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座
CHAZUO
个人隐私认定依赖具体场景
好友关系是否属于用户隐私
◎潘巧
"判断好友关系是否属于个人隐私,关键在于如何认定'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关系,需要结合具体场景进行具体分析,即在具体场景中判断好友的范畴。
2019年,哈尔滨的王平(化名)在
使用腾讯“微视”App时,发现“微视”
App会获取他的全部好友信息,还
会向他推送好友发布的视频。当他
使用QQ账号登录时,“微视”App也会获
取他的全部QQ好友信息,并向他推送QQ
好友发布的视频。
同样在2019年,北京的用户黄雪
(化名)在使用“读书”App时,发
现自己在“读书”App上关注了上百
个好友,也有上百个好友关注她、但这
些关注行为既非其个人操作,也没有得
到她的授权。
随后,两人分别以侵犯隐私为由将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等告上法庭。但两案的判决结果却不同。
在王平诉“微视”App侵权案(以下简称微视案)中,法院认为王平所主张的好友关系不属于隐私,腾
讯的相关收集、使用行为不构成对其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驳回其诉讼请求。在黄雪诉“读书”App侵权案(以下简称读书案)中,法院认为“读书”App收集黄雪好友列表并展示读书信息的行为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但侵犯其个人信息权益,判决腾讯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删除相应信息,对其赔礼道歉并赔偿公证费6600元。
好友关系不属于隐私
“微视”App是由腾讯实际运营的一款短视频社交类软件,用户可以在“微视”App上浏览短视频,同时还可以通过创作短视频的方式
分享自己的所见所闻。目前“微视”App
只能使用或QQ账号登录,不提供其
他登录方式。
王平认为,他使用和QQ账号登
录“微视”App,仅仅是授权进行登录服
务,“微视”App无权收集和使用他在微
信上填写的性别、所在地区以及好友关
系等信息。他在登录和使用“微视”App
时,“微视”App也未告知他会使用上述
信息,他也从未明确同意过“微视”App
收集和使用上述信息。
2019年4月,王平以网络侵权责任
纠纷为由,将腾讯起诉至法院,要求对
方立即停止侵犯其隐私权、个人信息的
行为,立即停止在“微视”App上使用其
在或QQ上填写的性别、所在地区以
及好友关系等信息,并在服务器中彻底
删除其全部个人信息;要求腾讯在其官
网及“微视”首页显著位置向其公
开赔礼道歉180天、赔偿其损失及合理
支出1万元等。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受
理此案后,支持了王平提出的行为保全
申请,裁定腾讯立即停止在“微视”App
中使用其或QQ好友信息的行为,停
止在“微视”App中将其推荐给其他用
户的行为。
腾讯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异议申
请,被驳回后又向哈尔滨市中级法院提
起上诉。哈尔滨市中级法院于2019年8
月30日裁定将此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
市南山区法院审理。
2020年5月18日,南山区法院在深
圳移动微法院平台上公开开庭审理此
案,并于2021年1月20日宣判。该院认
为,王平所主张的好友关系不属
于隐私,不构成对其隐私权、个人信息
权益的侵害,驳回了王平的全部诉讼
请求。
记者从王平的代理律师李海臣处了
解到,王平已提起上诉。
建兴戊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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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座CHAZUO
好友关系“被授权”
不管是微视案还是读书案,腾讯对好友关系的使用是否经过授
权,当事人与腾讯存在分歧。
微视案中,王平称其并未明确授权同意过“微视”App收集和使用其好
友信息及个人信息。但腾讯则辩称,所
使用的头像、昵称、地区、性别及好友
关系,已通过用户协议、授权登录页
面等方式获得王平的明示授权,不构
成侵权。
腾讯所说的用户协议是《腾讯微视隐私保护指引》《微视软件许可及服
务协议》。这两份协议中以格式条款的
方式明确:“腾讯可对您QQ账号、
账号中的昵称、头像、性别、地区、好友
关系等信息以及在微视中的相关操作
等信息进行使用,并可以向您本人或其
他用户或您的QQ/好友展示前述信
息。”同样,在的《隐私保护指
弓I》《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中,也
以格式条款的方式明确:“当你使用微
信与其他软件或硬件互通功能时,其他
软件或硬件的提供方在经你同意后可
以获取你在主动公开或传输的相
关信息。”
腾讯还提供了7份公证书,证明王平在首次登录时授权“微视”App使用
其好友关系,还用以证明“微视”
App只有征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下才会获
