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安管理专业制定教材
刑事证据
主编:刘万奇
2015年2月第6次版
考点及脉络内容
总结归纳
主要概念及关键词已经重点标注,方便复习查阅
第一章
1、刑事证据,也称刑事诉讼证据,是指法定机关的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或认定的、通过法定形式表现出来的、证明案件情况的一切事实。
2、刑事证据的基本属性:
1 证据的客观性
2 证据的相关性
3 证据的合法性
第二章
1、神示证据制度,是指裁判者通过一定的形式获取神的旨意,并以此作为判定争议难决案件的一种证据制度。
2、神示制度的证明方法:
1 对神宣誓 
2 水审、火审、铁审 
3 决斗 
4 卜巫
3、法定证据制度,就是对于各种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一概由法律预先做出规定,要求法官必须按照法定的规则来审查判断证据。
4、中国当代证据制度的特点:
1 坚持实事求是,追求客观真实
2 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3 坚持依靠众,深入调查研究
4 证据标准具体化
第三章
1、刑事证据制度的认识论基础
1 诉讼证明与认识活动
2 诉讼认识论
3 诉讼认识的客观性原则
4 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
2、刑事证据制度的价值论基础
1 秩序
2 自由
3 公正
4 效率
第四章
1、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1 证据裁判原则,即在诉讼中,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依靠证据。
2 不轻信口供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不单纯依赖口供,还需有口供之外的其他证据对口供的证明力进行补充和加强。
3 自由评价原则,又称自由心证,是指对证据是否有证明力及证明力的大小,法律不预先作出规定,而是由法官根据良心和理性自由判断,形成内心确信,并据此认定案件事实。
4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是指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强迫任何人提供不利于其自身的证言或被迫承认犯罪。
2、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主要内容:
1 对于警察、检察官或者法官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
2 对于警察、检察官或者法官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选择作有利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
3 控诉方无权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对其不利的证据。
3、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理论基础:
1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
2 保障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
3 符合诉讼对抗的基理,有助于促进控辩平等、对抗。
第五章
1、证据包括:
1 物证
2 书证
3 证人证言
4 被害人陈述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 鉴定意见
7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2、物证,是以其自身属性、特征或存在状况证明案件情况的客观实在。
3、物证的特征:
1 客观性
2 特定性
3 间接性
4、物证的作用划分为特征物证、属性物证和状况物证。
5、物证的体积大小划分为宏观物证、常态物证和微量物证。
6、物证的形态划分为固体物证、液体物证、气体物证和其他形态物证。
7、依据人的感官对物证划分为视觉物证、触觉物证、嗅觉物证、听觉物证。
8、物证的审查判断:
1 审查物证是否真实
2 审查物证的来源
3 审查物证和案件事实有无客观联系
4 检验、审查物证的外形属性等特征,并注意因时间、天气等条件的变化对这些特征的影响。
第六章
1、书证,是指以文字、图形、符号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情况的书面材料。
2、书证的特征:
1 书证内容的思想性
2 书证形式的多样性
3 书证证明效果的稳定性
3、书证内容的表达方式分为文字书证、图形书证和符号书证。
4、书证是否依职权制作分为公文书证和非公文书证。
5、书证的效力可分为原本书证、正本书证、副本书证。
6、书证的制作目的划分为偶然书证和目的书证。
7、书证的制作效果分为本身书证和说明书证。
第七章
1、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鉴定人之外的个人,就自己所感知、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向当事人或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2、证人证言的特征:
1 证人证言的感知因素强
2 证人证言不可替代
3 证人证言可能出现误差甚至伪证
3、证人的资格,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4、询问证人的法律程序,包括询问的地点、方式、告知义务等具体规定。
5、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
1 审查提供证言者的证人资格
2 审查证人证言的形成过程
3 审查证人的个人品格、与案件及当事人的关系及其他因素的影响
4 审查证言内在的矛盾性及与其他证据或客观常识的矛盾
6、证人制度的补充规定:
1 明确证人出庭的范围
2 确立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3 确立证人保护制度
4 规定证人出庭作证补偿费制度
第八章
1、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就自己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情况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2、被害人陈述的特点:
1 被害人陈述可以直接地、形象的地证明案件事实
2 被害人陈述可能带有明显的倾向性
3 被害人陈述有误证的可能性
3、被害人陈陈述的审查判断:
1 审查被害人陈述收集收集的程序和方法
2 审查被害人陈述的来源
3 审查被害人的品格
4 审查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关系
5 审查幼年被害人的陈述,要结合幼年人的特点
6 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具体内容
7 审查被害人陈述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
8 审查被害人在犯罪形成的过程中有无过错和责任
第九章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通常也称为口供。
2、口供的特征:
1 查证属实的口供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2 口供虚假可能性较大
3 口供易反复多变
3、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程序
1 讯问的主体
2 讯问的地点
3 讯问的内容
4 讯问笔录和书面供词
5 讯问过程录音录像
6 拘留、逮捕的讯问时间
7 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的要求
8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审查判断:
1 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严禁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
