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乾隆时期地契看古代三级地界变迁 
杨政  有研究者这样说,地契是反映旧时代社会经济状况、农民赋税、地价变迁、粮食价格的一个标本,有着鲜明的时代特,是封建社会中政府给土地所有者所颁发的最具权威性的“执照”,也是封建社会里最能体现土地所有者身价和社会地位的标杆。一份份地契背后,浓缩了中国农村土地变革的全部历史。
    地契作为见证我国土地权属变更的重要历史资料,真实地反映了我国不同的历史时期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土地权属变更及对土地的管理制度,甚至反映某一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状况。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正是这张最为轻盈单薄的纸,却承载了封建集权制度下中国最为深刻厚重的历史。
  “民契”与“官契”
  中国古代史料中关于地契的概念是这样解释的:是典押、买卖土地时双方订立的法律文据。其中载明土地数量、坐落地点、四至边界、价钱以及典、买条件等,由当事人双方和见证人签
字盖章。是转让土地所有权的证明文件。地契由卖方书立,内容包括土地面积、坐落、四至,地价,出让条件,当事人双方、亲属、四邻、中人及官衙等签字盖章。未向官府纳税前的地契称为“白契”,经官府验契并纳税后称为“红契”。只有“红契”具有法律效力。地契由买方保存,作为土地所有权凭证,可以凭它作抵押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国家土地征用条例公布前(1953年11月前)土地允许买卖,在买卖土地时仍需书写地契。
    我国古代的地契分为白契和红契两种,俗称“民契”与“官契”。买卖双方未经官府验证而订立的契据叫做草契或白契。立契后,经官府验证并纳税,由官府为其办理过户过税的手续之后在白契上粘贴由官方排版统一印刷的契尾,钤盖县州府衙的官方大印,规正三寸许,方制,篆体,红赫然,便成了官契,或者也叫做红契。
  乾隆时期的契约文书
  原兰州柴油机厂武保科科长周永泰先生祖籍榆中县来紫堡乡圈湾子村,目前退休在家,是桑园子周氏家庭第十九世孙,在他的引荐下我们见到了桑园子周氏家族第十一世先祖遗留下来的一份珍贵的契约文书。
    这一契约文书,出自清乾隆拾年叁月初肆日,由陕西甘肃承宣布政司为买卖山坡旱地双方当事人颁发的立契文约和文约契尾,历经三个朝代,已有260多年之遥。说它是一份珍贵的契约文书,不单纯是年代久远,而且是一份难得罕见的历史文史资料,对研究兰州社会的政治经济、民俗文契、有关法规都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同时它还是在历史长河中村、乡、县三级毗邻地界不断演化的一份历史变迁史。
    这一契约的原始文书,横长82公分,竖宽46公分,是一整大张。内容分为两部分,前半部分是民间买卖当事人的“立契文约”,用毛笔书写,字迹清晰工整。后半部分是印制的固定格式“契尾”,是官方鉴证后发给买卖当事人的文书。该“契尾”除少数文字脱落不清外,大部分清楚完好。前后两部分中间有齐封、编号,填有相应的文字,并加盖官方四方印章。同时在前半部分(立契文约)和后半部分(契尾)的文字中间,分别也盖有官方的四方印章。
  地契内容
  文书前半部分的原文是:
  “立契买卖山坡旱地文字人杨潞,同子尔桧,同孙崪,情因途路遥远又兼无力耕种,今将祖遗
站耕山坡旱地壹处,坐落白崖坪,东至黄崖,南至黄河沿……父子商议情愿实卖与周国润(沛彩)父子名下耕种,现交无欠。除画字银并酒食在外,其山坡旱地,旱地本额银玖分陆厘,周姓赴柜上纳,不干杨姓之事。倘有杨姓亲房人等言词争竞,杨潞父子一面承当,恐后无凭立契买卖山坡旱地文约永远存照。”
