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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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对⾮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是:
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五条,作为第五⼗四条、第五⼗五条、第五⼗六条、第五⼗七条、第五⼗⼋条:
“第五⼗四条采⽤刑讯逼供等⾮法⽅法收集的犯罪嫌疑⼈、被告⼈供述和采⽤暴⼒、威胁等⾮法⽅法收集的证⼈证⾔、被害⼈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五⼗五条⼈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员以⾮法⽅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法⽅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六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四条规定的以⾮法⽅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法庭调查。
“当事⼈及其辩护⼈、诉讼代理⼈有权申请⼈民法院对以⾮法⽅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法⽅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第五⼗七条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法庭调查的过程中,⼈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民检察院可以提请⼈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员或者其他⼈员出庭说明情况;⼈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员或者其他⼈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员或者其他⼈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民法院通知,有关⼈员应当出庭。
“第五⼗⼋条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四条规定的以⾮法⽅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证据排除规则包含了以下内容:
1.以暴⼒、威胁⽅法取得的⼝供和证⾔,不管内容如何都属⾮法证据,都应当排除。
2.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哪个阶段发现⾮法证据,哪个机关予以排除,不得进⼊下⼀个程序。
3.检察院负责追究制造⾮法证据警察的刑事责任。
4.检察院向法庭提供的证据,证明证据合法的责任在检察院,不在被告⼈和辩护⼈。
5.法院开庭时,当事⼈和律师都有权利向法官提出⾮法证据排除申请。提出申请时不⽤举证,只需提供线索或者材料。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6.检察院、法院根据当事⼈、律师提供的线索(警察姓名、警号)有权通知该警察出庭说明情况。被通知的警察应当出庭。
7.查清是⾮法证据的,予以排除,查不清是否⾮法取证的(不能排除⾮法取证),对有关证据也应当予以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