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云静、孔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8 
【案件字号】(2020)豫13民终510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彬李郧钦李晓伟 
【审理法官】王彬李郧钦李晓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吴云静;孔媛媛;曹耀宇 
【当事人】吴云静孔媛媛曹耀宇 
【当事人-个人】吴云静孔媛媛曹耀宇 
【代理律师/律所】刘清阳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王征河南花洲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清阳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王征河南花洲律师事务所 
孙芸芸整容
【代理律师】刘清阳王征 
【代理律所】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河南花洲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吴云静;孔媛媛 
【被告】曹耀宇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吴云静是否应对涉案借款承担还款责任?《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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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吴云静是否应对涉案借款承担还款责任?《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
借款发生于孔令辉和吴云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审中,曹耀宇向法庭提交了孔令辉和吴云静共有的房产手续,并申请借款中间人张某出庭作证,上述证据可以证明涉案借款是孔令辉与吴云静的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且借款系用于家庭建房,一审法院将涉案债务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并判令吴云静承担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吴云静上诉称其对借款不知情,该抗辩意见与证人张某的证言不符,且与涉案房产手续现由曹耀宇持有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纠纷,涉案借条系由孔令辉直接出具,孔令辉去世后,曹耀宇既可以依据继承法的规定向孔令辉的继承人主张权利,也可以依据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向吴云静主张权利。一审中,吴云静、孔媛媛当庭表示放弃继承后,曹耀宇请求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一审法院按照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作出认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吴云静、孔媛媛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吴云静、孔媛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14:08:3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吴云静和其丈夫孔令辉通过中间人张某向曹耀宇借款10万元,年息1.5万元。后吴云静和其丈夫孔令辉偿付了部分借款。2016年1月1日,曹耀宇与吴云静及其丈夫孔令辉在中间人张某门市换条,孔令辉给曹耀宇出具一借条,其上载明:“借条,今借到现金伍万元整,年息柒仟伍佰元整,房权证抵押,借款人孔令辉,中证人张某,2016年元月1日"。后孔令辉去世。本案经调解不获成立。对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吴云静和其丈夫孔令辉通过中间人张某向曹耀宇借款10万元,后偿付一部分,余欠5万元属实,2016年孔令辉给曹耀宇出具借条并约定有利息,现孔令辉已去世,该笔借款应由吴云静予以偿还,现曹耀宇要求吴云静偿付借款5万元及利息的理由正当,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利息部分按双方约定的年息7500元,自搭条之日即2016年1月1日起计至款付清之日止。原告要求被告孔媛媛偿付借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吴云静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付原告曹耀宇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年息7500元计算,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款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曹耀宇对被告孔媛媛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
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吴云静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吴云静、孔媛媛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曹耀宇的起诉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孔令辉生前吃喝嫖赌不管家人死活,孔令辉借款吴云静从不知道,是否还款吴云静也不知道。张某证明出借借条时吴云静在场,如果在场为何不让吴云静签字,既然张某在场为何没有到庭指认吴云静。一审法院仅依据曹耀宇的虚假陈述,认定吴云静在场是偏袒曹耀宇。2.曹耀宇仅起诉吴云静是以共同债务案由,起诉吴云静和其女儿是以继承遗产案由立案。一审法院应依据曹耀宇的起诉确定案由进行审理,但一审法院却以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判决,明显违反法律规定。3.继承遗产偿还债务,放弃继承不承担债务。吴云静和孔媛媛在一审开庭时明确表态,不继承遗产也不承担债务,但一审法院还是强行判决吴云静承担债务,与法律规定不符。综上,涉案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是孔令辉的个人债务,借款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吴云静不应承担责任。综上所述,上诉人吴云静、孔媛媛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吴云静、孔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13民终510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云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阳,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孔媛媛。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阳,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耀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征,河南花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云静、孔媛媛因与被上诉人曹耀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0)豫1381民初1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吴云静、孔媛媛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曹耀宇的起诉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孔令辉生前吃喝嫖赌不管家人死活,孔令辉借款吴云静从不知道,是否还款吴云静也不知道。张某证明出借借条时吴云静在场,如果在场为何不让吴云静签字,既然张某在场为何没有到庭指认吴云静。一审法院仅依据曹耀宇的虚假陈述,认定吴云静在场是偏袒曹耀宇。2.曹耀宇仅起诉吴云静是以共同债务案由,起诉吴云静和其女儿是以继承遗产案由立案。一审法院应依据曹耀宇的起诉确定案由进行审理,但一审法院却以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判决,明显违反法律规定。3.继承遗产偿还债务,放弃继承不承担债务。吴云静和孔媛媛在一审开庭时明确表态,不继承遗产也不承担债务,但一审法院还是强行判决吴云静承担债务,与法律规定不符。综上,涉案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是孔令辉的个人债务,借款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吴云静不应承担责任。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曹耀宇辩称,一审判决公正。涉案借款的中间人张某一审到庭并作证,并且开庭前上诉人多次答辩人商量还款事宜。吴云静是共同债务人和继承人,其应当偿还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