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规则的若⼲规定有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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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规则的规定
《刑诉》第五⼗条可以⽤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物证;
(⼆)书证;
(三)证⼈证⾔;
(四)被害⼈陈述;
(五)犯罪嫌疑⼈、被告⼈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视听资料、电⼦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条公诉案件中被告⼈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民检察院承担,⾃诉案件中被告⼈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诉⼈承担。
第五⼗⼆条审判⼈员、检察⼈员、侦查⼈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被告⼈有罪或者⽆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法⽅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证实⾃⼰有罪。必须保证⼀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三条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民检察院起诉书、⼈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五⼗四条⼈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政机关在⾏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论属于何⽅,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五⼗五条对⼀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供。只有被告⼈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五⼗六条采⽤刑讯逼供等⾮法⽅法收集的犯罪嫌疑⼈、被告⼈供述和采⽤暴⼒、威胁等⾮法⽅法收集
的证⼈证⾔、被害⼈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五⼗七条⼈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员以⾮法⽅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法⽅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六条规定的以⾮法⽅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法庭调查。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当事⼈及其辩护⼈、诉讼代理⼈有权申请⼈民法院对以⾮法⽅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法⽅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第五⼗九条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法庭调查的过程中,⼈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民检察院可以提请⼈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员或者其他⼈员出庭说明情况;⼈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员或者其他⼈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员或者其他
⼈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民法院通知,有关⼈员应当出庭。
第六⼗条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六条规定的以⾮法⽅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六⼗⼀条证⼈证⾔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被害⼈和被告⼈、辩护⼈双⽅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都有作证的义务。
⽣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不能正确表达的⼈,不能作证⼈。
第六⼗三条⼈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及其近亲属进⾏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四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犯罪等案件,证⼈、鉴定⼈、被害⼈因在诉讼中作证,本⼈或者其近亲属的⼈⾝安全⾯临危险的,⼈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作单位等个⼈信息;
(⼆)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特定的⼈员接触证⼈、鉴定⼈、被害⼈及其近亲属;
(四)对⼈⾝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鉴定⼈、被害⼈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或者其近亲属的⼈⾝安全⾯临危险的,可以向⼈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应当配合。
第六⼗五条证⼈因履⾏作证义务⽽⽀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应当给予补助。证⼈作证的补助列⼊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作单位的证⼈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资、奖⾦及其他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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