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伦理学》案例分析
虚假广告与企业伦理的分析——以同仁堂为例
一、案例描述:
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仁堂”)旗下的“足道”产品违法广告屡禁不止,甚至连某省级电视台也成了“帮凶”,在业界引起广泛争议。
早在2015年12月,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曾对在某省级电视台播放“足道”违法广告处以没收广告费用3万元,15万元的行政处罚。
生产“足道”产品的北京同仁堂兴安盟中药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安盟公司”)对此表示,上述违法广告没有获得我公司的授权,其手续可能涉嫌或套用。
不过,记者发现,兴安盟公司曾多次发布针对虚假违法广告的声明,但所有的声明都回避了虚假广告所销售的产品真假问题,难有说服力。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罚决定书认为,“足道”(足浴养生方)保健用品广告利用专家、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还有的以健康资讯节目形式变相发布。该广告甚至吹嘘,其
推出的中药方是拥有三百多年历史的宫廷秘方,配方独特,选材上乘,自清康熙年间就成为静脉曲张疾病,圣方流传至今,当年还用此方治好了孝昭皇后的病,如今古方新用,并辅以先进精湛的科学技术,就是要安全地、有效地解决广大静脉曲张患者的痛苦,凸出严重、素沉着、下肢溃烂、难忍疼痛。
二、案例分析及个人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以及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而上述同仁堂虚假广告的案例已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同时还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企业形象广告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商品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的正当活动是受法律保护的。广告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当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条件下,广告作为传播信息、指导消费、促进销售的工具,作为商品生产者与销售者联系消费者的纽带,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发挥着不可低估的作用。然而随着广告业突飞猛进的发展,虚假广告却纷纷粉墨
登场,严重干扰了国家对广告的管理秩序,侵犯其他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虚假广告的行为正是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商品交易的正当活动的社会关系。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保护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必须运用刑罚制裁虚假广告的行为。
同仁堂旗下出现虚假广告,使同仁堂企业形象和口碑都受到了影响,所以同仁堂应培育优秀企业文化;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提高企业员工素质;加大环境建设,创造社会效益;进行有效的形象宣传和形象推广。进而塑造起好的企业形象,赢得好的口碑。
同仁堂虚假广告事件之所以会发生还有就是因为企业没有做到伦理化决策,只考虑了眼前的利益没有考虑到长远的发展。作为市场的主体,企业既是一种经济组织,又是独立的道德责任主体,应该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伦理在企业决策过程中的体现会使企业赢得顾客和社会公众的赞赏,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企业的声望,维持自身的长远利益,这是企业宝贵的无形资产。
综上所述,我认为同仁堂应做到诚信,建立健全企业制度,伦理决策等方面,才能解决此次虚假广告的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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