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 e ga l Sys t em A nd So c i et y 圈匿翟盈蕊竺竺塑生f叁堡!圭垒金
矗哆事砺讼暑l明际滟豫饬
周诗明
摘要本文从两大诉讼证明标准谈起,通过二者的对比以及法官自由裁量权对证明标准的影响来论述刑事诉讼的证
明标准。以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为切入点,然后以点带面,对开J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作更深入的剖析,从而为我国司法实践提
供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证明标准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2202
所谓证明标准,是指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标准,即法官认定控方所提供的证据是否达到法定的证明程度时所依据的判断尺度,或者说是指证明主体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JJ u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同时也是法官
确定案件事实是否真实的标准。在刑事诉讼中就是指法律规定的司法机关作出有罪认定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而这与民事诉讼中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是不同的,因为两大诉讼所追求的目的迥异,最能说明两大诉讼证明标准不同的例证就是美国的辛普森案。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刑事诉讼所追求的目标与民事诉讼迥异,因此,不论辛普森在先前的刑事诉讼中是否被判有罪,民事诉讼都会照常进行。即便罪犯已经被处罚了,但是.民事诉讼是另一回事,那是在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这个不同的“诉求”在刑事诉讼中是没有也不可能得到满足的。相反,辛普森因为证据不足,也就是尚未达到刑事诉讼要求的证明标准,没有被判有罪。但在民事诉讼中却认定他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为已有的证据已经达到了民事诉讼所要求的证明标准。证明标准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密不可分,最能契合刑诉与民诉证明标准及体现二者有机联系的便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和处理方式。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这给了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甚至有些时候把例外当了原则,原则当了例外,全然不顾“只有为了”这样的立法本意。我国刑事诉讼法殴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节省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考虑,以达到埘铍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给与补救。因为刑事案件放在民事案件之前审理,而刑事案件所要达到的证明标准,也就是证明程度,是必然要比民事案件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高的,刑事案件的删除合理怀疑与民事案件的高度盖然性标准最然是天壤之别。然而,我国的刑事5f}带民事诉讼制度并不能给予铍害人
应宵的程序保障和实体保障,难以保证被害人的损害得到及时的赔偿,严重影I咖了司法公正。而且,司法机关自由裁量权韵运用有时甚{成厂权力寻租的对象,非但不能对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给与补救,反而侵害丁铍害人的合法权盏或者使破害人因得不到赔偿而遭受更大的损失,障逆了立法的仞
作者简介:周诗明.西南政法托学经济法学院
22衷,滋生了司法腐败。这就把证明标准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联系在了一起,举一个简单例子:一个法官如果早晨吃到一个臭鸡蛋.他当天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判案时可能就会偏向于从重,从而对被告人不利:相反,如果一个法官一大早就听闻自己的妻子顺利产下一个小宝宝。心情格外好,他当天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判案时可能就会偏向于从轻,从而对被告人有利。这个例子足以凸显自由裁量权对证明标准的实质性影响。
两类案件能够进一步说明问题:一是公诉案件中,因为犯罪嫌疑人在逃,公安机关未能将其抓获归案,所以不能侦查终结。检察院无法提起公诉,当然审判程序没有办法启动.而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部分又依附于刑事诉讼。此时在犯罪嫌疑人未归案的情况下提起公诉和审判附带民事诉讼都没有实质意义,因为得不到及时的赔偿。二是自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下落不明,法院对民事请求可以拒绝审判,犯罪嫌疑人的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问题便被无限期的搁置。此时,被害人唯一能做的事就是消极的等待司法机关司法活动的进展。我国启动刑事审判程序必须以被告人在案候审为先决条件,因为我国在刑事诉讼中
尚无缺席审判制度。如果被告人不在案,被害人也只能默默等待,望眼欲穿。然而,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是两年,特殊情况下包括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一年,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汁算,逾期则丧失胜诉权。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从公安机关在追诉时效内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需要经过一套严密的司法程序,而完成这套程序需要一定的时间,特别是对因犯罪牵涉面广,取证困难或流窜作案等重大复杂案件而无法在短时间内侦查终结,致使刑事案件不能迅速移交审判,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屡见不鲜,如果在这一时问段内被害人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将以犯罪事实未查清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之规定才i予受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附带民事诉讼已经超过民事法规定的诉讼时效该如何处理?能否中止、中断和延长?而且,如果被害人选择在一‘审判决生效后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而未在一审判决宣告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超过民事法规定的诉讼时放又该怎么办?这里又是司法机关对证明标准的误解,或者说是缺乏灵活性的表现。被害人提起附带
Legal Syst em A nd So c i et y
f叁整!圭塾垒!!!!兰型!!..盈■匮弱曩民事诉讼所要达证明程度只需要高度盖然即可.无需等到刑事案试验与技术验证.而是依据一定证据所进行的主观思维过程,对
