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定点维修服务协议书5篇
第一篇:车辆定点维修服务协议书
车辆定点维护合同
甲方:汽车修理厂汽车保养费用
乙方: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订立甲方为乙方的汽车维修定点单位:
一、修理程序
1、乙方将车辆送至甲方修理厂后,甲方进行初步检查,把所需修理及更换的配件与工时费列出详细修理清单,经乙方签字同意审核后,方能进行修理。并由乙方人员全程监督,否则不予认可报销。如需要扩大维修项目或者维修材料费用,甲方须经乙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2、甲方严格按照乙方同意修理的项目,按标准进行修理。经检验合格后交付乙方接车司机进行试车,满意后签字认可。
二、修车质量和服务
1、车辆零部件必须由正规的渠道进货,保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
2、按国家交通部有关规定对竣工甲方完工车辆进行三包制度。其中:总成大修质量保证里程为10000公里,或者从出厂之日起三个月内;二级维护保质期为5000公里,或者从出厂之日起30日内;小修质量保证里程为1000公里,或者从出厂之日起3日内。
3、甲方向乙方提供技术咨询或者建立车辆维修技术档案。为乙方车辆管理提供可靠的技术依据,甲方为乙方提供免费检测,工时费用优惠%。
4、其它特殊零配件,保用期按厂家规定执行,出厂后必须注明。
5、未能提及的其他相关服务,原则按汽车维修标准规范和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6、乙方可向甲方提出预约维修,甲方必须从人员、工位、配件做好准备,优先安排维修,
为乙方节约时间,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转。
7、乙方在甲方维修的车辆在保修期内,因修理项目发生汽车故障,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自通知起3各小时内,甲方应派工程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技术鉴定、救援。
8、属于维修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属于操作、维护保养不当或交通事故引起由乙方负责。若乙方不经甲方同意私自做了处理,甲方对所修项目的质量问题不施行担保,但是由于甲方未及时派员处理的除外。
三、结算方式
1、维修费用构成:材料费加工时费,工时费按行业标准下浮10%。
2、甲方将上月送修车辆结算清单和结算汇总表报送乙方有关部门审核;乙方根据审核批准的材料费、工时费结算费用,每季度结算支付一次维修费用。季度末15日内支付上季度维修费用,乙方开具正式车辆维修发票后,甲方将款项汇入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或支付支票。(或甲乙双方另行约定协商结算时间)。
四、廉政约定
1、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邀请乙方工作人员吃饭、喝酒、娱乐或进行其他消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工作人员赠送财物(包括但不限于实物、现金、礼券、提货卡等,下同),也不得以其他方式给予乙方工作人员好处,否则出现第一次,由甲方承担违约金5000元,出现第二次,由甲方承担违约金10000元,出现第三次,由甲方承担违约金20000元,以后每增加一次,将在前次违约金的基础上加倍计算,以此类推,累计计算。累计出现三次及三次以上的,甲方在乙方合格合作商数据库的合格资格将自行丧失。
2、在合同履行期间如乙方工作人员向甲方及甲方工作人员索取财物及索要其他好处的或者要求吃饭、喝酒、娱乐以及其他消费的,甲方保证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乙方举报(监督举报电话:);若乙方向甲方举报,一经查实,甲方同意根据实际情况每次给予乙方或举报人1000—10000元的奖励;若乙方未向甲方举报并满足其要求的或隐瞒事实真相或故意包庇甲方工作人员的,每出现一次,乙方应承担1-3万元(具体金额以甲方确定为准)的违约金,累计计算。
五、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六、其他
1、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应主动向乙方征求意见,乙方应向甲方提出关于服务、质量等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帮助甲方改进工作。如有争议问题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2、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签约人(甲方):签约人(乙方):
公司名称:公司名称:
日期:日期:
第二篇:车辆定点维修服务协议书
车辆定点维护合同
甲方:
乙方:
为维护车辆托修单位和车辆承修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的职责
1. 甲方指定乙方为贵公司车辆定点维修养护单位。2. 甲方有权对维修养护进程和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
3. 甲方可不定期检查、追踪、考核乙方的服务和计价工作,分析存在问题,促使乙方改进工作和完善管理。
4. 在合同期内,甲方对维修服务质量及价格不满意,甲方有权提出意见。5.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工作,及时支付维修费用,保证维修经营正常进行。
二、乙方的职责
1.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严格执行车辆定点维修合同要求履行的合同职责和义务,杜绝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2. 为甲方提供以下优惠条件:车辆日
常维护检测、调试;代审年检车辆; 10公里内免费急救,10公里以上收取一定成本费用和路桥费。热情、优良、,保证甲方车辆维修时间优先。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建立车 1
辆维修登记卡和维修记录建档,进行车辆追踪回访,及时听取甲方维修后意见和满意度。
3. 凭甲方车辆主管部门开具的车辆维修保修单或其他类似的单据进行检测修理,在检测维修过程中检出新增加修理项目,及时向甲方具实反映真实情况,征得甲方同意后进行维修。据实计算费用,执行车辆定点修理说明中的工时报价。
4. 有义务对甲方的定点维修车辆随时进行检查、调试,并保证竣工车辆完好,不得擅自使用。
5. 车辆零部件必须由正规的渠道进货,保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6. 按国家交通部有关规定对竣工甲方完工车辆进行三包制度。其中:总成大修质量保证里程为10000公里,或者从出厂之日起三个月内;二级维护保质期为5000公里,或者从出厂之日起30日内;小修质量保证里程为1000公里,或者从出厂之日起3日内。
7. 由于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其他技术因素造成的返修,不再收取相关费用。8. 积极配合和支持甲方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有义务向甲方及有关部门提供与其维修车辆有关的各种数据和材料,依法经营,照章纳税。9. 甲方如需要乙方上门检测车辆,乙方应当积极配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