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涉外管理工作的基础知识
一、 护照的概念
护照(英文为PASSPORT),是由一国主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发给本国公民和特定对象出入本国国境和在旅行使用的身份证件和国籍证明。
护照的分类:
(1)外交护照、
(2)公务护照、办护照需要什么证件
(3)普通护照。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种类的护照,如特别护照、海员护照(或海员证)、欧洲共同体护照等。我国目前颁发的护照种类,也是在国际交往中普遍使用的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普通护照,以及供出入境使用的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和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使用的特区护照等。
二、 签证的概念
签证(英文为VISA),是指一国政府主管机关在外国人所持有效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上签注、盖印,表示允许外国人入出本国国境的许可证明,并告之持证人入境的时间、停留的时间、通行口岸和注意事项。签证是外国人进入他国必须履行的法律手续,是各国出入境管理的中心内容和国家主权在出入境管理中的具体表现。一个外国人进入或者通过他国国境必须履行申请手续,并要获得许可。因此,签证既是外国人合法进入他国的有效凭证,也是一个国家的出入境管理机关了解外国人的入境身份、入境目的和停留期限的有效依据。世界各国可根据本国的法律规定和利益拒绝签发签证,无须说明理由。
签证一般可分为四类,即:外交签证、公务签证、礼遇签证和普通签证。除此以外,还根据签证的作用、使用次数、有效时间、签发地点等划分为不同种类。从作用上划分为:入境签证、过境签证和出境签证、再入境签证;从使用次数划分为:一次有效、两次有效、多次有效签证;从有效期划分为:短期签证、长期签证;从签发地点划分为:领事签证和口岸签证,或者称为域外签证和落地签证。
外交签证、公务签证、礼遇签证上分别注明了“外交”、“公务”和“礼遇”字样。
普通签证:主要发给持普通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的常住或临时来华外国人。目前,根据外国人来华事由,普通签证分为九种。具体是:定居、职业、学习、访问、旅游、国境、乘务、常住记者、临时记者。分别用汉语的第一个字母和数字D、Z、X、F、L、G、C、J-1、J-2来标示。此外,和我国签定有双边协定的国家,其公民入境持互免签证。互免签证的特点是只有《入境验讫章》,而没有签证。持互免签证的外国人停留期为入境之日起30天。外国人持注明“香港”、“澳门”字样或签证种类为VS的贴纸签证入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三、 人员的概念
人员包括外国人、华侨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
外国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凡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即为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从法律角度讲,外国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外国法人。一些中国公民通过不合法途径获取某些国家的护照,如汤加、伯里兹、玻利维亚、洪都拉斯护照的,他们不是外国人。
华侨,是指在国外定居的中国公民。华侨回国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香港居民,是指在香港地区定居,持有香港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香港居民来内地须持有《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澳门居民,是指在澳门地区定居,持有澳门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澳门居民来内地须持有《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台湾居民,是指居住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台湾居民来大陆须持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四、 识别外国人的在华身份的方法
一般从所持证照上区分:
(一)、持有我国外交部或地方外办签发的《外交官证》、《领事官证》的,为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官员;持有《公务人员证》的为使、领馆中的工作人员。其他持有外交护照或公务护照的,也具有一定的外交或官员身份。
(二)、持有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的为常住外国人,证件注明了持证人的职业等具体情况。
(三)、持有普通护照的外国人,护照上有我国签证的,从签证上标明的字头识别,如“L”为来华旅游、探亲或者因其他私人事务入境的人员,“F”为应邀来华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行科技文化交流及短期进修、学习等活动不超过6个月的人员;“G”为过境的人员,“J-1”为在华常住记者;“J-2”为临时来华记者。
五、 外国人持用证件的种类
外国人来华一般持用的国际旅行证件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护照:多数国家分为外交(DIPLOMATIC)、公务(SER-VICE)、官员(OFFICIAL)和普通护照。
(二)、代用护照的国际旅行证件:如外国人居留证,越南、韩国的代用护照证明书,朝鲜给旅居外国的本国公民发的《海外公民证》,美国发给在美国定居的外国人的回美证(在美国定居的中国人也持有此证),日本签发的渡航书,有的国家给难民发的难民证等。此外,
联合国发给联合国及其附属专门机构工作官员执行公务时使用的联合国通行证,可以单独作为国际旅行证件使用,也可以与本国有效护照合并使用。不被国际社会承认的组织发的护照,一般不被承认,如“世界服务组织护照”。
六、 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持有的证件种类
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须持有《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台湾居民来大陆须持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七、 我国政府主管机关发给人员的证件
