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1.13
【案件字号】(2019)豫03民终728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庆刚于磊邢蕾
【审理法官】李庆刚于磊邢蕾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史冰冰;河南键通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史冰冰河南键通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史冰冰
【当事人-公司】河南键通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雷会云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雷会云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雷会云
【代理律所】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史冰冰
【被告】河南键通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赔礼道歉证据不足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史冰冰将自己所有车辆较长时间停放在河南键通公司接车工位,河南键通公司以自身经营活动受影响为由自行将涉案车辆挪至别处而引发的侵权纠纷。史冰冰和河南键通公司虽因车辆是否可免费首保问题存在争议,但均应采取合法合理、诚信友善的方式解决。史冰冰的车辆系在河南键通公司购买,史冰冰既是车辆所有权人,又是河南键通公司的客户,河南键通公司在处理双方争议时,不仅应尊重他人财产权益,更应当充分维护其公司客户的利益,其在挪动史冰冰所有的车辆前未及时告知史冰冰,存在不妥之处,但河南键通公司作为营利性机构,其接车工位系其接待客户、维修车辆所在,根据一
般社会常识,史冰冰应当知道将车辆长期停放在河南键通公司接车工位会对其经营活动造成影响,史冰冰该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史冰冰主张河南键通公司擅自挪动其车辆致其车辆受损,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对此本院不予支持。史冰冰主张车辆停驶期间产生的折旧费、日常支出、交通费等损失,因史冰冰始终对车辆存在支配自由,一审法院认定上述损失与河南键通公司挪车的行为不存在因果联系并无不当。关于史冰冰的车辆应否享受免费首保问题,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处理。综上,史冰冰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均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5元,由上诉人史冰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07:48:3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1月7日,史冰冰购买河南键通公司广汽本田锋范牌轿车一辆。提车单第三项记载“首保告知:广汽本田车辆的首次保养期限是3个月或5000公里内(以先到期限为准),您的首次保养时间:2018年2月7日前。请您严格按照此
时间并携带保养手册到广汽本田特约店进行首次保养,如超出保养时间,您将失去首次免费保养的权利,谢谢!"史冰冰在提车单上签字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史冰冰主张河南键通公司在未通知的情况下,私自将其所有车辆挪至4S门店外的停车区域,侵犯了其合法的财产权。河南键通公司主张,史冰冰的车辆占用接车工位,影响正常经营活动,因此通过专业挪车方法将车辆挪离接车工位。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挪车是否侵害了史冰冰的财产权利。史冰冰将车辆停放在河南键通公司门店的接车工位处,虽然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但接车工位并不是合适的长期停放车位,史冰冰应当将车辆驶离,停放在合适的地点。因史冰冰车辆停放在接车工位处,并一直占用,河南键通公司将车辆挪离接车工位,停放在河南键通公司门店对面的停车划线区域内,并无不妥,但河南键通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史冰冰,将车辆挪至合适的停车地点。但没有证据证明挪车对车辆造成损害,故河南键通公司没有损害史冰冰对车辆的财产权利。关于双方的损失。史冰冰主张挪车造成车辆停驶期间产生的折旧费、日常支出、交通费等损失,因史冰冰持有车辆钥匙,车辆也并非在被他人控制的区域,史冰冰可以任意支配自己的车辆,上述损失与河南键通公司挪车的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史冰冰要求河南键通公司进行赔偿,不予支持。河南键通公司主张史冰冰车辆占用接车工位及客户停车划线位,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且接车工位及客户停车划线位均为河南键通公司免费为客户提供使用,故河南键通公司要求史冰冰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为了物尽其用,发挥车辆的代步功能,以及公司企业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史冰冰应当将其所有的广汽本田锋范牌轿车及时驶离河南键通公司的客户划线停车位。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一、史冰冰在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将其所有的广汽本田锋范牌轿车驶离河南键通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门店;二、驳回史冰冰的全部诉讼请求;三、驳回河南键通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反诉费758元,以上合计1258元,由史冰冰承担629元,由河南键通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承担629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史冰冰上诉请求:撤销原判,认定河南键通公司负有侵权责任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河南键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史冰冰车辆在河南键通公司接车工位上待首保且车上显著位置留有,在通过厂家与河南键通公司协商首次保养事宜期间,该公司擅自野蛮挪动史冰冰所有车辆,是故意违法行为,违反《宪法》第十三条和《物权法》第四条规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明显偏袒河南键通公司。1.史冰冰购车时所有手续都是河南键通公司销售人员王虎负责办理,其向史冰冰表示只
需要负责签字,并对首保问题表示只要不超过5000公里随时来随时换。对此,河南键通公司应承担其工作人员该承诺的后果。2019年4月11日河南键通公司售后部服务顾问张彬电话明确告知史冰冰的车辆还在接车工位上停放,但事实是河南键通公司在没有车钥匙且史冰冰本人不在现场的情况下不知用何种方法擅自将车辆挪到该公司的篮球场。一审法院没有以事实为依据,明显错误。2.一审法院采信证据错误。史冰冰提交国家纳税发票证明遭受的损失,河南键通公司提交的接车工位营业损失的证据不是国家纳税发票,一审法院应支持缴纳国家税款的史冰冰的损失。且河南键通公司擅自挪车违法,史冰冰如果将车辆开走是在纵容其违法犯罪。再次河南键通公司要求收取车辆停放场地占用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其停车工位的营业收入和乱收停车费的问题,史冰冰请求二审法院将涉案线索移交相关部门严肃查处。3.一审法院案件受理费分配不当。
史冰冰、河南键通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汽车保养费用
民事判决书
(2019)豫03民终728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史冰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键通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九都东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张幼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会云,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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