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文福、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08
【案件字号】(2020)闽02民终389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纪赐进庄伟平陈丽英
【审理法官】纪赐进庄伟平陈丽英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吴文福;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
吴昕结婚【当事人】吴文福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吴文福
【当事人-公司】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孙林建北京策略(南京)律师事务所;刘明俊北京策略(南京)律师事务所;林文锋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卢翼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孙林建北京策略(南京)律师事务所刘明俊北京策略(南京)律师事务所林文锋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卢翼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孙林建刘明俊林文锋卢翼
【代理律所】北京策略(南京)律师事务所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吴文福;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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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吴文福是否违反竞业限制的协议,是否应向伯爵公司支付违约金。根据查明的事实,伯爵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摄影扩印服务,文化、艺术活动策划等。2015年9月3日,吴文福入职伯爵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吴文福从事数码岗位工作,合同期限自2016年7月8日起至2022年7月7日止;2017年12月4日,双方签订《保密协议书》约定,吴文福在竞业限制期间内不得自己使用或披露给第三方、让他人使用公司有关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公司原有的经营渠道、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不得到与伯
爵公司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竞业限制期限为在职期间及离职后二年。伯爵公司同意在吴文福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每月向吴文福支付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作为经济补偿。如果吴文福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除承担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外,还应向伯爵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0元,返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给伯爵公司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代理费等),吴文福还应赔偿相关损失;2019年2月28日,吴文福从伯爵公司离职,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伯爵公司每月向吴文福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4049.93元,其中自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为24299.58元;南京风艺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5月30日,住所,平面设计等,吴文福为该公司股东,认缴额为950000元;2019年9月25日伯爵公司与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该律师事务所代理伯爵公司与吴文福劳动争议仲裁一案,并支付代理费8000元。 从上述事实看,《保密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在协议有效期内双方应受该协议约束。伯爵公司依约支付了相应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但吴文福在竞业限制期内于2019年5月30日出资设立与伯爵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南京风艺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吴文福违反竞业限制
义务,进而判决吴文福返还伯爵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24299.58元并支付律师费8000元,并无不当。 关于吴文福因违反《保密协议书》中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应向伯爵公司支付的违约金数额问题。因伯爵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受到的损失,基于吴文福请求对违约金过高进行调整,一审法院依法予以调整为200000元,亦无不当,本院亦予以维持。吴文福关于未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不需要向伯爵公司支付违约金、律师代理费、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吴文福与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各负担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07:47:3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3日,伯爵蜜月文化(厦门)有限公司与吴文福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吴文福在伯爵蜜月文化(厦门)有限公司从事数码岗位的工作,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自2015年9月3日起至2021年9月2日止,月工资1500元。2017年12月4日,伯爵蜜月文化(厦门)有限公司与吴文福签订一份《保密协议书》,约定吴文
福在竞业限制期间内不得自己使用或披露给第三方、让他人使用公司有关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公司原有的经营渠道、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不得到与伯爵蜜月文化(厦门)有限公司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竞业限制期限为在职期间及离职后二年。伯爵蜜月文化(厦门)有限公司同意在吴文福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每月向吴文福支付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作为经济补偿。违约责任:吴文福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除承担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外应向伯爵蜜月文化(厦门)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万元,返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给伯爵蜜月文化(厦门)有限公司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代理费等),吴文福还应赔偿相关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吴文福是否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问题。竞业限制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员工在任职期间或者离开岗位后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企业同类的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铂爵公司与吴文福之间签订的《保密协议书》约定,吴文福在竞业限制期间内不得到与铂爵公司生产
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吴文福在离职后,于2019年5月30日发起设立南京风艺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为该公司股东。南京风艺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摄影摄像服务,与伯爵公司从事同类业务,因此吴文福违反了其与伯爵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书》,其行为违反了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二、关于吴文福应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实际损失,当事人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理。本案中,吴文福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鉴于伯爵公司未能举证因吴文福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而造成的实际损失,且吴文福设立的南京风艺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位于南京市,与伯爵公司的住所地厦门市属于不同地域。吴文福的行为未直接导致伯爵公司的客户资源流失,故吴文福认为伯爵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的请求应予采纳。在平衡双方利益的情形下,综合考量伯爵公司向吴文福支付的工资以及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等因素,酌情判决吴文福应向伯爵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0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吴文福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吴文福不支付伯爵公司违约金200000元、竞业限制补偿金24299.58元及律师费8000元,驳回伯爵公司原审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不当,应予改判。理由如下:1.在协议层面,双方没有约定“同业"范围。在实际业务层面,南京风艺传公司与铂爵公司不属于“同业",两者业务特性、客户对象、服务地域完全不同,不属于同类产品或同类业务。在地域层面上,南京公司只在南京开展业务,铂爵公司立足厦门,二者地域上也不构成竞争关系,一审法院仅依据工商登记经营范围部分近似就认定同业,明显错误。2.吴文福不属于法定的“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一审法院完全忽略这个基础性主体资格问题,明显错误。是否构成“法定的保密义务主体"应从劳动者的身份、职务及工作中具体接触的内容等角度考察,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法律上有明确规定。3.一审法院判令吴文福支付铂爵公司200000违约金及8000元律师费,显失公平、明显不当。4.伯爵公司无限扩大、滥用竞业限制条款,而一审法院不考虑吴文福职位身份、是否接触到商业秘密、相关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南京公司与伯爵公司实际业务类型是否相同及地域上是否构成竞争关系等因素,先入为主,径行认定,严重侵害吴文福后续基本生存就业权,与劳动合同法立法背景及目的相悖。伯爵公司辩称,吴文福的上诉请求完全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吴文福的全部上诉请求。1.一审法院
认定吴文福严重违反《保密协议书》关于竞业限制等相关约定,判决解除伯爵公司与其签订的《保密协议书》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吴文福以所谓的竞业限制范围约定不清楚、存在地域差异、非法定保密义务人员为由声称没有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的说法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应采纳。2.伯爵公司要求吴文福返还已经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及支付违约金、律师费具有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当得到支持。伯爵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六项,改判吴文福支付铂爵公司违约金300000元。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吴文福违反了其与伯爵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书》中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却以违约金过分高于伯爵公司实际损失为由判定吴文福向伯爵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0元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举证责任分配不当。理由如下:1.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举证责任分配不当。吴文福作为违约方以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调整违约金,其应当承担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举证责任。其未提供任何支持该主张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况且,竞业限制设定的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吴文福承担违约责任不以伯爵公司存在实际损失为必要条件。在吴文福未提供任何证据可以证明违约金过分高于伯爵公司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以伯爵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因吴文福违反竞业限制业务而造成的实际损失为由,认定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伯爵公司的实际损失,显然不能成立,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举证责任分配不
当。2.关于竞业限制设定的违约金,其性质不同于民商事中的违约金,具有惩罚性而非补偿性。故应严格适用伯爵公司与吴文福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一审法院判定吴文福向伯爵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0元属于法律适用错误。3.伯爵公司依据《保密协议书》要求吴文福支付300000元违约金的主张合理,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应依法支持伯爵公司的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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