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案例
(3分)2、2009年11月某夜,梁某(20岁)和其女友刘某相约去酒吧,二人嬉闹时刘某不小心踩到同在酒吧喝酒的何某的脚。还来不及道歉的时,何某就对刘某破口大骂,梁某见其女友被欺负,便上前与何某扭打起来。打斗中何某叫来他的兄弟伙帮忙,梁某情急之下顺手拿起身旁桌上酒瓶朝何某头上砸去,导致何某头部重伤。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梁某此时第一次被告知有权委托辩护人,随后梁某聘请律师黄某担任辩护人。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在法院审判阶段,梁某拒绝黄某继续为他辩护,合议庭以理由不正当为由当庭驳回其申请。问:


(1)此案中公安司法机关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定的诉讼程序?


(2)如果梁某认为自己行为属正当防卫,黄某应当为其作无罪辩护,那么黄某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愿作故意伤害罪的罪轻辩护?黄某是否可以因此拒绝辩护?


(3)黄某在为梁某担任辩护人期间,发现其另有罪行,黄某是否有义务向公安司法机关告发梁某的其他罪行,为什么?
1999年10月13日下午,A市第三中学附近发现一具被烧焦的男性尸体,尸体附近有一只1公升容量的白塑料桶和一双黑皮鞋。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了仔细的勘验。
经查,死者名叫廉成春,52岁,A市铸造厂厂长。侦查人员在对现场进行勘查和尸体检验之后,确认为他杀,死亡时间大约在10月12日晚10时许。
公安机关立案后,开展了缜密的侦查。获知:
1、张纪栋、李伟反映:被害人廉成春曾于10月10日上午与张纪栋移到在银行兑换了面额为100元的1999年新版人民币100张,总额为10000元,编号为FA62959901~FA62960000.回到工厂后,廉成春将钱锁在其办公室抽屉里。当日下午,张纪栋以旧换新与廉成春兑换了12张新版人民币;次日上午,张纪栋和李伟由分别于廉兑换了1张。这样,廉成春抽屉里还应有86张新版人民币。
公安机关对廉成春办公室进行搜查,并没有发现张纪栋和李伟所反映的新版人民币,而且办
公室的抽屉和铁柜等完好无损,没有任何被撬迹象。
公安机关经排查发现该厂职工詹国平(有前科)应于案发当晚在厂内值班,但其在晚7时至12时不知去向,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将其刑事拘留。詹国平拒不承认,但对相关问题不能自圆其说。
2、刘洋证明:10月13日凌晨5点,詹国平敲我家门,进屋后,他拿出一个信封,从里面抽出一沓百元面额的新版人民币,点了30张给我,因他欠了我3000元钱。我就收下了。随后,詹国平说他身上带了1万多元钱,是私分的,现在厂里正查着账,叫我这两天别跟他联系,以前和廉成春厂长在一起吃饭的事也不要对别人说。我就问:“和廉成春吃饭怎么了?”他说:“你不说就不会有人你。”,我有些莫名奇妙,又问:“谁我?”,他没有说话,分手时,他说要到市中区老家的贮藏室拿点东西。
根据线索,在詹国平的原住处樱花小区54号楼地下贮藏室的土缸中搜出现版人民币54张,加上从证人刘洋处追回的詹国平于案发后用以还其欠款的30张新版人民币,和张纪栋等从廉成春处兑换的新版人民币对比检验,均号码相连,从而证实了搜出和追回的欠款均系廉成春丢失的新版人民币,公安机关据此对詹国平实行逮捕。
