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教育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就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国防教育的对象是全体公民。在我国的公民中,根据年龄、职业特征、社会环境、受教育的状况,可以区分为如下层次:中小学生;大学和高中的学生;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民兵和预备役人员;各级党政领导及国家公务员;工人、农民和城乡居民等。根据他们所处的层次及环境,实施国防教育的内容与方式也应该有所不同。
  首先,在校学生是国防教育的基础对象。《国防教育法》强调:“学校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学校教育是整个国民教育的起点,抓好学校国防教育,对于提高全民国防观念,具有思想奠基作用。学校国防教育的质量高低,直接关系到整个国民素质。有高质量的学校国防教育,才会有高素质的国民。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今天的学生,是明天的社会骨干,在他们成长的道路上,有可能成为军人,也有可能成为领导干部,还可能成为科学技术人员,即使成为普通人,也要经历民兵和预备役阶段。因此,都有保卫国家责任和使命。搞好今天的学校国防教育,就能够为明天的祖国培养强有力的保卫者和国防建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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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抓好学校国防教育,有利于全面提高青少年的素质。学校国防教育,既包括了国防责任教育
、国防知识传播和国防道德情感的培养,又包含了军事知识学习与军事技能训练。抓好各种形式的学校国防教育,不仅能够培养青少年健康的体魄,爱军习武的情操,激发爱国热情,而且能够使他们确立保卫国家的责任。
  为了搞好学校国防教育,《国防教育法》规定,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并对学校国防教育工作定期进行考核。"同时,还明确规定了不同层次的学校实施国防教育的内容和方法。比如,《国防教育法》规定,小学和初中在进行国防教育时,"将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以便使少年学生通过多种途径接受国防知识。对于高级中学和大专院校的国防教育,《国防教育法》则规定:"高等学校应当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在有关课程中安排专门的国防教育内容,并可以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活动。"
  其次,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是国防教育的重点对象。这是我国的三大武装力量,担负着保卫国防的任务,他们国防观念的强弱,直接影响到国家的安危。因此,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是国防教育的重点对象。
  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处于保卫国家安全的第一线,不管是在和平时期还是在战争环境
下,始终没有放松过国防教育。这项教育,为他们筑就了保卫祖国的精神支柱。
  我国的民兵是不脱离社会生产的武装力量,是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后备兵员。因此,国家政府非常重视民兵的国防教育,在《国防教育法》中专门规定:军区、省军区、军分区和县人民武装部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结合政治教育和组织整顿、军事训练、执行勤务、征兵工作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活动,对民兵进行国防教育。抓好国防教育,能够提高民兵的国防观念,使广大民兵树立保卫国家的责任心和光荣感,为国防动员建立起牢固的思想基础,为国防动员积累深厚的潜力。有了这种基础和潜力,一旦国家遭遇外来威胁,就能够迅速动员起千千万万的民兵参军参战。
  第三,党政领导和各级公务员是国防教育的关键对象。党政领导和各级公务员是国家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他们对国防的态度,直接影响到国防保卫者和建设者的利益与情感。比如,倘若民政人员不能热心地对待伤残军人,就可能影响青年的参军热情;司法人员依法维护军人及其亲属的正当权益,就可能影响到军心的稳定。不仅如此,党政领导和公务员还是国防教育的重要组织者。他们所处的位置和担负的责任,决定了他们是国防教育的关键对象。
  通过教育别人和教育自己,使党政领导和公务员对国防教育的意义有正确的认识,那么,他们就没有理由不在行动及财力、物力、人员等方面,积极支持国防教育。相反,如果这些人员对国防教育缺乏必要的认识,那么,在和平环境下,他们就可能对国防教育消极应付,因而,整个社会的国防观念就会受到严重影响。所以“必须对国防教育的决策者、组织者、管理者和各级领导干部进行必要的教育,使其正确认识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正确认识国防教育与其他各项工作的关系,从而真正把国防教育作为一项关系国家安危的重要工作,切实做到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组织社会各个部门统筹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