公安机关签发的有:
(一)、《外国人居留证》发给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侨民和居留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外国人居留证》可单独使用。
(二)、《外国人临时居留证》发给在中国居留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外国人。《外国人临
时居留证》须与护照同时使用。
(三)、《外国人出入境通行证》。
(四)、《外国人旅行证》发给经批准前往非开放地区的外国人。 《外国人旅行证》须与护照同时使用。
(五)、《港澳同胞回乡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六)、《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分一次往来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处境通行证》。
外交部、地方政府外办和我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有:
《外交官证》、《领事官证》、《公务人员证》、《外国》、《旅行申请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八、 识别外国人所持签证的方法
目前我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签证,除少数团体旅游签证外,均为贴纸签证。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识别:
(一)、签证非伪造非变造、无涂改揭换痕迹,签证内容填写齐全、准确;
(二)、在贴纸签证上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字样右边分别标明外交、公务、礼遇的字样。未标明的,则为普通签证。
(三)、签证类别栏内的汉语拼音字母,代表签证种类,也表示持证来华身份。如F、L、J-2。
(四)、签证号码由7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五)、签证人姓名(FULL NAME)栏打印的内容,必须与该外国人所持护照上的姓名一致。
(六)、出生日期(BIRTH DATE),按“年/月/日”的顺序打印,年和月为阿拉伯数字,月为英文缩写字母。如:09JAN1972。该日期必须与与该外国人所持护照上的出生日期一致。
(七)、护照号码(PASSPORT NO)栏打印的号码,必须与该外国人所持护照上的号码一致。
(八)、入境次数(ENTRY[S])打印为01(壹)、02(贰)、M(多)、0(零),分别表示一次入出境有效、两次入出境有效、多次入出境有效和一次入境有效。
(九)、有效期至(VALID UNTIL)栏,按“年/月/日”的顺序打印,年和月为阿拉伯数字,月为英文缩写字母。如:09JAN1972。该日期不得超过当前日期,否则被视为签证过期。
(十)、签发日期(ISSUE DATE)按“年/月/日”的顺序打印。
(十一)、签发地(ISSUE AT)打印为签证机关所在市名称,如东京、纽约、慕尼黑等。
(十二)、备注栏内一般增减偕行人、限定口岸入出境、签发另签证等内容。
九、 判别人员所持证件是否有效
判别人员所持护照和各种证件是否有效的关键有两点:
(一)、一般情况下,法定机关签定的护照、证件、印章、签署齐全,无伪造变造、无涂改或揭换照片痕迹,证照内所填项目与持证人相符,为合法护照、证件。
(二)、有效期限是否逾期。证件一般注明有效期限,过期即失效。
一十、 查验外国人的护照、证件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在中国居留或停留的年满16周岁以上的外国人必须随身携带居留证或者护照,以备外事民警查验。
工作需要时,任何执勤民警都可以查验外国人的护照、证件。民警查验时,需出示自己的工作证件。
十一、什么情况下需要查验人员的身份证件
(一)、人员申报住宿登计时;
(二)、人员申办各项签证(注)证件时;
(三)、发生涉外案(事)件时;
(四)、定期缴验证件时;
(五)、公安机关执勤民警认为需要查验时。
非签证机关不得在人员所持护照,证件上签注任何字样或加盖印章。
十二、临时来我国的外国人或其他人员住宿登计的规定
外国人和其他人员在中国境内临时住宿,应当依照规定填写《临时住宿登计表》,并出示本人的有效证件。外国人在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住宿,还要出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前往该地区旅行的《外国人旅行证》。
十三、常住外国人临时在其它方住宿,是否需要申报住宿登记
在中国居留的外国人离开自己的常住住所,临时在其他地方住宿,应当按临时入
国人住宿申报规定申报住宿登计。
十四、人员在宾馆、饭店等单位的包房中留宿是否须申请临时户口
人员在宾馆,饭店等单位的包房中留宿的,应按户口管理规定主动持本人的
有效出入境证件或者居留证件,在宾馆、饭店的前台登记;申报临时住宿,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
十五、港澳居民短期来内地,申请临时户口或手续的规定
港澳居民短期来内地,要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并出示本人的《港澳同胞回乡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
十六、留宿人员的单位的义务
人员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其他中国机构或在中国机构内住宿的,留宿单位于住宿人抵达后24小时内举动或敦促住宿人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住宿登记,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
十七、处理违反人员住宿登记管理的违法行为人及其责任者办法
对违反住宿登记管理的违法行为人及其责任者,根据《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处警告或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根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有关人员可处警告或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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