险过当
35、紧急避险保护利益等于造成损失,也可能是紧急避险,行为人违法但无责任
36、A绑B子,逼其,遭保安C反击,BC均成立紧急避险
37、被害人承诺他人重伤自己,被害人不是教唆犯
38、变性手术属于行为,可以成为违法阻却事由
39、奸淫****、猥亵、拐卖儿童,被害人承诺无效
40、盗窃、****中,被害人承诺即无罪
41、娱乐圈潜规则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不构成****罪(海选也一样)
42、妇女以为是自己丈夫而同意发生性关系,构成****
43、为救人命而截其肢,推定其承诺,不构成犯罪
44、盗窃罪的被害人使用暴力夺回自己财物,是自救行为,不成立财产犯罪,但方式可能构成其他罪
45、认定无、限制责任能力应同时符合医学和心理学标准
46、甲开杀乙,技术不好杀死丙,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打击错误,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47、主观盗窃财物,客观上盗窃了支,成立盗窃罪
48、甲开杀乙,致丙轻伤,定故意杀人未遂
49、因果关系与行为人的主观上能否预见无关
50、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51、单位不能构成信用卡罪、贷款罪、盗窃罪
52、盗用单位名义犯罪,所得财物个人私分的,不成立单位犯罪,按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
53、故意犯罪形态存在于直接和间接故意犯罪中
54、索贿只要提出就既遂
55、受贿只要收了财物就既遂,不论何物品
56、盗窃保险柜,只偷到300元,成立盗窃罪未遂
57、着手不是犯罪行为的起点,而是犯罪的实行行为的起点
58、未遂犯都是具体的危险犯
59、直接或间接故意犯罪,都可以成立犯罪未遂
60、目的犯中的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61、抢劫时听见警笛声,以为警察来抓自己而逃跑,成立未遂
62、结果加重犯也存在未遂
63、甲拿面粉骗乙去,甲成立罪,乙无罪
64、不能犯未遂不构成犯罪
65、甲男欲奸乙女,乙说自己有性病,甲放弃,成立中止
乙说自己有爱滋病,甲放弃,成立未遂
甲发现时熟人而放弃,成立中止
甲认为乙丑陋而放弃,成立中止
甲发现乙身上有钱,转而抢劫,成立****中止
甲发现乙女正值月经期,放弃,成立中止
66、甲有车租于乙,到期未还,甲盗回车,乙以为车被偷相甲赔偿,甲默认,甲构成盗窃罪和不作为罪
67、甲男欲奸乙女施暴并猥亵,中止了奸淫行为的,认定****中止,不能立强制猥亵妇女罪
68、控制人质就既遂,不要求提出要求会或者到财物
69、甲为买淫秽物品而唆使无犯罪意图的乙贩秽物品,甲成立教唆
70、诬告陷害他人,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就是犯罪既遂
71、聚众犯罪不一定是共同犯罪
72、越狱、劫狱的,参与即犯罪
73、甲****、乙抢劫,致丙女死亡,不能确定谁干的,2人在故意伤害范围内构成共犯
74、甲13乙18共同妇女丙,成立****罪的共同犯罪,乙负刑事责任
75、片面共犯仅对知情的一方适用共犯的处罚原则,对不知情的一方不适用
76、甲乙雇船分别走私与淫秽物品,不成立共同犯罪,但可成立对方犯罪的帮助犯
77、共同正犯刑事责任的追究原则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78、除了持续犯,犯罪既遂后不可能有承继的共犯
79、承继的共犯中,后行为人对其参与前的先行为产生的结果不承担责任
80、甲18,唆使15岁的乙盗窃,甲不是间接正犯,而是教唆犯
81、间接正犯中的7种利用:
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身体活动
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身体活动
利用者对被利用者进行强制,使之实施犯罪活动
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
利用有故意的工具
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
利用被害人的行为
82、间接正犯也要求特定身份,间接正犯事间接实行犯
83、甲冒充警察称取证让邮政工作人员乙开拆若干信件,甲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犯罪未遂
84、教唆未遂不可罚,但未遂的教唆具有可罚行
85、教唆他人犯罪,他人没有实施犯罪的,教唆者不成立犯罪
他人实施预备行为,如需处罚预备犯,对教唆犯可以从减免
他人犯罪未遂,对于教唆犯可以从减
86、帮助犯只存在于共同犯罪中,如帮助者帮助他人实行犯罪,但他人未着手犯罪的
帮助者不能力犯罪
87、不作为不能成立教唆犯
88、如果唆使的对象不特定,则为“煽动”,不成立教唆
89、在被教唆者已产生犯罪决意时,不可能再成立教唆,只能成立帮助犯
90、在甲有犯A罪的决意时,乙教唆甲实施B罪,乙成立B罪的教唆犯
91、甲打算将来实施犯罪,乙教唆甲现在就实行,乙成立教唆犯
92、甲具有实施某罪的决意,乙唆使甲实施加重犯罪的,如果此加重构成要件行为是
一个独立的犯罪时,成立教唆犯,如果非独立的犯罪,乙不成立教唆犯
93、甲打算盗窃普通财物,乙唆使甲盗窃金融机构的,乙不成立教唆犯
94、唆使他人实施过失犯罪的,成立间接正犯
95、甲唆使孕妇分娩后杀死婴儿的,当妇女开始实施杀婴行为时,甲成立教唆犯
96、教唆故意包括直接和间接
97、如能肯定教唆者不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且被教唆的人实施的行为不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则不认定为犯罪
98、甲教唆乙抢劫,乙盗窃,甲成立盗窃罪
99、甲教唆乙盗窃,乙抢劫,甲成立盗窃罪
100、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犯罪的行为被规定为独立犯罪时,对教唆者不能依所教唆的罪定罪
101、帮助犯不适用因果关系理论
102、特殊身份犯仅对正犯而言,对于教唆犯和帮助犯而言,不需要特殊身份
103、组织、领导犯罪提团的首要分子,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104、犯罪集团成员在实施首要分子策划、只会的某种基本犯罪时造成加重结果的,首要分子应对结果加重犯承担责任
105、只要出借支的人知道支将被用于犯罪,就构成共犯
106、杀人后临时起意拿走身上钱的,成立盗窃罪
107、甲盗乙8000元,对乙说,给我2千元,我还你6千,甲成立盗窃和
如甲对乙说,你让我得2千,我还你6千,甲成立盗窃罪,数额8千
108、长期虐待中最后一次的伤害致被害人重伤,数罪并罚
109、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有杀害、伤害、****、拐卖的,并罚
110、收买被拐卖妇女后,有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并罚
111、暴力、威胁抗拒缉私,并罚
112、组织、领导、参加,并实施杀人、爆炸、的,并罚
113、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以及假药等特定的伪劣产品犯罪行为,同时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并罚
114、走私犯罪并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并罚;但走私有此行为直接按走私的加重情形处理
115、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构成犯罪而进行保险的,并罚
116、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之中或之后又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伤害、****、侮辱的,并罚
117、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罪除外)而偷开机动车,将车据为己有或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罪并罚
118、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或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并罚
119、管制期限3个月以下,并罚不超3年,羁押1日抵2日,同工同酬
120、拘役期限1个月以上6以下,并罚不超1年,羁押1日抵1日,酌量发报酬
121、管制、拘役、有期的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122、死缓和缓刑的执行期间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缓减为有期的,从死缓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不是减刑裁定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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