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绿化市容局等七部门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城市无序设摊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7.21
【字 号】沪府办发[2014]34号
【施行日期】2014.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绿化市容局等七部门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城市无序设摊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4〕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绿化市容局、市商务委、市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城市无序设摊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21日
  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城市无序设摊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城市无序设摊是人民众反映突出的本市城市管理领域顽症问题。为进一步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坚决遏制城市无序设摊蔓延势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本市进一步加强城市无序
设摊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确定工作目标
  (一)明确治理目标。按照“堵疏结合、分类管理”要求,依法取缔一批众反映突出的城市无序设摊聚集点,改造设置一批临时集中疏导点,规划建设一批商业服务网点,形成“严禁、严控、控制”分类管理的标准规范,坚决遏制无序设摊蔓延势头,不断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二、健全工作体系
  (二)完善工作机制。市级层面依托市城市综合管理协调机制,设立本市城市无序设摊综合治理专项工作推进小组,负责城市无序设摊综合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推进。工作推进小组由市绿化市容局(市城管执法局)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市商务委、市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
  各区(县)要高度重视本区(县)无序设摊综合治理工作,区(县)政府要负责推进本区(县)无序设摊综合治理工作,统筹落实本区(县)综合治理工作的具体部署、组织保障和政策支持。
  街道(乡镇)要加强基层力量整合,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组织实施区域内无序设摊综合治理的各项具体工作。
  (三)落实责任分工。加强部门协同治理。市绿化市容局(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城市无序设摊综合治理工作的方案拟订、组织实施,加强监督管理,开展城市无序设摊执法整治。市商务委负责推进标准化菜场布局建设和规范化集市商业模式形成,牵头制定设摊疏导的指导意见。市建设管理委负责加强城市综合管理的统筹协调。市交通委负责加强交通站点、枢纽内部服务功能配套和无序设摊监督管理,以及占道无序设摊治理中交通、路政领域的协同管理。市公安局负责加强执法保障,对妨碍公务、抗拒执法的行为及时予以执法处置,对使用交通工具占道设摊、影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市工商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城市无序设摊经营行为执法整治工作和相关规范管理政策制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加强对食品摊贩遵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三、加大整治力度
  (四)强化分类管理。以依法禁止和管控为主对设摊行为进行治理,根据对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区域功能等的影响情况,将本市90条主要道路和26个景观区域划为设摊严禁区域,
中心城区22个街道(镇)划为设摊严控区域,除此之外其他区域划为设摊控制区域。严禁区域坚决取缔无序设摊;严控区域禁止设置摊贩临时销售点,对居民日常生活确需的小型修理摊进行有序规范疏导;对控制区域,根据市民诉求和商业服务网点配套情况,可“拾遗补缺、因地制宜”设置符合规范管理要求的摊贩临时集中疏导点。
  (五)加强源头管控。加大城管、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公安等执法队伍街面巡查执法力度,强化联勤联动,如发现无序设摊行为,立即予以劝阻制止直至依法处罚。充分发挥城市网格化管理作用,及时响应“12345”、“12319”等热线投诉,建立快速督办机制,做到案件受理后两小时内到现场处置、两天内反馈查处进展、15天内反馈查处结果,形成切实有效的城市无序设摊严管态势。
  (六)开展集中整治。对居民小区、集市菜场、轨交站点、学校、医院等市民生活出行集中区域的无序设摊和中心城区现有104处无序设摊聚集点,开展集中治理,建立挂牌督办制度,实施消项式管理,坚决遏制城市无序设摊新增势头,分阶段有效处置中心城区无序设摊聚集点。
  (七)实施严格执法。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城管执法部门对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严格加强执法,处50元至500元,并可暂扣经营物品和违法工具。公安交警部门对使用机动车、非机动车等交通工具占道设摊、影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摊贩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及时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立案查处。工商部门查处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不含食品经营许可等需要先证后照的经营活动);对无照经营行为,工商部门可处2万元以下的;对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对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公安部门加强对无序设摊管理、监督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行为的保障,对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人员依法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对区(县)结合部的无序设摊行为,依据有关规定行使管辖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加强与城管执法部门的协同执法。
  四、规范开展疏导
  (八)探索设摊疏导模式。各区(县)、街道(乡镇)可综合考虑商业服务网点的配置情况和市民生活需求,以入场入室为主,适度采取设摊疏导措施。主要包括:1.街道或大型社区利用暂闲空地设立临时摊贩中心,探索设立假日市场、跳蚤市场;2.根据市民意愿,选择有条件的场所,开设临时钟点市场;3.鼓励有条件的居住社区设置便民服务点。7本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