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轮胎更换维修定点合同
第一篇:汽车轮胎更换维修定点合同
汽车轮胎更换维修定点合同
为规范甲方机动车辆维修工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服务范围
对甲方车辆轮胎的更换与及时提供服务。
二、供货手续
1、乙方供应轮胎时甲方必须填写“销售单”,销售单上应注明更换轮胎车辆的车型或车牌照号,并提交给乙方。
2、销售单由甲乙双方经办人签字认可,作为结算依据之一。
三、价格
1、乙方提供的轮胎及服务价格不得高于本市场同等品牌、型号、质量及服务的价格水平。
2、材料费及服务费均为含税价格。
四、结算
l、结算时乙方应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下列单据:(1)正式的含税发票(后附经办人签字的清单和材料费清单)
(2)相应的“销售单”
2、费用在送修单规定的项目内按实际发生额结算。结算期为3个月一结。
3、甲方对有关单据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
五、质量保证
1、乙方提供轮胎服务时,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7号令《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质量保证的有关规定。
2、乙方提供的商品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产品的保质期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生产厂家的承诺执行(两者不同时,按照较高标准执行)。
3、在质量保证里程或时间内,因商品质量出现问题,由乙方负责免费更换。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轮胎是未使用过的正规厂商生产的合格产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性能的要求。甲方应保证对所使用的轮胎正确使用和保养。轮胎更换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轮胎工艺或轮胎附件的缺陷以及其他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根据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里程时间内,如果证明轮胎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轮胎材料等,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
4、因甲方使用、维护不当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七、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应在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生效期为一年。
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
3、如需修补或补充合同内容,应经甲乙双方协商,共同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甲方法定人: 乙方法定人:
甲方授权代理人: 乙方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第二篇:定点维修合同
车 辆 维 修 合 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承修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合作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经共同协商订立如下汽车托修协议:
一、委托期限:
年 月 日---年 月 日。任何一方要解除合同,应书面通知对方。
二、结算方式、依据:
结算方式、时间:每次维修完先开发票后转账。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需向乙方提供所有维修车辆的真实资料及授权签字人的信息,便于甲乙双方进行业务联系及财务确认记账。
2、甲方送修人员在维修时必须持有填写完整的维修车辆送修单,乙方应根据甲方出具的送修单内所列项目进行维修及保养。
3、如不在送修单之内的维修项目,需经甲方委托人书面授权确认。
4、甲方信息资料如需变更则必须在第一时间告知乙方,以便乙方提供良好的服务保证。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根据甲方所修项目为甲方维修车辆,如遇甲方变更修理项目或乙方在拆修过程中发现甲方有漏报必修项目应及时相互通知对方。以甲乙双方书面通知单为准。
2.乙方在双方约定时限内,将按照维修工艺和标准迅速为甲方维修车辆,并按国家规定对维修质量提供保证。
汽车保养费用3.乙方本着为用户服务的宗旨,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并在结算时为甲方提供详细的修理工时费和材料费项目的结算清单,甲方应在该清单上签字认可。
四、车型范围及车号: 丰田车系车号:
合计共
五、争议的解决:如有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法解决时,可提请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月**日
第三篇:车辆定点维修合同
车辆定点维修合同
甲方:
乙方:
为进一步加强乙方车辆的维修管理,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友好协商一致。乙方决定选择甲方
作为车辆定点维修企业,并就有关事项双方约定如下:
一、维修约定
1、定点维修时间: 年 月 日--年 月 日;
2、乙方双方指定的车辆主管人员为,作为甲乙双方的联络人。
可全权代表乙方处理车辆定点维修的所有工作;
3、乙方送修车辆前应自行开具“送修单”,列明车牌号、车型、送修人、故障情况等内容,并由乙方车辆主管人员签字,甲方凭单维修;
4、正常维修工时和所用材料甲方直接记入每次维修账单,遇拆检过程中特殊情况需更换、新增,或价格较大的零配件,甲方应在投入使用前告知乙方车辆主管人;
5、送修人代表乙方在每次维修单上签名确认维修金额和内容;
6、节假日期间收费标准应按照甲方业务接待大厅临时通知为准,不再单独通知。
二、维修与质量管理
1、甲方在车辆维修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绍兴市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实施办法》等国家、行业、地方的有关规定和标准,使维修过程规范全面。到位;
2,对乙方定点维修的车辆,甲方应合理安排维修流程与生产进度,做到小修不过夜。大修不过周,随叫随到,随到随修,对特殊情况如配件订购等,应在拆检后立即告知乙方送修人,并确定合理的竣工时间;
3、甲方应每天24小时为乙方提供外出抢修、施救、咨询等服务;
4、维修车辆出厂后,甲方应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或配件质量原因引发的故障或损坏,由甲方无偿返修;
5、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100日,二级维护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成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
000公里或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