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早期英国契约制度的形成及其性质
作者:梁茂信
来源:《求是学刊》2010年第04
        摘要:北美的契约工制度来源于英国手工业行会控制的学徒制度。它作为行会控制劳动力供给、保护工匠特权的制度,不断地受到日益增多的流动人口的冲击。在这种背景下,英国颁布了《1562年工匠法》,将学徒制和契约工制度转化为一种具有社会广泛性的职业培训和道德教育的综合性教育制度。它作为英国社会转型时期政府规范就业市场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载体,将劳动力进入就业市场的自愿性行为转化为一种带有强制性彩的劳动制度。在该制度下,劳工契约是在自愿的前提下达成的,劳工出卖的是自己的劳动力商品而非人身,雇主只有在契约有效期内才有支配和使用劳动力商品的权力。因此,在近代英国,契约工制度不是奴隶制度,而是英国向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自由劳动雇佣制度过渡的必然形式和准备阶段。
        关键词:北美殖民地;英国;契约工;学徒制
        作者简介:梁茂信(1959—),,陕西合阳人,东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世界近现代史和美国史研究。
        基金项目:教育部新世纪人才支持计划”,项目编号:NCET- 040312
        中图分类号:K561.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7504(2010)04-0123-08圈地运动收稿日期:2009-11-05
       
        1607年英国人登上北美大陆时起,一直到1776年北美独立战争爆发,纷至沓来的欧洲移民超过了80多万[1](P693),其中50%~75%是契约移民(indentured servants)[2](P8),也有人认为,契约移民占1607—1770年白人移民劳工的80%左右[3](P40)。从地域上看,契约工集中在马里兰、弗吉尼亚和宾夕法尼亚地区,甚至到1773—1776,契约移民仍占上述三个殖民地移民的4/5以上[4](P37)。不言而喻,契约移民在北美社会与经济发展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5](P249)。但是,长期以来,国内学界却普遍认为契约移民是契约奴白奴”,契约工制度是奴隶制度。由于北美的契约工源自英国,所以对英国近代早期的契约工制度及其性质进行分析就显得尤为必要。这不仅有助于正本清源,更重要的是有助于认识资本主义发展早期契约工在劳动市场上的地位和作用。
        追本溯源,英国的契约工制度源于中世纪晚期到近代初期一直处于工匠行会控制之下的学徒制度。学徒制度之所以久盛不衰,有其深刻的历史与社会根源。第一,学徒制度是各地行会控制所在地区技术劳动力供给、保障行会工匠师傅的特权和经济利益的有效工具。例如,学徒拜师的程序、向师傅缴纳的学费、学徒期间的工资和工作条件等,都是由行会规定的,其目的在于避免恶性竞争而损害工匠的共同利益。同时,为保障学徒制度的规范性和有序性,各地行会都规定:师傅必须接受行会官员的定期检查,行会有义务了解工匠师傅作坊的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在生产方法和管理上提供指导,解决师徒矛盾分歧等。因此,行会代表的不是某一个阶层的利益,而是现代社会中三个鲜明又彼此有些对立因素的阶层——资本企业家、手工劳动者和社会消费者——的利益。此外,由于行会的特权得到了英国政府的认可和支持,官方权威性也就成为行会发展的保护伞,因此,除英国各地的城镇外,“甚至各地农村都有自己的行会”[6](P8)。第二,学徒制度是青年人,特别是下层社会青年向上层流动的重要途径。由于学徒基本上是未成年人,他们在拜师时,首先由家长或监护人与工匠师傅商谈,达成共识之后签订契约,注明双方的义务、条件和学徒年限等,然后再向师傅缴纳一笔学费。在契约生效后,学徒居住在师傅家里,他通过每天的工作学习技艺和文化知识,而师傅负责提供食宿、衣服和医疗照顾,传授技艺,发放一笔不高但在增长的工资。普遍而言,青年学徒拜师时间早晚不一,出徒前的时间
长短不同,但多数人到21岁出徒。出徒后有些人独自开店,但多数作为帮工继续与师傅一起生活和工作,其时间为三年左右。此后,帮工便成为独立的工匠并开始招收徒弟,同时也成为他进入中层社会的标志。第三,在学徒期间,青年人在实践中提高技艺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在工作中接受有效的性格与心智的全面培训。具体说,就是学徒在实践中要学会自我约束,规范个人与社会道德,提高个人修养,使自己出徒后成为德才兼备的有用之才。也正是因为学徒制度的这种教育功能,一些学者认为它是兼容职业技术与个人修养教育为一体的综合性培训[6](P1-2)。当青年人具备了自食其力的技能之后,也就成为有责任、有修养和社会道德的公民。
