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能够证明和还原刑事案件当时情景的关键就是证据,从案件的侦办开始,很多关键性的证明都是一层一层紧密相连的。整个刑事犯罪行为的真相不是通过某个人的主观臆断来决定的,如果不能通过确切的证据证明,或者所谓的证明根本就不符合规定都不满足证明的标准。那么,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呢?
 
  ▲一、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此可以作以下理解:
  (1)据以定罪的证据均亦查证属实;
  (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
  (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
  (4)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二、新刑诉法完善了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1、修改了证据的概念。旧法将证据定义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新法将证据概念修改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2、调整了证据的种类。
  (1)新刑诉法将旧法规定的“鉴定结论”,调整为“鉴定意见”。
  (2)新刑诉法明确其独立的法定证据种类的地位后,我们不仅要审查其内容是否合法,也要审查其制作途径和制作形式是否合法,包括审查辨认笔录上是否有两名办案人及一名见证人签字,犯罪嫌疑人本人是否签字。
  (3)“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关于其来源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在审查此类证据时要注重审查其时间是否连续,内容有无删节。对于时间连续,内容客观完整,由侦查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的电子材料方可作为定案根据。
  ▲三、收集证据的方式有哪些?
  (一)询问。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询问是任何案件中都经常使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