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田宇亲属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涉嫌罪一审的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对本案有进一步的了解。本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田宇构成罪没有异议。辩护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田宇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采信。
一、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根据本案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显示,被告人都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没有隐瞒任何犯罪事实,坚持诚恳的认罪态度,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办案,从未出现过不如实交代和推脱罪责的情况,更未出现过任何翻供现象。被告人态度诚恳,明确表示认罪。同时,在被关押的这段时间,通过政府的法制教育,被告人深刻的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追悔莫及,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二、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
被告人之前没有前科劣迹,平时表现较好,对父母很孝顺,一贯遵纪守法,因家庭困难无生活来源而外出打工养活一家人。因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一时糊涂,才走上了犯罪道路,其主观恶性较小。
三、被告人构成犯罪未遂,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田宇等人虽然实施了行为,但由于客观原因,没有成功,因此构成犯罪未遂,因此,请求法院予以从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的行为虽构成犯罪,但系犯罪未遂、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悔罪态度较好,对社会的危害性相对较轻,犯罪产生的后果也相对较轻.因此恳请法庭依据“罪刑相适应”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政策,以改造犯罪分子为目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犯罪未遂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