        然而,到近代早期,学徒制度作为英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一项重要机制,其内在的运作模式也开始发生变异。在正式签约的学徒中间,出现了双层运作模式。第一种属于城市行会,具有良好的职业前景。学徒主要来自富家子弟,师徒间的契约关系都比较正规,师傅认真负责的程度较高。第二种是贫困家庭子弟集中的行业,其学习的职业技术前景有限,师傅的经济地位不高,多数师徒的契约并未在行会登记,因为师傅不愿意缴纳注册费,学徒的利益也无法受到行会的保护。当师傅发现学徒工作或学艺不认真,或在工资上涨时,就将学徒打发走。由于学徒主要是男性青少年,性格好动,叛逆心理强,流动性高,加上一些师傅授艺不精,虐待学徒事件时有发生,师徒纠纷日增。一些地方官员执法不力,不少学徒常常以弃学出逃为反抗,故半途而废者居
多。在16—17世纪的诺里奇,3/4的学徒从未出徒[7](P216-217)
        从更深远的意义上讲,学徒制度面临的最主要的挑战有两个。第一,前所未有的人口流动性。一方面,由于长子继承制在英国长期盛行,长子以外的其他子女必须自谋出路,否则日后难以生存,于是许多人在10岁以后便出门寻适合自己的发展机会,青年人口频繁流动;另一方面,13—14世纪之后,随着圈地运动的兴起和扩展,越来越多的农民丧失土地后沦为流民。特别是当英国海外殖民活动和原工业化启动之后,英国人口流动的范围更加广阔,在地方性流动日益增强的同时,远距离移民日渐增多,结果形成了以伦敦为中心的人口流动体系。许多人从英国各地迁移到伦敦之后,经过短暂休整后又踏上了跨越大西洋的航船。因此,16—18世纪,迁入伦敦的人口数量,远远超过了伦敦市民人口的增长。例如,1550—1750年迁入伦敦的人口达到100[7](P270),但是,伦敦人口在1600年仅为20,1750年也不过67.5[8](P124)。诚然,这与伦敦市民数量增长缓慢有着直接的关系,而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在国内人口迁移中,不少人是往返于农村和伦敦市之间的季节移民。在1600年之前,每年从各地迁入英格兰东部的季节劳工达到2万多人。在夏季需求旺盛的季节,劳工主要来自威尔士和苏格兰,也有些来自爱尔兰。他们每年在春耕之后到夏季收割之前,集中在伦敦周围的农村地区,从事粮食、蔬菜和牧草的耕种与收割,以增加收入补贴家用。家庭的其他成员在家乡照料面积不大的耕地。许多
人通过季节性的流动和工作,在数年之后又纷纷进入伦敦市,伦敦市人口因此也在波动中不断增长。需要说明的是,在迁入伦敦的青年人口中,学徒数量之多,使伦敦获得了英格兰青年男性职业培训中心的美誉[9](P55)。第二,在流动人口日益增长的背景下,学徒的地域来源也发生了巨变,最明显的是地方化彩日益突出,通过远距离迁移拜师学艺的人数日益减少。例如,1570—1640年伦敦12家公司中,19%的学徒来自于伦敦周围县区,32.5%来自伦敦北部和西部地区各县。到1674—1690,在伦敦6家公司的学徒中31.7%来自伦敦所在的县,而来自西部和北方县的学徒仅为14.5%。在1670年以后的南安普敦,半数以上的学徒是外地人[7](P269-270)。在1580—1640年的萨塞克斯东部,多数人都属于地方性迁移,迁移距离超过40英里的人数不超过5%。在1625—1649年迁移到设菲尔德的学徒中,7%的人迁移距离超过了40英里,1598—1638年迁移到索尔兹伯里的学徒中有15%超过40英里[7](P59)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新的生产技术不断催生着新型工业的产生,在日用消费品生产和技术性不强的行会中,学徒制度的作用日渐减弱。未经过学徒训练就独自开办店铺或作坊的人数迅速增加,结果有些地方的行会名存实亡,一些城市的行会彻底崩溃。与此同时,在中世纪晚期出
现的一种新型劳动形式——契约工——却迅速发展。为了顺应历史趋势,有效控制流动人口,英国政府在1495年颁布的法律中,将契约工与学徒、劳动者和工匠同等对待[10](P20-21)。从当时迁移的形式上看,契约工的迁移距离都比较近,而且都是季节性或年度性劳工,许多城镇招募的劳工几乎都来自于附近农村。一般来说,各地契约工数量与工业规模和发展速度相关。工业发展速度越快,招募的契约工就越多。在18世纪中期,设菲尔德一家刀具厂的契约工中,85%来自设菲尔德及其周围5英里范围之内的农村地区。到18世纪末,这种格局基本上没有变化,75%以上的契约工来自相同的地区,多数人的迁移距离不超过20英里。在1700—1749年和1750—1799年迁移距离超过40英里的移民分别占5.4%7.5%[11](P102)。在这类移民中间,女性增长较快。特别是在17世纪英国开始了在北美的殖民活动之后,迁居北美的男性居多,女性移民较少,于是,英国不少地方出现了女性过剩的现象。与此同时,不少农村女性也纷纷来到城市谋职,结果增加了城市女性的数量。这种结果又进而刺激了男性向城市移民。在这种背景下,各地城市特别是伦敦的契约工迅速发展起来。许多进入城市的契约工,无论男性还是女性,与当地人结婚的比例日益提高。例如,1572—1650,伦敦市四个教区半数以上的婚配中,夫妻双方中间有一方是移民,甚至在同族婚姻中,至少有一人是新来的移民。与当地上层社会人士通婚,外来人不仅衣食无忧,而且还可以开店经商,扩大社会交往范围,增加向上层社会的