在被问到此钱的来路时,詹国平先是说从某银行兑换的,后又说是10月10日和廉成春换的。
但证人张纪栋、李伟均证明10月11日从廉成春处换钱时,廉拿出来的是一沓新版人民币。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3、加油站工人王艳、魏光明证明:10月10日下午2点多,一个30岁左右的男青年,拿着一个1公升容量的塑料桶来买汽油,自称刷漆用,因油打不进去,是用漏斗给他灌的,所以印象很深。公安人员拿出数人的照片让两人辨认,均指认詹国平为买汽油的男青年。该证言所证实的塑料桶与案发现场提取的塑料桶吻合,油桶中亦有汽油的气味。
4、姜晓霞、姜晓丽证明:10月10日下午3点多詹国平到姜晓霞,让其联系一家饭店请廉成春吃饭,因彼此都认识,姜晓霞便答应了。詹国平又对她说到时如果把廉厂长灌醉,就给她买一辆木兰摩托车。姜问什么时候吃饭,詹说就定在后天我值夜班的时候吧。后姜晓霞担心自己酒量喝不醉廉成春,又提议让其二姜晓丽也参加,詹同意。12日晚,三人陪同廉成春在静雅酒家吃饭,致廉醉酒,后由詹国平单独租车将廉带走。次日晨,詹国平来到姜晓霞甲,交给“酬谢费”990元,并对姜说:“你这几天别往厂里给我打电话,厂里正查小金库,廉成春经济上出点麻烦。还有,昨晚吃饭的事千万别对任何人说。”10月14日,詹国平又把姜晓霞叫到其岳母家,告诉姜,廉成春死了,吃饭的事,谁问也不能说,就是刀架在脖子上也不能说。
16日中午,詹国平之妻范秀玲又把姜晓霞喊到家中,詹再次对姜交代:上午公安局来调查,
我讲的都是假话,说我那天在厂里值班,一直没有出厂,如果他们你,你也这么说。随后,詹又模拟公安人员对姜问话,惟恐姜说漏了嘴。
詹国平、范秀玲与姜晓霞订立攻守同盟的事,詹母给予了证实。
5、静雅酒家经理李菁证明:10月12日晚,姜晓丽与其妹妹还有两个男的来吃饭,那个年纪大的男子喝醉了,我在店外拦了一辆“面的”,由年轻的男子扶着年长的上车走的,临走时,年轻的男子结账应付560元,给我600元也没让我钱,同时,他还把10月11日,姜氏妹请客花的500多元钱也一起付了,走时9点半左右。
6、出租车司机刘华证明:10月12日晚9点半左右我在静雅酒家拉了两个男的,一个年龄大的,另一个年轻些,当时年纪大的喝得太多了,什么也不知道。到三中附近时,年轻的男子让我停车,应付5元钱,他给我10元钱也没让。下车后,年轻的扶着年长的往南走了(南行200米,再往西200米就是案发现场),当时我看表是9点50分。
7:、廉成春之子证明:12日晚9点刚过,我打父亲的手机,接通后讲话的声音不像父亲,从手机里判断像是在喝酒。接电话男子让我等一下,后迟迟不见父亲说话,我就把电话挂了。公安机关据此让廉成春之子从电话里辩听几个嫌疑人的声音,证实当晚和他通话的就是詹国平的声音。
电信局电脑记录亦显示出当晚9时12分的通话记录。
8、姜晓霞证明:当晚10点左右,因不放心廉成春遂拨其手机,通后对方有人接听,但没说话,后又把手机关了。
9、赵明证明:12日晚10点40分左右,我在三中墙外见有两个人,一个蹲着,另一个躺着的,蹲着的这个人低着头,双臂抱着头。
10、铸造厂工人张辉、杨永强证明:10月12日晚,我们几个都加班。晚6时许,詹国平来接班,后没有见他。我们加完班后张辉就去廉厂长办公室的沙发上睡了。睡到半夜,詹国平回来把张辉赶走了,张看表正好是13日凌晨零点。张出门时,见詹国平把廉厂长办公室窗帘都拉上了。以前我们在这睡觉时,詹从来未反对过。
11、1999年10月25日,詹国平在看守所中屡次自言自语:“这次完了,这次可完了!”后又对看押警官请求:“你们放了我,我给3万元、5万元!”
