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30
【案件字号】(2020)津01民终511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宝莉刘洪雨邵丹
【审理法官】刘宝莉刘洪雨邵丹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天津市名源佩霖美容中心鲁能店;周蕊
【当事人】天津市名源佩霖美容中心鲁能店周蕊
【当事人-个人】周蕊
【当事人-公司】天津市名源佩霖美容中心鲁能店
【代理律师/律所】张倩天津东法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倩天津东法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倩
【代理律所】天津东法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天津市名源佩霖美容中心鲁能店
【被告】周蕊
【本院观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4民初22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市名源佩霖美容中心鲁能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0-23 05:21:43
天津市名源佩霖美容中心鲁能店、周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民终511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名源佩霖美容中心鲁能店,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天塔北侧绿荫广场鲁能购物中心4F-17。
主要负责人:王志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兴华,该公司财务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天津东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蕊。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市名源佩霖美容中心鲁能店因与被上诉人周蕊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4民初2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4民初22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市名源佩霖美容中心鲁能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刘宝莉
审判员 刘洪雨
孙芸芸整容审判员 邵 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郭军伟
书记员张蓓
书记员刘文爽
附法律依据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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