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杜培武案件(刑事诉讼的特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杜培武原为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1998年4月20日,昆明市公安局通信处民警王晓湘与昆明市路南县原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被杀在一辆微型车上。被害人之一王晓湘的丈夫民警杜培武被疑系杀警凶手而被抓到昆明市公安局。在专案组,杜培武经历了连续10天10夜的审讯,最后一无所获。6月20日上午,杜培武被押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测谎,最后的综合结论是杜培武在说谎,杜培武遂被当作杀害“二王”的重大嫌疑犯而被戴上了脚镣,经受了双手被铐起悬空吊在铁门上以及被高压逐一电击脚趾和手指等刑讯逼供手段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杜培武被迫“供述杀人的罪行”。专案组的其中一个小头目警告说:“如果翻供,小心收拾你。”从6月30日到7月19日整整20天,杜培武基本没有睡过觉。1998年12月17日,昆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杜培武故意杀人案。在庭上杜培武展示了他身上清晰可见的伤情,并强烈要求公诉人出示驻所检察官拍摄的照片,以证明刑讯逼供事实的存在。但公诉人说,当时没有拍过照片。1999年1月15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杜培武再次要求公诉人出示照片,公诉人说,照片不到了。见此情景,杜培武转而对审判长说:“我还有他们刑讯逼供的证据!”只见他解开风衣,从裤子里扯出了一套血迹斑斑的衣服,“这是我当时穿在身上被他们打烂的衣服”!审判长让法警收起血衣,“不要再纠缠这些问题了”。杜培武高声申辩:“我没有杀人!我受到了严刑逼供!”审判长火了:“你说没有杀人,
你拿出证据来!”1999年2月5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杜培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9年10月2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刀下留人”,以“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和辩护人所提其他辩护意见有可采纳之处”为由,终审改判杜培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0年6月17日,昆明市公安机关破获以 铁路警察杨天勇为首的特大杀人团伙案(杨等7人已被处决)。经查明,“二王”系犯罪嫌疑人杨天勇等人所杀。2000年7月1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再审判决,宣告杜培武无罪。2001年8月3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以刑讯逼供罪,一审分别判处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原政委秦伯联、队长宁兴华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1年零6个月缓刑2年。根据法医鉴定,杜培武身上留下多处因吊打而形成的伤痕以及外伤导致的脑萎缩,已构成轻伤。(《南方周末》2001年8月24日;叶青:《刑事诉讼法:案例与图表》,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6页;顾永忠主编:《中国疑难刑事名案程序与证据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27页,第276-283页。)
分析:本案的程序问题:1、本案中侦查机关采用了很多先进的侦查手段,引入了科学证据,诸如“射击残留物”及“附着泥土”等微量物证的同一认定、CPS心理测试、警犬气味识别鉴定等。——科学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问题。2、刑讯逼供与非法证据排除问题。3、审判长的“你说没有杀人,你拿出证据来。”——无罪辩护与举证责任问题。
1、科学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问题。本案冤错的因素还涉及到警方技术问题,确证偏见渗入技术领域,后果将是严重的。由于传统和审判制度的原因,我们还很少看到中国律师会象西方律师那样和警方进行技术质证。本案辩护方的质疑证据没有被理会。
