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退休人员返聘可谓越来越多。基于发挥余热、赚些外快、打发无聊等种种原因,现实中退休人员返聘可谓越来越多。但许多退休返聘者并未注意,这其中也包含着一些你不可不知的劳动用工知识(总有一条是你关心的,建议收藏以备不时之需)。
一、退休返聘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对于退休返聘中享受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与单位的关系,在实务中的认识是比较统一的,他们之间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根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此类人员再就业的,不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与招用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而构成劳务关系,双方可签订劳务合同。
对于退休返聘中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与单位的关系,在实务中的认识就有分歧了。
第一种观点认为是劳动关系。如认定为劳动关系,对于单位来说,退休返聘人员就是单位的员工,单位应该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不缴纳的,则发生工伤以及员工生病,单位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是单位不想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实在是缴纳不上。非不愿,实不能也。
第二种观点认为是劳务关系,这也是绝大多数地区司法实务的处理。该观点逻辑:
1、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失去我国法律规定的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
合法的主体资格,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故双方之后建立的关系是劳务关系。
2、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了,单位是不能缴纳社会保险的,那实操中一方面让单位不能缴纳社会保险,另一方面又要单位按劳动关系来承担责任,这个也不合适。
3、至于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还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如因单位未缴纳社保且不能补办的,单位要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对于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但用人单位未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仍继续用工,且未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上海地区的司法实践按劳动关系处理。
二、退休返聘人员可保留工会会籍,无需缴纳会费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第八条规定:“会员离休、退休和失业,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工会组织要关心离休、退休和失业会员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因此,退休职工仍然可以保留工会会员的会籍,保留会籍者还具有会员资格,但已不同于在职在岗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会员。
据此,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这类工会会员一般不再参加工会的组织生活,不再享有工会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但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关于离退休行员管理活动经费不能从工会经费中列支的复
函》(工财字[2000]46号)的要求:“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不列人工资总额组成范围,也不计提工会经费。又据工会财务制度规定,工会经费中不开支离退休行员管理委员会部门的各项费用。”因此,保留会籍者的退休返聘人员一般不能当然享受工会组织举办的有关福利待遇。单位行政方委托工会组织举办的福利,是否包括离退休会员,可由用人单位行政方决定并承担相关费用。
三、退休返聘人员有社保吗?
社会保险是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之上的,刚才的问题已经说到,退休返聘人员一般是与招用单位形成劳务关系,所以,单位是无需为退休返聘人员缴纳社保的。
四、获得的收入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符合条件的退休返聘收入,可按工资计征个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的规定精神,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也进一步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1年第27号)再次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因此,若返聘职工同时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退休人员再任职”的各项条件,则返聘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不同时符合,则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两者的税率有着明显的不同。
五、在工作中受伤该怎么办?
劳务关系,不存在工伤,单位不用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因为工伤的前提一定是存在劳动关系。但是,不是说不存在着工伤就没法律风险了。如果是在雇佣活动中受伤的,那么,雇主,也就是单位,还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需要明确的是,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中受伤并不意味着单位就完全不需要承担责任,单位应按照《侵权责任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承担雇主赔偿责任,该赔偿范围既包含财产损失,还包含精神损害赔偿等工伤保险待遇中未涵盖的费用,最终用工单位支付的赔偿标准会高于同等条件下的工伤赔偿。
六、病假工资如何发?
双方可通过劳务合同约定病假就医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并按照合同约定标准来执行。
七、能否享受带薪年休假?
从法律层面来讲,退休返聘人员不享受法定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一条规定,本条例是根据《劳动法》与《公务员法》制定的。退休返聘人员既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也不属于公务员,所以退休返聘人员无法享受法定带薪年休假。
个税怎么退但是,退休返聘人员可与单位在劳务合同中自行达成带薪休假的约定,单位也可以通过内部规章制度赋予退休返聘人员一定的带薪休假。
八、加班补偿
返聘人员在劳动后所受领的经济利益属于工资还是薪酬,关系到加班是否应当支付劳动法所规定的加班费用问题。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其签订的合同性质属于劳务合同,故其受领的经济利益属于薪酬。既然属于薪酬,那么不适用劳动法规定的加班费用的相关规定自然成为当然。
但是,返聘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往往技术含量比较高,同样的加班时间内为聘用单位创造的价值反而更高。如果一味地认定不能给与加班费用,这无疑是不合理的。
九、离职时,是否有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是发生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
退休返聘人员与单位之间一般是劳务关系,所以从法律层面上,退休返聘人员在离职时不能享受经济补偿金。
十、劳务解除
劳务关系解除时经济补偿问题劳动关系中,除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给予劳动者一定经济补偿。但在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间存在的劳务关系则不存在
经济补偿的规定。基于此,聘用单位与返聘人员间解除劳务关系时,不应当再享有经济补偿。
因为退休员工不属于劳动部门管理,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所以聘用离退休人员不能依据《劳动法》执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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