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近年来,随着我省电信业务资费套餐清理活动的展开,电信业务资费套餐不断得到规范。但仍然存在着套餐数量偏多,套餐资费计算相对复杂,以及在资费宣传过程中夸大资费优惠幅度,模糊资费结构和使用条件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电信业务资费套餐审批备案管理工作,规范电信企业价格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基础电信企业和增值电信企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制定有利措施,完善电信业务资费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相关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的各项规定。
二、各基础电信企业在售电信资费套餐(含短期促销、资费套餐、大客户优惠、用户积分、手机租赁等资费方案)必须按照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的有关规定,在取得集团公司书面意见后到我局和省物价局履行相关程序。在实际执行中不得擅自改变报备资费标准、计费方式、增加收费项目等。
各省级基础电信企业要按照电信企业清理资费套餐应把握的指导原则(详见附件二),认真梳
理本企业推出的各项资费套餐(含集团客户资费),对目前尚未报备但已在执行的相关资费套餐,抓紧自查整改。
三、各增值电信企业(含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要切实履行资费备案手续。业务名称、资费标准、计费方式发生变动时须及时提交变更备案材料。
四、为保障电信用户合法权益,保持电信业务资费水平相对稳定,基础和增值电信企业资费备案时间原则上为每季度短信套餐1至5日(节假日短期促销除外)。
五、各基础电信企业和增值电信企业要严格按照《浙江省电信业务资费备案表》(详见附件一)格式,一式三份规范填写报备内容并加盖公章(可以地市为单位明确备案价格)。
六、各电信企业应在营业厅、网站、广告宣传以及与消费者签订的协议上明确告知用户电信企业向主管部门履行资费备案的情况。对已违规发展的用户,在未与电信用户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各电信企业不得擅自改变与用户约定的电信业务收费方式、资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收费项目和服务项目,不得借机涨价。
附件:
1、《浙江省电信业务资费备案表》(例表)
2、电信企业清理资费套餐应把握的指导原则
附件一:
浙江省电信业务资费备案表(例表)
(备案编号: 号)
备案单位 | ⅹⅹ科技有限公司 | 备案时间 | 2011年5月1日 | ||
联系人 | ⅹⅹ | 0571- | |||
电信企业属性 | □基础电信企业 ■增值电信企业 | ||||
电信业务种类 | 彩信 | ||||
资费描述 | 适用对象 | 浙江移动公司已开通彩信功能用户 | |||
适用地区 | 浙江省(除杭州外) | ||||
计费方式 | 按条计费 | ||||
资费标准 | 2元/条 | ||||
用户数 | 6000 | ||||
上级主管部门批发文号 | 无 | 执行时间 | 截至2011年12月31日 | ||
备 注 | 具体业务名称:同城校友会 | ||||
附件二:
电信企业清理资费套餐应把握的指导原则
——摘自《信息产业部关于开展资费套餐清理和检查的通知》
(一)资费方案应通俗易懂,计算简单,尽量简化资费结构,不得存在描述不清、模糊资费结构和使用条件等行为;
(二)资费方案中涉及不同业务消费额度、必选业务等限制性条件的,应直接表述清楚总体消费额度,总体消费额度指用户必选业务和必须消费的总体费用;
(三)同一本地网内农村地区的资费不得高于城市地区的资费;
(四)资费方案中不得存在网内网外差别定价、IP接入费不一致等价格歧视行为;
(五)在宣传资费方案时,应明确告知用户各资费方案的计费原则、收费方式、资费标准、适用时限及需引起用户注意的事项等;对于涉及多项收费叠加的电信业务,电信企业应明确告知用户该项业务资费的具体构成;
(六)资费方案宣传不得存在夸大资费优惠幅度、容易引起用户误解的虚假宣传等行为;
(二)资费方案中涉及不同业务消费额度、必选业务等限制性条件的,应直接表述清楚总体消费额度,总体消费额度指用户必选业务和必须消费的总体费用;
(三)同一本地网内农村地区的资费不得高于城市地区的资费;
(四)资费方案中不得存在网内网外差别定价、IP接入费不一致等价格歧视行为;
(五)在宣传资费方案时,应明确告知用户各资费方案的计费原则、收费方式、资费标准、适用时限及需引起用户注意的事项等;对于涉及多项收费叠加的电信业务,电信企业应明确告知用户该项业务资费的具体构成;
(六)资费方案宣传不得存在夸大资费优惠幅度、容易引起用户误解的虚假宣传等行为;
(七)电信企业应在与用户签订的电信服务协议中明确用户选择使用的具体资费方案、适用时限以及涉及资费调整或变更时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等;电信企业通过网上营业厅、或短信等途径为用户办理资费套餐的,应尊重用户的选择权,并给用户提供安全保障,保留相关凭证;
(八)电信企业在清理过程中,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擅自更改与用户约定的资费标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
(八)电信企业在清理过程中,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擅自更改与用户约定的资费标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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