    “乾隆拾年叁月初肆日立。实卖山坡旱地人杨潞,同子杨尔桧,同孙杨山卒山卒;同堂弟杨政先、杨忠先;同户首杨锭川、杨高龄;同房亲杨维斗、杨万青、杨双峰;同亲谊李元明、王廷重、王廷桂、王殿宁、王尔吉、谭吉琴;代书人牟子锐。”
    以上分列的十七人名下,分别签字画押。而且在上述主文的上部分盖有两颗四方朱红大印,显然这是发放契约文书的政府机关官方印章。可以看出当时对买卖山坡旱地立契文约的仔细、认真、庄重、严肃的情境程度。
    文书后半部分是“契尾”,与前半部分连接处盖有四方形印章一枚。“契尾”主文中间亦盖有方形印章一枚,除地址、姓名、价银数额和编号是随文填写外,其余都是印制的,契尾文字内容笔者走访市文史办、省档案馆、省图书馆等处想进一步查对核实,未果,字迹脱落不清者以O代替。其原文是:
    “陕西甘肃OO承宣布政司OOOOOOOO兰州OOO立卖契人杨潞,祖遗壹处,额银玖拾陆两在于本仓轮纳。凭中王殿宁,出卖与周国润(沛、彩)为业,受价银柒拾伍两,税银贰两贰钱五分,今奉部文复设契尾由布政司OOO为地方官粘OO民,契尾后填明价值银数令印给发令民收。严禁书吏毋藉端致滋扰累,每于岁底将用过仓O据实造报布政司查核,其税银仍令尽收尽解须至契尾。”
    “OOO布政司须OO皋十六拾陆号契尾。
  契尾给周国润(沛、彩)执此。
  乾隆拾年三月。
  布政司。”
  “权状”
  通过上述对这一契约文书的全面介绍,不难看出文书的前半部分是民间当事人双方商议订立的立契文约,而后半部分的契尾是清政府发给当事人的鉴证文书。整个契约文书相似于现
在的当事人甲乙双方买卖合同,经过司法公证机关公证后发放的公证文书,具有一定的司法效力。
    “这样的契约文书,在民间俗称为“权状”。所谓“门扇大的权状”一词大概就来源于此。”周世山昆告诉记者,这一契约文书不单纯是当事人双方契约生效后的“权状”或权属的简单转移,对研究兰州社会的民俗风情、合同契约、政治经济、法律法规等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同时它还是一份村与村、乡与乡、县与县之间毗连界定的历史文史资料。
    “因为,该立契文约前,黄河桑园峡段北岸白道坪,当为杨潞父子“祖遗站耕山坡旱地”,而随着立契文约的生效和“权状”的转移,权属即归于周国润(沛、彩)三人“名下耕种永远为业。”又因为杨潞父子时为皋兰县盐场堡区青白石乡砂金坪村村民,而周国润(沛、彩)三兄弟时为皋兰县定远区桑园乡大水洞圈湾子村村民,双方同属皋兰县管辖范围内的两个不同区、两个不同乡和两个不同村。因此契约文书中提到的“张崖沟”便成为皋兰县下属两个区、两个乡和两个村的三级毗邻分界线。”
  三级界线划分文书
  日月沧桑,一百九十四年之后的一九三九年,当时的皋兰县政府对这一契约文书又进行了验证,盖有“民国十八年的四月十七日验证皋第一十二号”的四方图章一枚,并贴有“甘肃贰分印税”四枚。不难看出民国政府对这一文契是经过验证的,也可以看出解放前皋兰县为确保下属范围乡与乡、村与村毗邻之间和睦相处,避免边界纠纷的安全措施所在。
    解放后兰州市扩充纳县,将原皋兰县所辖的桑园子大水洞圈湾子村划归为榆中县来紫堡乡管辖,将原皋兰县青白石乡砂金坪村划归为兰州市城关区管辖。随着管辖范围的变迁和管辖关系的变化,黄河桑园峡段北岸白道坪的“张崖沟”又成为兰州市属范围榆中县来紫堡乡圈湾子村与兰州市城关区青白石乡砂金坪村的三级区域毗邻的分界线。“因此,这一契约文书不单是村民之间简单的买卖立契文约,而且是一份县、乡、村三级毗邻的界线划分文书,是一份珍贵的历史文史资料,具有一定的历史价值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