取用户的好友关系,即用户只有点
击“同意”按钮,才会获取好友关
系。如果用户点击“拒绝”按钮,则不会
获取用户的好友关系。
记者实际使用“微视”App时发现,目前版本中,虽然用户对于“微视”App
获取好友关系有“选择权”,但微
信头像、昵称、地区和性别信息则是强
制性选项,若选择“拒绝”,只能不使
用或另行注册账号进行登录。而微
信读书案中,当时的版本对于好友关系
为"一次性授权”,即登录“读书”
App时必须一次性授权用户的昵
称、头像、地区、性别及好友关系,
否则无法注册登录。
王平认为,腾讯提交的相关公证书22慈天虐冷仅能证明公证时用户有同意以及拒绝的
选择权,无法证实他在初次使用和公证
时存在同样的选项。另外,王平提供的
公证书显示,其使用的微视版本无法撤
销对好友关系的使用,只能通过在
中进行相关设置撤销。
王平的主张并未得到南山区法院的
支持。南山区法院以腾讯提交的公证书
及王平未提供相反证据为由,认定“微
视”App使用其好友关系获得了王
平授权。虽然王平使用的微视版本还无
法撤销对好友关系的使用,但在此
后的版本中可以直接撤销,是腾讯为优
化用户体验所做出的改进,该院予以肯
定。腾讯的相关收集、使用行为已保障
用户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删除权。
记者发现,目前想要解除好友
关系授权并不能直接在“微视”App中
操作,因为“微视”App中并没有直接
解除好友关系授权的通道,而需
要在中操作撤销对好友关系
的使用。
虽然腾讯提供的公证书中提到了
解除好友关系授权的操作步骤,
但记者在实际操作中发现,仅在
“设置一隐私一授权管理”中关闭“微
视的朋友关系”选项,并不能解除好友如何彻底删除qq好友
关系的使用,仅能使好友不会在''微
视”App中看到用户本人的相关动态,
好友信息仍会保留在“微视”App
列表中。如果想要好友关系不在
“发现列表”中,还需要在“微视”App
中进一步操作解除授权。也就是说,既
要在中解除授权,还要在“微视”
App中解除授权。
平台违反通知义务和保密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在读书案中,
腾讯也以《读书软件许可及服务协
议》中的格式条款及弹窗方式进一步提
示并获得用户同意为由,认为其已向用
户进行充分告知并获得同意。但此说法
并未得到北京互联网法院的认可,该院
认为“读书”App并未获得有效的
用户知情同意。
该院认为,"读书"App存在较
高的侵害用户隐私的风险,应对用户进
行显著的告知,确保用户充分了解、知
悉信息处理的方式、范围及风险,《微
信读书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中相关条
款并没有显著提示,且该协议直接以无
提示的方式规定读书信息“不属于个人
隐私或不能公开的个人信息”,意图规
避可能存在的侵害个人信息或隐私的风
险。关于好友列表与读书信息的使
用方式上,“读书”的告知是不充
分的。
记者注意到,在最新版本的《
读书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中,已经删
除关于读书信息“不属于个人隐私或不
能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表述。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认为,
即使平台事先获得用户授权同意使用其
朋友关系,这也只代表平台获得用户个
人授权,并不代表平台得到该用户朋友
的授权,“我只同意把个人信息公开在
平台,并不等于我的好友也无条件同意
公开和利用其个人信息。”
另外,他还认为,根据民法典第
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
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
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规定,
平台如果采用“打包式”协议的方式,
而不将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
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对个人的影响、
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等进行具体说明,
将违反通知义务和保密义务。
何为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
息"
记者注意到,目前法院的相关实务
判决中,倾向于认为好友关系等个
人信息不是个人隐私,理由是好友
关系并不属于“私密信息”。
在微视案中,法院认定,王平主张
的性别、地区和好友关系三类信息
均形成于其使用软件的过程中,在
一定范围内已公开。虽然其主张的
好友关系在特定情况下具有合理的隐私
期待,但其好友关系既未包含不愿
为他人所知晓的私密信息,他人也无法
通过其好友关系对其人格作出判
锐评RUIPING
断从而导致其遭受负面或不当评价,其主张的好友关系不属于隐私。
