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社会中,相信有不少⼈都了解到关于犯罪形态和犯罪构成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法律规定,犯罪未遂以及犯罪预备都能直接规定为独⽴的犯罪。对此,店铺⼩编在下⽂为您具体介绍有关犯罪形态和犯罪构成的关系是如何的,希望分享的内容能够有所帮助。
犯罪形态和犯罪构成的关系是什么
犯罪构成是犯罪形态的"筋⾻",⽽犯罪形态则是犯罪构成的"载体"。根据我国《刑法》理论认为,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以犯罪既遂为模式,在此意义上说,犯罪既遂是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
此外,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虽然没有完全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以既遂为模式的基本犯罪构成,但符合了刑法总则所规定的修正的犯罪构成。根据《刑法》规定,处罚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故《刑法》总则对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进⾏了修正,形成了修正的犯罪构成。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实⾏犯罪,由于犯罪分⼦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条【犯罪中⽌】在犯罪过程中,⾃动放弃犯罪或者⾃动有效地防⽌犯罪结果发⽣的,是犯罪中⽌。
对于中⽌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综合上述,⼩编整理有关犯罪形态和犯罪构成的关系是如何的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实际上,这两者的关系分别为,犯罪构成是犯罪形态的"筋⾻",⽽犯罪形态则是犯罪构成的"载体"。如果你对这⽅⾯还有更多问题,店铺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