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晴烨与上海时光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16 
【案件字号】(2020)沪02民终88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蒋晓燕周喆姚敏 
【审理法官】孙芸芸整容蒋晓燕周喆姚敏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孔晴烨;上海时光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 
【当事人】孔晴烨上海时光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孔晴烨 
【当事人-公司】上海时光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童骏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束学安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李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童骏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束学安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李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童骏束学安李琳 
【代理律所】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孔晴烨 
【被告】上海时光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我国法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权责关键词】欺诈撤销合同过错无过错证人证言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
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本案中,孔晴烨未申请进行相关的医疗损害鉴定,即未就时光整形外科医院在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关于时光整形外科医院在履行医疗服务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问题,一审法院结合本案法律事实及孔晴烨不申请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情形,依法认定医院不存在虚假宣传及欺诈,诊疗行为并无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正确,原审判决对此进行了详尽的分析论述,在此不再赘述,对原审判决的相关认定予以维持。综上,原审法院根据本案事实所作判决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99元,由上诉人孔晴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助理王蓉 
【更新时间】2022-08-24 03:05:3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时光整形外科医院提供的病史资料记载,2018年3月14日,孔晴烨因“自觉隆鼻术后鼻形不佳20年余"入时光整形外科医院住院,入院诊断:
隆鼻术后。时光整形外科医院出具了《病员告知书》及《鼻部整形美容手术术前告知暨知情同意书》,告知孔晴烨有关权利义务及禁忌证、医疗风险(一般风险和特殊风险)、注意事项等。孔晴烨与何晋龙均在上述文书上签字确认。何晋龙等人为孔晴烨在全麻下行“鼻假体取出术+耳软骨隆鼻修复术+鼻中隔软骨鼻尖整复术+宽鼻整复术"。2018年3月15日,孔晴烨出院,出院诊断:隆鼻术后。为此,孔晴烨向时光整形外科医院支付手术费42000元、麻醉费2800元,向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支付体检费657元。    时光整形外科医院提供的病史资料记载,2019年1月9日,孔晴烨因“鼻根、鼻背高度过高"又赴时光整形外科医院门诊,诊断:耳软骨、耳后筋膜隆鼻术后形态欠佳。时光整形外科医院出具了《鼻部整形美容手术术前告知暨知情同意书》,告知孔晴烨有关权利义务及禁忌证、医疗风险(一般风险和特殊风险)、注意事项等。孔晴烨与何晋龙均在该文书上签字确认。何晋龙等人为孔晴烨在局麻下行“隆鼻修复术"。同日,孔晴烨术后离院。    一审法院另查明:时光整形外科医院的经营范围为外科、整形外科、皮肤科等,其股东之一为上海曙光科技发展中心,该中心的全资股东为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时光整形外科医院提供何晋龙的医师执业证书载明,执业类别:临床;执业范围:外科专业;变更项目:执业地点变更上海时光整形外科医院,变更日期2013年7月25日,批准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第一,时光整形外科医院是否存在欺诈抑或虚假宣传行为;第二,时光整形外科医院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对此评判如下:    一、时光整形外科医院是否存在欺诈抑或虚假宣传行为    孔晴烨称时光整形外科医院使用隶属于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等字样通过网络、现场视频等进行的宣传系虚假宣传,进而构成欺诈。时光整形外科医院称其并未虚假宣传,也未攀附三甲医院的名声,其确隶属曙光集团,对合同目的之约定应以书面知情同意书为依据。法院认为,孔晴烨提供的证据难以证明时光整形外科医院客观上实施虚假宣传行为,网页、现场视频等证据未经公证,欠缺合法性,网络信息纷繁复杂,该组证据并未锁定宣传内容由时光整形外科医院提供,即便确由时光整形外科医院所投放,虽然有关词句有引导之嫌,但是也不足以产生决定性的误导。其次,孔晴烨提供的证据亦难以证明时光整形外科医院主观上存在欺诈之故意。所谓欺诈是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查明主观要件应借助客观事实,根据在卷证据,时光整形外科医院在病史资料中以书面的形式充分告知孔晴烨有关利害风险,孔晴烨亦签字确认,未见时光整形外科医院在医疗服务中存在明显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情节。    二、时光整形外科医院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孔晴烨以医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主张因时光整形外科医院及何晋龙的行为造成其人身损害、并受到损失。时光整形外科医院认为其医疗行为无过
错,达到预期目的。法院认为,本案涉及医疗美容整形服务,其服务结果具有相当的主观性,其服务过程亦具备传统医疗行为的专业性,有别于消费者日常的消费活动,应以客观的立场作出评判。孔晴烨未就时光整形外科医院对其诊疗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是否构成医疗损害及该过错与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申请医疗损害鉴定,以其主观判断及提供的照片等,主张时光整形外科医院有诸多问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退一赔三"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足。另外,以孔晴烨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受损失。再次修复手术费既未实际发生,又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必然发生;证明二次修复手术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之证据亦不充分。再者,孔晴烨难以证明其主张的损失与时光整形外科医院的医疗服务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孔晴烨上诉请求: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的诉请。事实和理由:时光整形外科医院将“隶属于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集团"、“隶属于三甲医院"等作为其最重要的优势之一对外宣传分布在医院及现场视频、官方等,明显可以代表医院对外的宣传意见。但经查,时光整形外科医院并非隶属于三甲医院,医院存在欺诈及虚假宣传行为。一审审理中,时光整形外科医院出具一份孔晴烨诊疗前后的照片从照片中可明显看出第一次手术后鼻背过高异于常人。结合病历记录,孔晴烨在第
一次手术后因鼻背过高进行了第二次修复手术,第二次手术后的照片也可明显看出鼻形向一侧偏移。医院提供的是医疗整形服务属于美学范畴,该等服务所产生的服务结果本就应当从主观方面予以评判,按照一般人的常识也可判断医院给孔晴烨造成了明显损失。一审法院以孔晴烨未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为由认为无损失错误。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错误,应予纠正。 
孔晴烨与上海时光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沪02民终88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孔晴烨(曾用名孔祥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骏,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时光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兰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束学安,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孔晴烨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时光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光整形外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1民初20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孔晴烨上诉请求: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的诉请。事实和理由:时光整形外科医院将“隶属于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集团"、“隶属于三甲医院"等作为其最重要的优势之一对外宣传,分布在医院及现场视频、官方等,明显可以代表医院对外的宣传意见。但经查,时光整形外科医院并非隶属于三甲医院,医院存在欺诈及虚假宣传行为。一审审理中,时光整形外科医院出具一份孔晴烨诊疗前后的照片,从照片中可明显看出,第一次手术后鼻背过高,异于常人。结合病历记录,孔晴烨
在第一次手术后因鼻背过高进行了第二次修复手术,第二次手术后的照片也可明显看出鼻形向一侧偏移。医院提供的是医疗整形服务,属于美学范畴,该等服务所产生的服务结果,本就应当从主观方面予以评判,按照一般人的常识也可判断医院给孔晴烨造成了明显损失。一审法院以孔晴烨未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为由,认为无损失错误。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错误,应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