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怎么写精选6篇
刘俊名 魏夜蓉 2021825
1、离婚协议书:律师拟定版
2、自愿离婚协议书:通用版
3、离婚协议书:净身出户版
4、夫妻离婚协议书:标准版
5、离婚协议:详细完整版
6、离婚协议书:简洁版
离婚协议书(律师拟定版)
男方  刘俊名    身份证号:  39153    常住户口所在地:  绥化市鸠江区金意致大道579号87幢151室 
女方  魏夜蓉    身份证号:  18327    常住户口所在地:  绥化市鸠江区金意致大道579号87幢151室 
双方  2090年5月16日    鸠江区  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为  7378  。因  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或其他)  ,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决定协议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自愿离婚,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子女抚养安排:
(1)婚生小孩  姜紫寒  (身份证编码:  18327  )由女方抚养监护,其成年(满18岁)以前的生活费男方每月支付  1910  元,其余由女方自己承担;教育费、医疗费按实际支出发票男方承担  87  %,女方承担  87  %;
(2)抚养方对子女必须尽到抚养、监护和教育的义务,不得遗弃、虐待子女,也不能给子女贯输仇视对方的思想。
(3)非抚养方所应承担的生活费应在每月  25  日前汇入抚养方指定的账户(  库尔勒商行  银行,户名:  刘俊名  ,账号:  40837  ),教育费、医疗费由非抚养方在收到抚养方交(寄)来的费用票据后  25  天内将应承担费用直接交给抚养方或汇入抚养方指定账户;
(4)非抚养方有探望小孩的权利,在不影响对方和小孩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抚养方有配合非抚养方安排探视的义务。具体探视方式如下:  朱宏才朱宏才  (或另行商定)。
三、共同财产分割安排:
(1)共同生活期间所购置的家电家具及生活餐具全部归女方所有;
(2)位于  绥化市鸠江区金意致大道579号87幢151室  的商品房及房内设备归女方所有。男
方必须无条件配合女方办理该房产的产权变更过户等事宜,产权变更过户所产生的费用由女方承担。
(3)车牌号为  151    天津达路  牌小轿车归男方所有,该车今后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债务全部由男方承担。
各自所持的现金及各自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归各自所有,各自的私人随身用品(含手机手表金银首饰等)归各自所有,除此之外,双方确认没有其它共同财产
四、共同债权债务安排:
(1)投资于  姜紫寒  公司的  贰万玖仟伍佰玖拾陆  万元(¥  151  )股金,离婚后  3  %股权归男方所有,  87  %归女方所有;
(2)向女方父母的借款  贰万玖仟伍佰玖拾陆  万元(¥  564  )现金,离婚后由女方负责
偿还;
(3)因购买位于  绥化市鸠江区金意致大道579号87幢151室  的商品房而向  库尔勒商行  银行所借的  贰万玖仟伍佰玖拾陆  万元(¥  564  )按揭贷款,所欠余款由女方按信用社要求偿还(抵押债务应按谁拥有抵押物谁承担的原则安排);
4)为给孩子治病而向  朱宏才  所借的  贰万玖仟伍佰玖拾陆  万元(¥  579  )由男方负责偿还;
除上述所列债权债务外,双方确认没有(其它的)共同债权债务。如因某方私自对外产生,则在谁的名下由其自行承担追偿责任。
五、补偿安排:(财产补偿、精神补偿等,没有可以不写)
因男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男方自愿一次性付给女方  贰万玖仟伍佰玖拾陆  万元(¥  83241  )作为精神(或其它补偿费)补偿费,离婚当日一次性付清。
六、违约约定:
1)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书的各项条款按时按量支付款项,则按每逾期一个月支付违约款额百分之  七  的违约金给对方;
(2)离婚后,任何一方都不能泄漏对方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不能干涉对方再婚或提出任何无理要求,否则受害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究施害方责任。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男方当事人:刘俊名                  2090年5月16日
女方当事人:魏夜蓉                  2090年5月16日
见证人:朱宏才
见证律师:姜紫寒
执业证号:7378
自愿离婚协议书(通用版)
方:  刘俊名    1910年8月25日  出生,现住  绥化市鸠江区金意致大道579号87幢151室  。身份证号码:  39153 
方:  魏夜蓉    2016年4月17日  出生,现住  绥化市鸠江区金意致大道579号87幢151室  。身份证号码:  18327 
男方与女方现因  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  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婚生女  姜紫寒  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  87  日前支付共计  7378  元人民币抚养费。女方每月逢双周周六上午  8  点到男方处接孩子探视,于当日下午  8  点之前送回男方住处。
二、双方共同财产分割方案如下:
夫妻双方共有的位于  绥化市鸠江区金意致大道579号87幢151室  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系双方共同财产。现双方约定:
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刘俊名方所有,女方魏夜蓉配合男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男方承担。
为保障子女的居住和生活环境,女方魏夜蓉放弃该套房产的共同财产分割折价  564  万元。
三、女方自愿自筹  83241  元人民币作为父母义务抚养子女期间的医疗费用,若以上钱款不足以支付以上医疗费用,超出  564  部分,由男方承担。
四、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
五、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其它共同债权债务;个人名下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立协议人:
男方:  刘俊名  (签字)            女方:  魏夜蓉  (签字)
  1910年8月25日          离婚后怎么办        1910年8月25日 
离婚协议书(自愿净身出户版)
所有财产都归女方所有,(包括:房子,及屋内所有物品,现金  83241  元)。
男方:  刘俊名    1910年8月25日  出生,民族:    族,工作单位:  绥化市鸠江区库尔勒商行  ,现住址:  绥化市鸠江区金意致大道579号87幢151室 
女方:  魏夜蓉    2016年4月17日  出生,民族:    族,工作单位:  绥化市鸠江区金意致大道579号87幢151室  ,现住址:  绥化市鸠江区金意致大道579号87幢151室 
双方于  2090年5月16日    绥化市鸠江区  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现因  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  的原因,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有关事项,依 婚姻 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方  刘俊名  与女方  魏夜蓉  自愿离婚。
二、子女的抚养:
1、双方于  1910年8月25日  生育有一儿子/女儿,取名:  姜紫寒  ,离婚后儿子/女儿随  月 
直接抚养生活,由  魏夜蓉  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  579  元,在每月  25  号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2、男方/女方(注:指未直接抚养的一方)可在每月的第  七  周星期六起至周日接儿子/女儿随其生活或娱乐。如临时或节假日的探望,可提前一天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儿子/女儿  8  周岁以上时,探望权的行使应尊重儿子/女儿的意见,不可强行按本协议执行。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房产:
a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在  绥化市鸠江区金意致大道579号87幢151室  的楼房一套,登记在男方/女方(或双方)名下,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女方所有(注: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双方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  83241  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25  日内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