2000年4月7日,詹国平拒绝对其进行心理测试。
经侦查公安机关认为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制作了《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同移送给了A市人民检察院。





问题:(每题20分)
一、本案的立案材料的来源是什么?刑事案件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二、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都包括哪些?本案中公安机关都实施了哪些侦查行为?
三、刑事证据的类型都有哪些?本案中的证据类型都有哪些?(请一一例举)
四、我国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都有哪些?本案中公安机关采取了哪些强制措施?
五、A市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的,应当如何处理?
1999年10月13日下午,A市第三中学附近发现一具被烧焦的男性尸体,尸体附近有一只1公升容量的白塑料桶和一双黑皮鞋。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了仔细的勘验。
经查,死者名叫廉成春,52岁,A市铸造厂厂长。侦查人员在对现场进行勘查和尸体检验之后,确认为他杀,死亡时间大约在10月12日晚10时许。
公安机关立案后,开展了缜密的侦查。获知:
1、张纪栋、李伟反映:被害人廉成春曾于10月10日上午与张纪栋移到在银行兑换了面额为100元的1999年新版人民币100张,总额为10000元,编号为FA62959901~FA62960000.回到工厂后,廉成春将钱锁在其办公室抽屉里。当日下午,张纪栋以旧换新与廉成春兑换了12张新版人民币;次日上午,张纪栋和李伟由分别于廉兑换了1张。这样,廉成春抽屉里还应有86张新版人民币。
公安机关对廉成春办公室进行搜查,并没有发现张纪栋和李伟所反映的新版人民币,而且办公室的抽屉和铁柜等完好无损,没有任何被撬迹象。
公安机关经排查发现该厂职工詹国平(有前科)应于案发当晚在厂内值班,但其在晚7时至12时不知去向,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将其刑事拘留。詹国平拒不承认,但对相关问题不能自圆其说。
2、刘洋证明:10月13日凌晨5点,詹国平敲我家门,进屋后,他拿出一个信封,从里面抽出一沓百元面额的新版人民币,点了30张给我,因他欠了我3000元钱。我就收下了。随后,詹国平说他身上带了1万多元钱,是私分的,现在厂里正查着账,叫我这两天别跟他联系,以前和廉成春厂长在一起吃饭的事也不要对别人说。我就问:“和廉成春吃饭怎么了?”他说:“你不说就不会有人你。”,我有些莫名奇妙,又问:“谁我?”,他没有说话,分手时,
他说要到市中区老家的贮藏室拿点东西。
根据线索,在詹国平的原住处樱花小区54号楼地下贮藏室的土缸中搜出现版人民币54张,加上从证人刘洋处追回的詹国平于案发后用以还其欠款的30张新版人民币,和张纪栋等从廉成春处兑换的新版人民币对比检验,均号码相连,从而证实了搜出和追回的欠款均系廉成春丢失的新版人民币,公安机关据此对詹国平实行逮捕。
在被问到此钱的来路时,詹国平先是说从某银行兑换的,后又说是10月10日和廉成春换的。但证人张纪栋、李伟均证明10月11日从廉成春处换钱时,廉拿出来的是一沓新版人民币。
3、加油站工人王艳、魏光明证明:10月10日下午2点多,一个30岁左右的男青年,拿着一个1公升容量的塑料桶来买汽油,自称刷漆用,因油打不进去,是用漏斗给他灌的,所以印象很深。公安人员拿出数人的照片让两人辨认,均指认詹国平为买汽油的男青年。该证言所证实的塑料桶与案发现场提取的塑料桶吻合,油桶中亦有汽油的气味。
