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濠江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牛肉店涉嫌销售抽检不合格湿河粉案(深市监福处罚【2021】莲花49号)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疫情防控 
【发文案号】深市监福处罚【2021】莲花49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124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124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124013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5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5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6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2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28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3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320110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2020修正)1845375200000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2020修正)184537521150000 
【处罚日期】2021.10.13 
【处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局 
【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 
【处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监管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夹春卷事件
【执法地域】福田区 
【处罚对象】谢保存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8.09 11:31:1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深市监福处罚【2021】莲花49号
被处罚对象
谢保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谢**
处罚类别
处罚事由
深圳市濠江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牛肉店于2021年6月27日向深圳市福田区新香玫市场郑炳侨豆腐档以1.6元/斤的价格下订单购进湿河粉30斤,合计48元。2021年6月28日,深圳市濠江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牛肉店收到该批次湿河粉,于2021年6月28日至2021年6月29日共使用该批次湿河粉对外加工制售48份湿河粉菜品,销售金额合计987元;另于2021年6月29日使用该批次湿河粉4斤作为深圳海关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的抽检样品;剩余未使用完的湿河粉过期后即时销毁。上述食品经深圳海关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物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213208199)。经核算,该批次不合格湿河粉货值金额为993.4元,深圳市濠江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牛肉店从中获违法所得987元。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深圳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处罚条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1点第(3)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深圳市濠江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牛肉店销售抽检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较低(共993.4元),没有一年内因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记录,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已不再销售抽检不合格食品,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且配合执法人员追踪溯源,本局拟责令深圳市濠江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牛肉店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其处以5000元的行政处罚,免除其他处罚。 深圳市濠江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牛肉店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处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对深圳市濠江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牛肉店第一责任人谢保存,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鉴于谢保存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尚未造成人身损害,比照《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关于该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实施标准第(2)档的规定,对谢保存处以5000元百分之十的,即5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13
处罚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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