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讲证据的种类和分类
第一节证据的概念
证据,是指以一定载体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它包括证据内容和证据形式两个方面。证据内容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信息;证据形式是指证据信息所依赖的载体,它可以物,也可以人。
第二节证据的种类
证据的种类,是指法律根据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所作的分类。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证据的种类包括八种;即(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一、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和存在场所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者痕迹。物证包括实物和痕迹两种。
特点:物证是以客观存在的实在物在案件中起证明作用,一般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但在许多情况下,这类证据必须经过辨认、检验、鉴定才能揭示其证明力,且必须与其他证据相互对照才能发挥其证明作用。
二、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的文件或其他书面材料。
特点:书证以一定的物质材料为载体,一旦形成,具有稳定性;与物证相比较,书证以其内容证明案件事实,意思清楚、明确具体。但有时,也可能存在伪造情况。
三、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特点:证人证言是在刑事诉讼中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主要手段。但是,证人证言可能因各种原因出现虚假,表现为两种,一种是主观上的故意作伪证;另一种是客观上的错证。
四、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指被害人就自己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特点:由于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对象,一般对案件事实了解的比较详细、具体,特别是在
、伤害、等案件中。但由于被害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夸大事实,虚构情节,推卸责任等。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又称作“口供”。
特点:(1)供述和辩解对查明案情有重要作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以及如何实施、作案的动机、目的,比其他任何人更为清楚。(2)供述和辩解有虚假的很大可能性。有罪有假、真假混杂,是“口供”的最大特点。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中被追究的对象,诉讼结果与其有切身的利害关系。出于本能,总是企图否认和抵赖罪行。而且,如果讯问人
员存在逼供、诱供、指供等行为,更可能造成“口供”内容失实。(3)供述和辩解常有反复性。在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思想,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极易产生波动,随时可能翻供,甚至时供时翻,屡供屡翻。
六、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根据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和聘请,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需要解决
的专业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后所提供的意见。
在刑事诉讼中,需要鉴定的专业性问题非常广泛,常见的有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主要有痕迹鉴定、微量元素鉴定、文书鉴定等)、化学毒物鉴定、会计鉴定、一般技术鉴定等。
鉴定意见具有自身的特点:一是鉴定人在鉴定时必须运用自己的科学知识和技能,甚至依赖于科学仪器和设备得出的鉴定结论,具有科学性,因而又称“科学证据”;二是鉴定人在鉴定时必须依靠事物的逻辑关系进行推理和主观分析判断后得出鉴定结论,具有主观性,因而又称“意见证据”。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是指在侦查人员或审判人员主持下,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和人身进行勘验、检查所作的书面记载。勘验、检查笔录,包括现场勘验笔录、物证检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四种。勘验、检查笔录的形成,以文字记载为主,也包括绘制的现场图样,拍摄的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是重要的诉讼证据。同时,也是固定证据的重要手段。
辨认笔录,是指在侦查人员主持下,对证人、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物品、尸体或场所进行识别指认活动所作的书面记载。
侦查实验笔录,是指在侦查人员主持下,为确定某一事实或现象是否存在,或者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或怎样,而参照案件原有条件将该事实或现象加以重新演示活动所作的书面记载。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视听资料,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录音和录像信息材料。其特点:(1)视听资料的形成、储存和再现,具有高度的准确性和逼真性。(2)视听资料具有动态连续性。这类证据通常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但视听资料也有伪造或失真的可能。
电子数据,是指以数字的形式保存于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或信息。它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信息。
第三节证据的分类
证据的分类是根据各种证据的不同特点,从不同角度在理论上分类。
一、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按照证据的来源不同,证据可以划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没有
复制或转述的证据;传来证据是指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或转述的证据。前者,如目击证人的证言,后者,如书证的复制件。
原始证据比传来证据一般更可靠,应当尽可能使用原始证据。但传来证据也其自身价值。作为发现原始证据的线索;作为审查原始证据是否真实的手段;替代原始证据;强化原始证据的证明作用。
二、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
根据证据的证明作用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可以将证据分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
凡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证据,称作“有罪证据”。凡是能够否定犯罪事实存在,或者能够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称作“无罪证据”。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不等于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辩护证据既包括无罪证据,也包括有罪证据中的罪轻证据。
三、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按照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口头陈述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证据。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特性,以其记载的内容表现出来的证据。
言词证据直观性强,但虚假可能性大,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和被害人陈述。应注意审查判断。实物证据客观性强,但通常是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证明案件事实。
四、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所谓“主要事实”,是指犯罪行为是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所谓“证明关系”,是指某一证据是否可以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地、且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够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的证据。
直接证据的优点在于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无需要经过中间的推理过程,但缺点是危险性大。间接证据的缺点在于不能单独证据案件主要事实,必须结合证据证明事实。但间接证据在司法实践中被大量运用,发挥直接证据不可替代的作用。(1)通过间接证据发现直接证据;(2)判断直接证据是否属实,加强或削弱直接证据的证明力;(3)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依靠间接也可以定案。
仅仅依靠间接证据定案,实践中必须做到:(1)间接证据本身可靠性;(2)多种间接证据构成一个证据锁链;(3)间接证据之间不能存在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