件事实查清,因为二者的证明标准是不同的,或者说两者根本不这一过程有必要确立一定的主观认识标准,如内心确认。而且,
是同一个问题,完全可以民先刑后或民事另诉。否则这会使得犯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应该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影响定罪量
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天平发生倾斜,产生司法上的不公正。刑的主要事实与其他非主要事实也要适用不同的标准。另一方归根结底还是由于我们没有分清刑事和民事诉讼的证明标面,我们可以尝试将自由裁量权法定化,这是限制自由裁量的权
准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刑先民后”诉讼建构模式的立法本力范围继而遏制司法不公所必须的。把法律规定的原则性进行
意,从而导致了司法对被害人的不公正。在刑事诉讼中,要求检灵活的具体化,在法律规定的大范围内进行小范围界定。由人民
方必须提出确切的证据,证明被告所犯之罪。要求检方的证据必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客观、公正、全面的审核证据。对于依法确定
须是确凿无疑的.评价必须是诚实可靠的。按_}!《f法律的术语,检的有证明力的证据,应当遵循法官的职业道德和良知,使用逻辑
方必须提供“超越合理怀疑的证据”。而且,证明被告有罪的负担法则伦理法则,对于证据力的大小有无,
以自由心证做出事实认
和责任,是在检方~边。在检方提出“超越合理怀疑的证据”成立定和法律判断。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依照法定的程序,客观公正
之前,被告就是无罪的。民事赔偿的证明标准就完全不同了。民全面的审核证据。这里的法定程序,是指于审判证据相关的所有
事案件要求的仅仅是“证据的衡量”,就是原被告双方都提出证法定程序规定。其次是客观、公正、全面,是指法官在证据审核应
据,原告提出己方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据.被告则提出辩驳或反驳保持中立的立场,避免先入为主,带有个人倾向和好恶,并且对与
的证据,然后再由法官自由衡量。其实,我们长期以来,对刑、民待证实是有关的所有证据全面审核,不应当随意取舍和放弃对某
事诉讼证明标准不加区别地采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些证据的审核。最后,在自由心证的形成过程中,严格遵守最高
准,有其整体诉讼机制这一背景意义上的深层原因。“案件判决人民法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以一
只能以法律事实为依据,客观事实具各唯一性,而法律事实则是个理性人的思维规则上去判断、确定证据的证据力,以及认定事
不断变化的,随着证据及主审法官判断的变化而随之变化”。在实。还有一点就是对法官执业素质的要求。徒法不足以自行,法
原有的诉讼职权主义模式下,无论刑、民事案件,审判机关均享有律的血肉隐藏在法官的具体判决中,法律的具体生命需要法官来
宽泛而不加限制的搜集证据权,这同时也在某种意义上成为审判赋予。因此,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审判人员的素质起着关键作
机关的义务。因而坚持不合理证明标准的弊病并不明最。而随用。审判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业务能力,对刑罚能否恰当适用,至
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我们的诉讼制度中对当事人主义模式大量借关重要,一些审判人员由于业务水平不高,对涉及专业的新情况、
鉴和吸收,使得审判机关对案件真实的发现愈来愈多地开始受到新问题不熟悉、不了解,造成在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度问题上无所
当事人举证能力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一F,要求审判机关在“事实清适从。
楚,证据确实充分”时方可下判,实为强人所难,于是就滋长了法根据控、辩双方已提出的证据,可以肯定犯罪是本案被告人
官的自由裁量空间。在刑事案件中,要么追求事实达到客观真所为,排除了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性,也就是对铍告人实施了犯罪
实,绝对真实的程度,使得有些可以定罪的案件不敢定罪,要么是行为排除了其他合理的可能性,达到了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判
让一些在证据方面有合理怀疑的案件也给被告定罪:在民事案决认定的犯罪事实及与量刑有关的情节均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
件,法官为追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不移余力去进行大明,但对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必过于求全,只要能证明其行为及行
量调查、取证,既浪费了人力、物力,也降低了诉讼效率,如果通过为的后果即可,因为“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对此也不做严格的要
调查无法达到事实清楚就不瞰根据“优势证据”证明标准下判,使求。当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不完成证明责任、无法举证或举证达
得纠纷长期无法解决。不到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时,法官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于是,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我们就有理由也有必要协调鄂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总之,符合以上条件的证明如果能够证
此类案件中的刑事与民事证明标准,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达到了排除其他合理可能性的程度,法
最大限度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实现司法为民、司法公正。一方官据此形成了对被告人实施指控犯铱的确信,则可以对被告人作
面,我们在诉讼证明上重视案件事实认定中的客观因素,强调从出有罪判决。如果负证明责任的控诉方没有达到排除其他合理
客观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有利于防止自由裁量制度偏重于主观而可能性的程度,法官则应作出无罪判决。
可见,证明标准在刑事
容易导致臆测和随意性的弊端。“证明标准的提法本身则兼具客案件中起到了一个“木桶”作用,达到了最低那块木片的高度时,
观性和主观性的双重要求。而证明标准主要是由法官加以把握水就会流出而不会被木桶所束缚。而木桶就像用法律筑起的高
的,即何时完成证明,何时达到法律所要求的最低程度悉听法官墙,凡是达不到证明标准的~律绿灯放行,这正是证明标准存在
决断。”尤其考虑到我国诉讼制度没有完善的证据规则.如果诉讼的意义和价值。
证明标准的主观性太强,更易于发生某种忽略客观事实的偏向,
增加主观臆断的可能;因此对于注重客观性的认识立场,我们应…你静“j犏圳‘j I诉讼沾,#.j:J.}l!}|}版礼,2007‘l版
当峰守。但同时我们应当看到,对案件事实的认识毕竟不是科学葛:i:.’蒜::::i;::{?i:!:帮茹;。.版.
14]1111F立.【t‘Jf诉讼“妣¨c^.r…q授臻小版钆.2002年版.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