如今,在法庭上,电子证据、指纹鉴定证据、声纹鉴定证据、文书鉴定证据、弹检验证据、法医病理学证据、毒物学证据、中子活化分析、测谎证据等,正发挥着重要作用。何家弘曾说:“21世纪的司法证明将是以‘物证’为主要载体的科学证明。”所谓科学证据,又称科技证据,通常是运用科学技术原理和方法发现、收集和保全的证据,它与传统证据的区别在于其科学技术的特征。例如,指纹被认为是每个人独一无二的身份证明,迄今为止世界上还没有发现两个人的指纹完全一样;DNA的双螺旋精致结构的独特性也为司法人员所青睐,美国根据罪犯遗留的DNA破获的“无头案”每年都有好几百起。随着科学证据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法庭上,传统依赖口供的证明方法将逐渐被取代,这无疑是司法证明的一大进步。虽然科学证据的是哟确实促进了事实真相的发现,但司法实践也出现了“迷信”科学证据而导致冤错的负面案件。
杜培武案件中,控方提供的科学证据有:泥土化学成分分析即控方称检测物来源为昌河面包
车离合器踏板、油门踏板、刹车踏板上的泥土与杜衬衣及衣袋上黏附的泥土痕迹、衣袋内一张100元人民币的泥土痕迹等为同一类泥土;警犬气味鉴别即检测物来源为昌河面包车离合器踏板、油门踏板、刹车踏板上的泥土与杜所穿鞋袜的气味相一致;“拉曼测试”(射击火药残留物测试)即在杜所穿衬衣右袖口处检出射击后附着的火药残留物。此外,还有CPS心理测试即“测谎仪”测试。警犬气味鉴别,是指侦查人员从犯罪现场提取嗅源,让警犬嗅闻,然后与被告人身体气味进行对比,以确定被告人是否到过犯罪现场的一种鉴定方法。对该证据,一般认为其欠缺关联性而无证据能力。理由:在科学实证上,对于人类个体气味差别程度的科学分析并不充分,对于气味识别的警犬的嗅觉组织也未研究清楚;警犬的习性、能力以及身体状况个体差异很大,对识别结果会有所影响;进行识别的条件方法受限,指导者的知识、经验以及气味的采取、保管,都不能做到完全;对气味识别很难进行重复试验和检验,也无法对警犬进行交叉讯问。气味作为一种看不见、摸不着、听不到的东西,又具有不稳定性和易散发性的特点,警犬识别过程涉及对案件本源信息的两次解读,而这两次解读又均存在不确定的因素,其可靠性值得讨论。本案中,杜被警方控制后,10只警犬(其中3只为全国功勋犬)对他进行了43次气味鉴别,41次认定杜的气味与昌河车上的气味同一,证明杜在案发前后驾驶过该车。对控方的指控,辩护律师指出,本案的《现场勘查笔录》
及《现场照片》仅仅记载汽车“离合器踏板”上附着有足迹遗留泥土,因此由警犬用杜鞋袜气味和“刹车踏板”、“油门踏板”上附着的足迹遗留泥土做气味对比,其泥土的来源就存在问题。况且,1998年4月22日发案,至1998年8月3日才由警犬甄别,嗅源经长期保管而发生变化和失效的可能性很大,而离案发8个多月的“补充勘查”更不可靠。
测谎仪测试,本案中,测谎专家对杜进行了测谎试验,测试的题目内容和案件有密切联系,如“4月22日晚你有没有离开戒毒所?”“是不是你上车开把他们杀死的?”“是不是你用王俊波的把他俩杀死的?”等,测谎仪显示杜所说的均为谎言,测谎专家由此认定杜应知情或参与作案,于是警方对杜实施刑讯逼供。——协助查明事实真相的测谎仪成了刑讯逼供的“帮凶”。测谎问题在证据法上的提出,在美国有一些著名的案例,确定了一些规则。如确立了科学证据的“普遍接受”标准理论,认为谎言测试“在标准化和科学性方面,尚未被物理学和心理学界公认为达到了将证明法院采纳专家从科学发现、开发和实验中推导出的证言具有正当理由的程度”,因而作为其结果的证据被法院判定为不具有可采性。我国对测谎证据的证据效力意见不一。支持者认为,测谎结果作为测试人员运用其知识和技能分析通过仪器纪录的被测试人的生理反应所做出的判断结论,应具有证据能力,因而可作为诉讼证据适用。反对者认为测谎结果不是独立的诉讼证据,认为诉讼法规定的几种证据形式都是对案件事实的直
接反映,是与案件的事实有客观、直接的联系,而测谎仪是对涉案人身体的各种生理参数的测试,不是对案件事实本身的收集和鉴定。折衷说虽然反对将测谎结果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但认为只要正确运用测谎结果,就能相对缩小侦查范围,赢得侦查时间,及时获得其他证据,为采取其他侦查措施提供有力支持。最高检察院以批复形式明确规定了测谎结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结语:法律人囿于经验与知识的不足,他们可能会轻率地排除一些科学证据或者盲目地相信科学证据。但应注意的是,几乎所有的科学证据,都是间接证据。很多科学证据的证明价值需要借助科学手段和科技人员来实现,信息的“解码”需要人来实现。但人是可能犯错误的。除了鉴定人员的故意或敷衍塞责外,实验设备或实验手段也会使实验结果出错。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1999年9月10日):“CPS多道心理测试(俗称测谎)鉴定结论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结论不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可以使用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将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