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江打假
1995年7月28日,四川省技术监督局稽查一队得到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举报,派员去该省乐山市夹江县彩印厂查封了该厂未经彩虹公司合法授权而印制的近二万个彩虹牌电热灭蚊药片包装盒(该种药片是彩虹公司产品),同时查封了有关的印刷设备和厂房,并于10月上旬对该彩印厂及其法定代表人万建华作出分别5万元和4万元的处罚决定。因对该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不服,夹江县彩印厂和万建华先后在夹江县法院和成都市中级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这两场官司均是省技术监督局胜诉)。与此同时,彩虹公司诉彩印厂侵害其名誉权、荣誉权和商标专用权,夹江县法院诉成都商报社在报道此案时侵害了该院的名誉权。在夹江打假案实施和审理过程中,许多新闻媒介(包括中央电视台)作了连续报道,部分人大代表也进行了强力干预。“打假能否有错”、“制假者能否把打假者送上被告席”,引起了热烈争论。
问题:“四川省技术监督局是否越权”、“打假能否有错”?
分析:公共行政的过程是行政权力的行使与运用过程。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力实施管理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对政府而言,凡是未经法律授权的行为,原则上均不得实施;而对公民而言,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原则上公民都可以做。根据1993年修订的《
商标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因此,工商部门应是商标侵权案件的主管机关,技监局不具备商标侵权案件打假的主体资格,其执法属于越权执法。该案例告诉人们,“老鼠过街、人人喊打“从行政法上讲是站不住脚的,打假也必须具备打假的资格” ,否则将导致越权无效的法律后果。
夹春卷事件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不恰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