在读书案中,法院认定黄雪的读书信息及读书获取的好友列表尚未达到私密性标准,只构成对其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但不满足侵害隐私权的责任构成要件,不构成对其隐私权的侵害。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何为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王建平认为,结合民法典的规定来看,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指影响私人生活安宁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职业、家庭住址和电话号码、年龄、生理缺陷、行动轨迹等信息。在具体案例中,应根据个人意愿进行判断,而不能一概而论,从反向理解来说,“只要根据个人意愿,不愿意公布的个人信息就是私密信息。另外,判断个人信息是否属于可以公开,不是依据公开者的意愿,而是被公开者的意愿。”
在王建平看来,好友关系属于私密信息,也属于个人隐私。他表示,对于好友关系不属于私密
信息或个人隐私的判断,混淆了“朋友圈信息”和“圈外信息”的概念,圈内私密信息相对于圈外就是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即使某些个人信息在中被主动披露,并不等于圈外隐私豁免。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高通表示,判断好友关系是否属于个人隐私,关键在于如何认定“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关系,需要结合具体场景进行具体分析,即在
具体场景中判断是否属于好
友的范畴。比如目前很多人将
区分为工作和私人,工作
中公开的“好友关系”不属于
个人隐私,但如果是私人中的
好友关系,则因存在私密好友,属
于侵犯个人隐私。
记者注意到,即使司法实践中
认定使用好友关系等个人信
息属于侵权行为,也仅认定侵犯个
人信息权益,而不会认定侵犯隐
私权。那么,侵犯个人信息权益与
隐私权的边界是什么?
王建平认为,个人信息权益
和隐私权区别是个人信息保护范
围不同,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范
围更大。
在高通看来,个人信息权益
与隐私权关系密切,随着科技的
发展,个人信息已经逐渐超越隐
私权的范围而成为一项独立的权
利,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中也
明确提出“个人信息权益”概念,
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
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
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但并非所
有与个人有关的信息均属于法律
保护的个人信息。
他认为,个人信息权益与隐
私权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有
交叉但范围不同,交叉部分是体
现隐私的信息。比如姓名属于个
人信息,在未征得本人同意等情
形下使用时,可能会侵犯个人信
息权益;但在隐私权中,姓名并
不属于隐私信息,不能为隐私权
所保障。
“个人信息权益和隐私权是
两种不同的权利,个人信息不一定
要用隐私权来保护,还可以用个人
信息权益保护。不管是侵犯个人信
息权益还是隐私权,均有救济途
径。”高通说。
(摘自《民主与法制时报》)
近日,"网购时商家标错价格
能’蒔羊毛’吗”登上微博热搜
榜,并引发大量讨论。
在电商飞速发展的今天,面
对商品不断波动的价格,消费者
很难去判断是商家标错了价格
还是商家在打折促销。在不是恶
意“薄羊毛”的情况下,消费者提
交订单并支付货币后,合同就成立
了,并且受法律保护。但如果消费
者的主观是恶意的—
—已经发
现或者判断出是商家标错价格,
依然故意下单,或者发布到其他
平台上引导他人下单,不仅要受
到道德上的谴责,也可能要承担
法律责任。
对于商家来说,如果确实是
因为标错价格而产生大量亏本订
单,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根据民法
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
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
构予以撤销”,商家可以请求撤销
合同,来维护自身利益,但这并不
意味着商家可以随意行使这项
权利一直接取消订单、恶意发
空包裹、不断发短信要求消费者
自行取消订单等,而是要通过向
法院起诉,由法院来判决是否撤
销合同。
比起强行取消订单,在通过诉讼途径行使
撤销合同之前,商家应先尝试向消费者发布公
告,说明情况,并提出合理的方案与消费者协商
解决。这种情况下,非恶意婷羊毛的消费者也应
予以理解,积极配合商家处理退款事宜。只有双
方互相理解.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
(摘自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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