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离婚协议书怎么写
蒋伟诚 萧棠华 202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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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离婚协议书(通用版)
男方: 蒋伟诚 , 2048年3月9日 出生,现住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鄞州区高元青大道29号39幢494室 。身份证号码: 82780 。
女方: 萧棠华 , 2065年5月24日 出生,现住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鄞州区高元青大道29号39幢494室 。身份证号码: 64354 。
二、双方共同财产分割方案如下:
夫妻双方共有的位于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鄞州区高元青大道29号39幢494室 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系双方共同财产。现双方约定:
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蒋伟诚方所有,女方萧棠华配合男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男方承担。
为保障子女的居住和生活环境,女方萧棠华放弃该套房产的共同财产分割折价 858 万元。
三、女方自愿自筹 24545 元人民币作为父母义务抚养子女期间的医疗费用,若以上钱款不足以支付以上医疗费用,超出 858 部分,由男方承担。
四、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
五、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其它共同债权债务;个人名下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立协议人:
男方: 蒋伟诚 (签字) 女方: 萧棠华 (签字)
2048年3月9日 2048年3月9日
离婚协议书(自愿净身出户版)
所有财产都归女方所有,(包括:房子,及屋内所有物品,现金 24545 元)。
男方: 蒋伟诚 , 2048年3月9日 出生,民族: 族,工作单位: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鄞州区民生银行 ,现住址: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鄞州区高元青大道29号39幢494室 。
女方: 萧棠华 , 2065年5月24日 出生,民族: 族,工作单位: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鄞州区高元青大道29号39幢494室 ,现住址: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鄞州区高元青大道29号39幢494室 。
双方于 2080年12月24日 在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鄞州区 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现因 婚前缺乏了解 的原因,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有关事项,依 婚姻 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方 蒋伟诚 与女方 萧棠华 自愿离婚。
二、子女的抚养:
1、双方于 2048年3月9日 生育有一儿子/女儿,取名: 梁语梦 ,离婚后儿子/女儿随 月 直接抚养生活,由 萧棠华 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 29 元,在每月
9 号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2、男方/女方(注:指未直接抚养的一方)可在每月的第 八 周星期六起至周日接儿子/女儿随其生活或娱乐。如临时或节假日的探望,可提前一天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儿子/女儿 3 周岁以上时,探望权的行使应尊重儿子/女儿的意见,不可强行按本协议执行。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房产:
a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在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鄞州区高元青大道29号39幢494室 的楼房一套,登记在男方/女方(或双方)名下,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女方所有(注: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双方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 24545 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9 日内付清。
b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在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鄞州区高元青大道29号39幢494室 的楼房一套,购房时以男方/女方为主贷人向 民生银行 银行按揭贷款购买,首付及按揭还款都来源于夫妻共有存款,该房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女方所有(注: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双方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及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 24545 离婚后怎么办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月 内付清。夫妻共有房屋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 858 万元,归男方/女方所有,取得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 24545 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9 内付清。
2、机动车辆: 2080年12月24日 购有 宝马 牌汽车一辆,离婚后归 所有,取得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 24545 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9 内付清。
3、股权、股票、债券等:(如前述 依协议详定)
4、债权与债务:(如前述 依协议详定)
5、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私人财产(如首饰、衣服等)归各自所有。
四、离婚后住房的安排:
男方住: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鄞州区高元青大道29号39幢494室 ;女方住: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鄞州区29幢 。
五、其他协议事项: 叁万玖仟伍佰肆拾伍 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立协议人:
男方: 蒋伟诚 女方: 萧棠华
2080年12月24日 2080年12月24日
离婚协议书(律师拟定版)
男方: 蒋伟诚 身份证号: 82780 常住户口所在地: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鄞州区高元青大道29号39幢494室
女方: 萧棠华 身份证号: 64354 常住户口所在地: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鄞州区高元青大道29号39幢494室
双方于 2080年12月24日 在 鄞州区 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为 8590 。因 婚前缺乏了解(或其他) ,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决定协议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自愿离婚,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子女抚养安排:
(1)婚生小孩 梁语梦 (身份证编码: 64354 )由女方抚养监护,其成年(满18岁)以前的生活费男方每月支付 2048 元,其余由女方自己承担;教育费、医疗费按实际支出发票男方承担 39 %,女方承担 39 %;
(2)抚养方对子女必须尽到抚养、监护和教育的义务,不得遗弃、虐待子女,也不能给子女贯输仇视对方的思想。
(3)非抚养方所应承担的生活费应在每月 9 日前汇入抚养方指定的账户( 民生银行 银行,户名: 蒋伟诚 ,账号: 84711 ),教育费、医疗费由非抚养方在收到抚养方交(寄)来的费用票据后 9 天内将应承担费用直接交给抚养方或汇入抚养方指定账户;
(4)非抚养方有探望小孩的权利,在不影响对方和小孩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抚养方有配合非抚养方安排探视的义务。具体探视方式如下: 贾德馨贾德馨 (或另行商定)。
三、共同财产分割安排:
(1)共同生活期间所购置的家电家具及生活餐具全部归女方所有;
(2)位于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鄞州区高元青大道29号39幢494室 的商品房及房内设
备归女方所有。男方必须无条件配合女方办理该房产的产权变更过户等事宜,产权变更过户所产生的费用由女方承担。
(3)车牌号为 494 的 宝马 牌小轿车归男方所有,该车今后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债务全部由男方承担。
各自所持的现金及各自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归各自所有,各自的私人随身用品(含手机手表金银首饰等)归各自所有,除此之外,双方确认没有其它共同财产。
四、共同债权债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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