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案件中物证和书证搜集的若干问题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物证包括实物和痕迹两类。前者指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客观实在物,后者包括两个物体相互作用所产生的印痕和物体运动时所产生的轨迹。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
一、存在的问题
物证和书证本身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的特点,它是案件侦破及定案的重要证据,是印证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言辞证据最有力的证据之一。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有着重要的证明作用。尤其是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案件,书证和物证是分析嫌疑人翻供是否合理的主要依据。但在实践中,物证和书证搜集存在以下问题:
(一)有些案件对现场勘验不够详尽细致。对现场提取的痕迹、物证未作记载或表述不明确。如一起刑事案件中,现场勘验笔录中记载:案发现场的床上既有血掌印,又有两枚带血指印。公安机关称:现场提取的3枚手印,除血掌印外均是被害人的邻居、亲属所留。据此,单纯认
定留下血掌印的人具有作案可能理由不充分,而不认定留下血指印的人具有作案可能理由不充分。因卷内无具体鉴定结论或详细说明,不能完全排除作案者系被害人的邻居、亲属的合理怀疑。
(二)未按照规定程序收集、提取、固定证据。如2017年某法院判决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因侦查机关未勘验现场、固定证据,无法排除该案被告人回到家饮酒的可能,导致被告人系事故发生后回到家中饮酒存疑。实际工作中,也有侦查人员作了现场勘验笔录,提取了物品,但没有作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笔录,这种做法不符合物品搜集的法定程序。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三)复印件的形式要件不全。使复印件证据缺乏证明力与信服力。《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使用副本或者复制件。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能证明其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及其内容的,不能作为
证据使用。众所周知,复印件很容易,若复印件不能和原件核对并加盖印章,未注明复印件属实和注明原件的提供人和复印件的提取人及原件存放何处,这样就大大散失了复印件的证明力。
二、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侦查理念和办案条件落后。一些办案人员仍然存在“重实体,轻程序”,“重查明,轻证据”的观念,导致侦查人员缺乏诉讼意识,不注重证明案件,不符合当前犯罪手段多样化的要求。财政保障不力,经费投入不够导致办案条件落后。
(二)业务素质不高、取证能力不强。侦查人员学习不够、勘验准备不足,手段不规范,证据意识淡薄。对《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理解不深不透,执法水平不高,不能熟练理解和应用证据的“三性”,对取证程序重视不够,有的只重有罪、罪重的证据,忽视对当事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搜集。
(三)缺乏责任和大局意识
侦查人员工作不细致、不全面;工作责任心不强,大局意识淡薄,缺乏政治敏锐性;证据搜
集不全面,只顾点不顾面;指挥证据搜集不力,分工不明,责任不清。
三、解决对策
(一)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培养“四种能力”。加强刑事法学理论的学习,提高程序法和实体法的理论学习,为侦查案件奠定理论基础,认真学习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熟悉调取证据的程序规定,保证侦查取证依法进行。培养正确理解和利用法律规范的能力;培养正确利用侦查谋略和侦查技巧调查取证的能力;培养客观全面搜集证据的能力;培养鉴别证据真伪、排除矛盾证据的能力。使得侦查人员熟练掌握常用的法律法规,提高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与运用法律法规的能力。树立科学、现代的刑事侦查理念。
(二)加强“二心”的培养,树立大局意识。侦查人员要细心,有责任心。有的问题是粗心大意造成的,只要细心就可以避免,有的问题是办案人员缺乏责任心造成的,不断完善执法制度,从源头上解决执法突出问题。通过制定与完善相关制度并狠抓落实,通过责任到人,奖罚分明来强化侦查人员的责任意识。刑事技术人员在发现物证、书证后,只有从全局出发,系统地分析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轨迹,形成证据链,才能全面反映整个案件事实。
(三)加强硬件建设经费的投入,推行执法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推进刑事案件执法办案标准化建设,依托信息化平台,确保案件取证及时、办案程序合法、监督到位。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民警的业务素质,增强民警的责任感,在工作中避免少出问题,提高办案质量,节约成本,既能增大打击犯罪的力度,又能加快办案速度,提高办案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