4、姜晓霞、姜晓丽证明:10月10日下午3点多詹国平到姜晓霞,让其联系一家饭店请廉成春吃饭,因彼此都认识,姜晓霞便答应了。詹国平又对她说到时如果把廉厂长灌醉,就给她买一辆木兰摩托车。姜问什么时候吃饭,詹说就定在后天我值夜班的时候吧。后姜晓霞担心自己酒量喝不醉廉成春,又提议让其二姜晓丽也参加,詹同意。12日晚,三人陪同廉成春
在静雅酒家吃饭,致廉醉酒,后由詹国平单独租车将廉带走。次日晨,詹国平来到姜晓霞甲,交给“酬谢费”990元,并对姜说:“你这几天别往厂里给我打电话,厂里正查小金库,廉成春经济上出点麻烦。还有,昨晚吃饭的事千万别对任何人说。”10月14日,詹国平又把姜晓霞叫到其岳母家,告诉姜,廉成春死了,吃饭的事,谁问也不能说,就是刀架在脖子上也不能说。
16日中午,詹国平之妻范秀玲又把姜晓霞喊到家中,詹再次对姜交代:上午公安局来调查,我讲的都是假话,说我那天在厂里值班,一直没有出厂,如果他们你,你也这么说。随后,詹又模拟公安人员对姜问话,惟恐姜说漏了嘴。
詹国平、范秀玲与姜晓霞订立攻守同盟的事,詹母给予了证实。
5、静雅酒家经理李菁证明:10月12日晚,姜晓丽与其妹妹还有两个男的来吃饭,那个年纪大的男子喝醉了,我在店外拦了一辆“面的”,由年轻的男子扶着年长的上车走的,临走时,年轻的男子结账应付560元,给我600元也没让我钱,同时,他还把10月11日,姜氏妹请客花的500多元钱也一起付了,走时9点半左右。
6、出租车司机刘华证明:10月12日晚9点半左右我在静雅酒家拉了两个男的,一个年龄大的,另一个年轻些,当时年纪大的喝得太多了,什么也不知道。到三中附近时,年轻的男子
让我停车,应付5元钱,他给我10元钱也没让。下车后,年轻的扶着年长的往南走了(南行200米,再往西200米就是案发现场),当时我看表是9点50分。
7:、廉成春之子证明:12日晚9点刚过,我打父亲的手机,接通后讲话的声音不像父亲,从手机里判断像是在喝酒。接电话男子让我等一下,后迟迟不见父亲说话,我就把电话挂了。公安机关据此让廉成春之子从电话里辩听几个嫌疑人的声音,证实当晚和他通话的就是詹国平的声音。
电信局电脑记录亦显示出当晚9时12分的通话记录。
8、姜晓霞证明:当晚10点左右,因不放心廉成春遂拨其手机,通后对方有人接听,但没说话,后又把手机关了。
9、赵明证明:12日晚10点40分左右,我在三中墙外见有两个人,一个蹲着,另一个躺着的,蹲着的这个人低着头,双臂抱着头。
10、铸造厂工人张辉、杨永强证明:10月12日晚,我们几个都加班。晚6时许,詹国平来接班,后没有见他。我们加完班后张辉就去廉厂长办公室的沙发上睡了。睡到半夜,詹国平回来把张辉赶走了,张看表正好是13日凌晨零点。张出门时,见詹国平把廉厂长办公室窗帘都拉上了。以前我们在这睡觉时,詹从来未反对过。
11、1999年10月25日,詹国平在看守所中屡次自言自语:“这次完了,这次可完了!”后又对看押警官请求:“你们放了我,我给3万元、5万元!”
2000年4月7日,詹国平拒绝对其进行心理测试。
经侦查公安机关认为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制作了《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同移送给了A市人民检察院。




问题:(每题20分)
一、本案的立案材料的来源是什么?刑事案件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二、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都包括哪些?本案中公安机关都实施了哪些侦查行为?
三、刑事证据的类型都有哪些?本案中的证据类型都有哪些?(请一一例举)
四、我国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都有哪些?本案中公安机关采取了哪些强制措施?
五、A市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的,应当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