流动性,并且能获得一些不曾有过的资源和特权[7](P270-271)。值得关注的是,进入18世纪之后,女性的迁移距离比以前大为增加,大城市与家乡之间往返次数也更加频繁。据一些学者对苏格兰爱丁堡婚姻史的研究发现,来自苏格兰高地的女性移民占1700—1710年移民的1.2%,1780—1799年上升到11.6%[12](P497)。总而言之,农村与城市之间以及农村之间日益上涨的人口流动性,对中世纪以来英国长期奉行的严禁流民的政策提出了挑战。
        由于英国流动人口的增加导致了各地劳动力市场的混乱,在削弱传统的学徒制度的同时也威胁到社会的,于是英国颁布了影响深远的《1562年工匠法》。它规定:(1)所有年龄在12~60岁之间的人,若居无定所,没有职业或者学徒资格,也缺乏其他手段的生计,必须在农业领域从事契约工劳动,契约服务周期至少为一年,否则按流民处理。(2)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所有11~21岁的青少年必须拜师学徒。出徒时间下限一般为21,个别情况下也可通过协商放宽到24岁。所有学徒必须以契约为证,说明学徒期间师徒双方的权责关系。如果有人拒绝其家长提出的学徒要求,可将其带到所在教区被授权的地方治安官员面前,直到该人愿意学徒并能够使地方治安官员满意为止。”(3)年龄在30岁以下无生计的未婚者必须从师学艺,或从事契约劳动。如果有工匠要求向青年人传授技艺时,青年人不得拒绝。对于那些被认为可能误入歧途的青年,教会知事和监护人可在方便的时候为当事青年指派师傅, 学徒时间一直到其24岁时为止
”[6](P14-15)[10](P23,25)。由于在该法令中学徒和契约工的概念交换使用,因而给人们的感觉是,两者在性质上同属于一种劳动制度中的两种不同形式。该法令的要义在于:第一,它将学徒制度从中世纪以来仅仅局限于行会控制的熟练职业扩大到所有行业。原来作为一种带有精英教育思想彩的制度被转化为一种具有广泛社会性的,兼容就业、职业培训和道德教育的综合性制度。更重要的是,它将从学徒制度中演化出来的契约工制度应用于所有出卖劳动力商品的劳工,这样,契约制度就成为英国在向近代工业社会转型时期规范就业市场、控制和减少社会上无业流民、维护社会稳定的一种有效载体。但是,恰好是因为它属于过渡时期英国劳工立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立法中关于对违约学徒和劳工的惩罚,又为其师傅或雇主的肆意压榨和剥削留下了较大的空间,而立法中缺乏相关的监控手段,一些地方的契约工制度被当代学者描述为强制性的奴役制度”[6](P19)。第二,劳工进入就业市场,本身属于一种自愿性行为,但该法令却将其转化为建立在强制性基础之上自愿性劳动制度,政策实施的对象主要是从传统的自然经济中分离出来的出卖劳动力商品的、居无定所的青年未婚者。这既表明了英国政府对自由劳动日益增多的清醒认识,也表明它对青年人参与社会生活后对社会稳定产生的影响的认识和重视程度。这就意味着政府的政策对象不是遭受奴役的社会下层,而是涵盖各个阶层的青年人。对于此时原工业化时代经济迅速发展、自由劳动力市场发育不成熟的英国工业经济来
,政府管制既显得必要,也是疏导和控制流动人口的一种手段。第三,通过立法,将在社会上日益普遍的契约制度上升到国策的高度,原来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社会生活中习以为常的行为在法律上被赋予了强制性的含义。一旦签订了契约就必须履行其中的条款。即使是自愿性契约,违者亦须受罚。对此,当时的一位观察家这样写道:“如果有契约在身,就不能擅自离开雇主。他必须在该年度结束前,提前一个季度将自己的结束日期告知雇主,否则将会被强行再服务一年。如果青年人在未婚之年未从事契约工劳动,他必须被强行寻雇主并在当年提供服务,否则将被视为流民而受到被鞭打的惩罚。”[10](P98)显然,违约受罚的观念是英国向近代工业社会转型时期建立社会诚信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既有利于在全社会范围内培植奉行契约的原则和诚信的品德,对于政治自由与民主的发展也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