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星范医疗美容门诊部、赵璐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30 
【案件字号】(2020)豫17民终390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瑞霞李屹东王威 
【审理法官】刘瑞霞李屹东王威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驻马店星范医疗美容门诊部;赵璐璐;付音 
【当事人】驻马店星范医疗美容门诊部赵璐璐付音 
【当事人-个人】赵璐璐付音 
【当事人-公司】驻马店星范医疗美容门诊部 
【代理律师/律所】邱枫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邱枫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邱枫 
【代理律所】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驻马店星范医疗美容门诊部;赵璐璐 
【被告】付音 
【本院观点】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理合同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催告质证自认清算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上诉人付音持上诉人星范医疗门诊部出具的收据及转账凭证等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星范医疗门诊部及门诊部负责人偿还借款及利息。二上诉人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不持异议,且认可收到钱款。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判决二上诉人偿还借款及利息,并无不当,予以确认。关于二上诉人上诉称本案争议钱款系入股投资款的问题,被上诉人对此不予认可,二上诉人也未能提供其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入股协议等有效证据予以证明,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关于上诉人赵璐璐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星范医疗门诊部系个人独资企业,赵璐璐系该企业的投资人,且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录音中,赵璐璐对本案争议钱款系借款,且承诺将于2020年5月偿还。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赵璐璐对本案借款承担还款责任正确,予以确认。  综上,上诉人驻马店星范医疗美容门诊部、赵璐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
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驻马店星范医疗美容门诊部、赵璐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19:10:49 
驻马店星范医疗美容门诊部、赵璐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17民终39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星范医疗美容门诊部。
     投资人:赵璐璐,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璐璐。
     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枫,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音。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锦芳(系付音母亲)。
     上诉人驻马店星范医疗美容门诊部(以下星范医疗门诊部)、赵璐璐因与被上诉人付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20)豫1702民初5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星范医疗门诊部、赵璐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枫,被上诉人付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锦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星范医疗门诊部、赵璐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争议钱款并不是借款,而是付音入股星范医疗门诊部的投资款。且该款项并不是赵璐璐个人使用,而是星范医疗门诊部使用,依法不应当由赵璐璐个人偿还。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付音辩称,其并没有和星范医疗门诊部签订任何入股协议,赵璐璐与付音2020
年4月4日的通话录音中,赵璐璐明确认可本案20万元为借款。付音在一审中提交的聊天记录截图也可以证明赵璐璐承认借款,且主动确认2020年5月20日还款。综上,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孙芸芸整容
     付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0月18日计算至借款结清之日,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年华6%计算);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