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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
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之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诉讼公正包含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具体要求有:(1)据以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应当证据确实充分;(2)正确适用刑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及其罪名;(3)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适度判定刑罚;(4)对于错误处理的案件,采取救济方法纠正、补偿。
程序公正即过程公正,具体要求有:(1)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2)认真保障当事人和其
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3)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取证;(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5)保障诉讼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6)依法定期限办案、结案。
考生应当重点记忆: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程序公正即过程公正。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应当并重,但我国长期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纠正,更加侧重一点程序公正。
刑事诉讼程序改革应以保证公正审判为宗旨
以保证公正审判为宗旨改革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应当围绕公正审判的内在要求,立足当前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重点关注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标准、审前程序的人权保障、程序性争议的解决机制等领域,健全完善符合正当程序要求的刑事诉讼程序并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努力实现保证公正司法的目标。
刑事诉讼程序承载着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等多元价值,这些价值最终是通过审判查明真相、解决争议来实现的。
立足现代刑事诉讼程序基本设计,审判是诉讼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实现司法公正、防范冤假错案的最后一道防线。
为实现“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目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鉴此,刑事诉讼程序改革应当以保证公正审判为宗旨,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在诉讼过程中的决定性作用。
主张刑事诉讼程序改革应以保证公正审判为宗旨,需要明确以下几点:
首先,保证公正审判,是对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总体要求。
尽管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最终未被提交审判,但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应当将审判作为诉讼的中心,并落实审判诉讼程序最终裁判的属性和功能。
至于审前程序,其主要功能是规范并促进对审判的准备工作。
进一步讲,为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惩罚犯罪,需要赋予侦控机关相应的权力,这是刑事诉讼程序有效运作的前提;与此同时,为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遭到不当侵犯,也有必要对侦控权力加以必要的规范。
在刑事诉讼程序领域,对权力的规范(确保依法惩罚犯罪)、对权利的保障(确保依法保障人权),最终要通过公正审判得以实现。
如果审前程序缺乏公正性,例如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而审判诉讼程序又未予依法纠正(或者未予依法制裁),则不仅有违审判的职能定位,而且有损审判程序的公正性,甚至可能造成冤假错案。
相应地,既然审判被定位为诉讼的中心,我们强调保证公正审判,就不能只是关注审判程序自身的公正性,而是应当按照公正审判的要求推动和促进审前程序的公正性。
这意味着,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应当是以保证公正审判为宗旨并着眼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系统性改革。
其次,保证公正审判,有助于实现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目标。
刑事诉讼程序具有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等多元价值追求,站在不同立场,可能产生不同期许。
立足国家追诉角度,每个人都可能成为犯罪的潜在被害人,故需要强调惩罚犯罪。
而立足被追诉对象角度,每个人都可能成为潜在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甚至可能成为冤假错案的受害者,故需要强调人权保障。
上述立场都有其合理性,又都存在片面性,不能简单地选择倾向于惩罚犯罪或者保障人权的单边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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