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主观第一天
一、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一)不真正不作为犯客观成立条件:1.负有作为义务;2.具有作为可能性;3.不履行该义务;4.与相应作为犯具有等价性。
(二)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
1.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1)对危险物的监管义务;(2)对负有监护、监管关系的他人实施的危险行为的监管义务;(3)对自己创设了法益危险的先行行为的监管义务。
2.对法益对象的保护义务;(1)基于特定关系;(2)基于特定领域产生保护义务。
二、结果加重犯
1.一个行为构成基本犯(A罪),同时制造了加重结果(B罪),B罪成为A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加重处罚。
2.刑法将加重结果(B罪)规定成基本犯(A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加重处罚。
3.基本犯罪是故意犯罪,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
4.基本犯的实行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三、存在介入因素的因果关系判断
(一)第一步判断介入因素是否异常:1.介入因素不异常,先前行为对介入因素的出现、对介入因素导致的结果负责;2.介入因素异常,进行第二步判断。(二)第二步判断谁的危险导致了结果:1.先前行为单独导致了结果;2.介入因素导致了结果;3.先前行为与介入因素共同导致了结果。
四、无法查明的案件
(一)行为人是一个人:1.一个人实施一个行为,存疑时有利于被告;2.一个人实施两个行为,(1)如果是同一个犯罪的两个行为,不需要查明,不影响既遂;(2)如果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则从整体分析可能的情形,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二)行为人是两个人。先判断两个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若构成,部分实行,全部负责;若不构成共同犯罪,分别独立分析,存疑时有利于被告。
五、正当防卫
(一)起因条件:1.不法性2.客观性3.现实性
(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在财产犯罪中,犯罪人即使取得财物,但在被害人当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情形下,视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实施正当防卫。
(三)意思条件:1.成立正当防卫不要求具有防卫意图;2.防卫认识,偶然防卫的观点展示:(1)防卫认识不要说:偶然防卫构成正当防卫;(2)防卫认识必要说:偶然防卫不成立正当防卫。
(四)对象条件:需为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
(五)限度条件:(1)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2)没有造成重大损害。
如果客观发生过当结果,主观对过当结果至少有过失,则成立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六、特殊正当防卫
1.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该款是注意规定,成立特殊正当防卫,也要符合一般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3.(1)行凶是指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2)“杀人、抢劫、、”,是指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这四种犯罪行为必须是暴力手段实施。
七、事实认识错误
(一)同一犯罪构成内的认识错误
1.对象错误,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认定结果相同;
2.打击错误。对于案例:甲看到前方树下站着仇人乙,向其开,打偏了,不慎打死附近忽然出来的丙。观点展示:(1)具体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2)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3.因果关系错误
(1)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行为人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2)结果的推迟发生(事前故意),行为公式:前一行为(故意杀人,致人重伤昏迷,以为死亡)+后一行为(毁“尸”灭迹,导致死亡)。需要判断二者是叠加还是阻断关系。在此存在观点展示:
①多数说认为,二者是叠加关系,多因一果。前一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后一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前者吸收后者,定故意杀人罪既遂;②少数说认为,二者是阻断关系,后一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前一行为与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两罪并罚。