2 正确对待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
3 正确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翻供
4 注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和辩解的动机
5 注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内容是否符合逻辑、是否合情合理
6 注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与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
第十章
1、鉴定意见,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2、鉴定意见的特征:
1 鉴定意见是专家的判断性意见,具有一定的科学性
2 鉴定意见只是对鉴定材料发表检测与判断意见,属于“意见证据”
3 鉴定意见必须提出书面意见
3、鉴定主体应具备的条件:
1 鉴定人必须是公安司法机关指派和聘请的,并具有鉴定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
2 与鉴定的案件之间无依法应当回避的情形
3 鉴定人具有客观公正的工作态度和作风
4 鉴定机构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5 鉴定机构有不少于20万至1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6 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7 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8 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9 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4、鉴定人的诉讼权利
1 鉴定人有权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2 鉴定人有权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
3 鉴定人有发表独立见解的权利
4 鉴定人有权拒绝鉴定
5 鉴定人有权获得必要的劳务报酬和费用补偿的权利
6 鉴定人有权要求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获得保护的权利
5、鉴定人的诉讼义务:
1 受所在司法鉴定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对鉴定意见负责。
2 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鉴定
3 有碍于客观公正做出鉴定意见,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依法回避
4 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监督、检查
5 合理使用、妥善保管鉴定材料,不得丢失损毁或挪用
6 依法保密,对鉴定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严格保密
7 不收受贿赂,不吃请受礼,不徇私情,不弄虚作假,否则,应当负法律责任,甚至承担伪证罪的刑事责任。
6、司法鉴定分为两类,为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和不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鉴定意见也分为两类,为登记管理的鉴定意见和未登记管理的鉴定意见。
7、鉴定意见的证明作用:
1 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案件性质
2 明确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3 鉴定意见是审查判断其他证据的重要手段
4 鉴定意见是司法机关据以定案和作出处理决定的一个重要根据
8、鉴定意见审查判断的内容:
1 参与司法鉴定的主体的合法性
2 鉴定方法的科学性和鉴定人态度的倾向性
3 鉴定所依据的材料的充分可靠性
4 鉴定的设备的先进性和鉴定的方法的科学性
5 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之间的一致性
第十一章
1、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特征:
1 笔录内容具有较强的客观性
2 笔录是以特定的“笔录”方式记载的
3 笔录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2、笔录的种类:
1 现场勘验笔录
2 尸体检验笔录
3 物证检验笔录
4 人身检查笔录
5 辨认笔录
6 侦查实验笔录
7 搜查笔录
8 扣押、查封清单
9 绘图、照片及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时的录音、录像等附件
3、笔录的审查判断:
1 笔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查判断
2 笔录的准确性审查判断
3 笔录的合法性审查判断
第十二章
1、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指用仪器设备记录、生成、显现的,动态连贯地与其反映的内容相结合证明案件的音像、电子信息。
2、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特征:
1 依赖性
2 生动性
3 思想性
4 统一性
5 重现性
第十三章
1、刑事证据分类的意义:
1 证据分类有助于推动证据理论研究的深入
2 证据分类有助于指导和规范诉讼实践
2、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
3、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明材料。
4、控诉证据,是指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的证据。
5、辩护证据,是指能够否定犯罪事实存在或者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
6、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也称物证。
7、言辞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的证据,也称人证。
8、直接证据,是指以直接方式与案件主要事实相关联的证据,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9、间接证据,是指以间接方式与案件主要事实相关联的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依据,也称旁证。
10、常见的直接证据有:
1 刑事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2 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
3 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书证
4 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音像证据
11、直接证据的特征:
1 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具有直接的证明性
2 直接证据以言辞证据居多,存在虚假的可能性
3 直接证据数量较少,不易获取
第十四章
1、刑事证明,是指刑事控辩双方在审判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向审判机关提出并运用证据阐明待证事实,论证控诉主张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