(3)结果的提前实现(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行为公式:前一行为(计划的杀人预备行为)+后一行为(计划的杀人实行行为),实际上前一行为导致死亡结果。第一步,先判断有无着手行为。如果没有,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而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第二步,如果有,则判断有无着手故意。对此存在观点展示。考查唯一答案,按照多数作答,考查观点展示,则任何一种观点都给分。对于故意的认识内容,对行为的故意说认为(多数说),认为只要认识到着手行为,就认为有着手故意;对结果的故意说认为(少数说),着手故意的认识内容,不仅包括着手行为,还包括行为会导致的实害结果。
(二)不同犯罪构成间的认识错误
1.处理方法进行两次三段论推理。将两个不同罪名的犯罪构成,分别进行三段论推理,如果得出的两个结论均有罪,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
2.包容评价思维。在A罪与A+B罪之间产生认识错误,无论是主观想犯A罪、客观犯了A+B罪,还是主观想犯A+B罪、客观犯了A罪,行为人在A罪的范围内都能做到主客观相一致,至少能构成A罪既遂。如果
还构成A+B罪的未遂,则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刑法主观第二天
一、犯罪未遂
(一)着手行为的判断:行为对法益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二)易考情形
1.抢劫罪:对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时是着手。
2.罪:对妇女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时是着手,而非奸淫时。
3.罪:为了而伪造证件的行为是预备行为,开始向被害人实施才是着手。
4.保险罪:为了保险而制造事故的行为是预备行为,开始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才是着手。注意:制造完事故后,向保险公司打电话询问理赔事宜,不是着手。
5.诬告陷害罪:为了诬告陷害而写诬告材料是预备行为,向有关机关告发才是着手。
二、犯罪中止
(一)成立条件:1.自动性2.中止行为3.有效性
(二)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减轻处罚。三、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
(一)承继的共同犯罪:1.中途参与他人犯罪,共同实行或者帮助犯罪;2.在犯罪既遂之前参与,在此后参与,则构成妨害司法犯罪。
(二)片面的共同犯罪
1.片面帮助(仅限于物理性帮助)。肯定说承认片面的帮助犯,否定说不承认片面的帮助,认为应对其单独处理,否定说已被淘汰。
2.片面教唆。肯定说承认片面的教唆犯,否定说不承认片面的帮助,认为应对其单独处理,否定说已被淘汰。
3.片面实行。肯定说(多数说)承认片面的实行犯,否定说(少数说)不承认片面的实行犯,认为应对其单独处理。
四、共同犯罪的结合问题
(一)共同犯罪与身份犯
1.真正身份犯中,有身份者才有资格构成实行犯,无身份者只能构成共犯(教唆犯或帮助犯)。犯罪未遂
2.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定同一个罪名。
(二)共同犯罪与实行过限
1.从作为角度,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对过限事实负刑事责任的条件:阶层与角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
违法阶层(违法的连带性)(1)客观上有参与行
为(2)主观上有参与
意识
引起与被引起关系(教
唆行为有无蕴含引起
过限事实的危险)
促进与被促进关系
责任阶层(责任的个别性)(1)有故意,负故意
犯的责任;(2)有过
失,负过失犯的责任
(1)有教唆故意,负
教唆犯的责任;(2)有
过失,负过失犯的责任
(1)有帮助故意,
负帮助犯的责任;
(2)有过失,负过
失犯的责任
2.甲对乙的过限事实要不要负刑事责任,需要按顺序考察两个角度。第一步,先从作为角度,若得出肯定结论,则不需要进行第二步;若得出否定结论,则进行第二步,从不作为角度进行判断。
3.性质相同、程度不同的重罪与轻罪。(1)教唆或帮助他人实施重罪,他人只实施了轻罪,教唆者、帮助者成立轻罪的教唆犯、帮助犯;(2)教唆或帮助他人实施轻罪,他人实施了重罪,教唆者、帮助者成立轻罪的教唆犯、帮助犯。(三)共犯关系的脱离
1.预备阶段(着手前):(1)教唆犯成立中止,须消除自己对被教唆者心理上的因果性;(2)帮助犯欲成立中止,须消除自己对实行者的物理上、心理上的因果性;(3)共同正犯成立中止,需要消除自己的预备行为对其他实行者所产生的物理上、心理上的作用。
2.实行阶段(着手后):(1)对于教唆犯、帮助犯,成立中止,条件与预备阶段相同:(2)对于共同正犯,须有效阻止其他正犯犯罪。否则一人既遂,都既遂。
五、自首
(一)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1.自动投案。(1)投案时间:被动归案前;(2)投案方式: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3)投案对象:包括司法机关、非司法机关、有关个人;(4)投案后自愿接受控制,直到最终审判。
2.如实供述。(1)犯罪人诚实地供述自己的记忆内容;(2)关于法律适用的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3)只要求供述主要犯罪事实;(4)成立自首后又翻供,撤销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恢复自首。
(二)特别自首(准自首)的成立条件
因A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B罪。
1.主体必须是依法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B 罪是尚未掌握的罪行且与A罪属于不同种罪行;
3.A罪须是查证属实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