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6
【案件字号】(2020)闽01民终744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余秋萍张敏张力
【审理法官】余秋萍张敏张力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刘和鑫;福建天信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沈文策
吴昕结婚【当事人】刘和鑫福建天信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沈文策
【当事人-个人】刘和鑫沈文策
【当事人-公司】福建天信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志强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志强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志强
【代理律所】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和鑫
【被告】福建天信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沈文策
【本院观点】2020年11月27日本院向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发出调查令,要求其就“职业足球运动员、教练员因欠薪问题与已被中国足球协会取消注册资格的俱乐部产生纠纷时,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对该类案件的处理方案”进行函复。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不予受理发回重审撤销管辖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20年11月27日本院向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发出调查令,要求其就“职业足球运动员、教练员因欠薪问题与已被中国足球协会取消注册资格的俱乐部产生纠纷时,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对该类案件的处理方案”进行函复。中国足球协会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复函称“2020年5月23日我协会下发了《关于取消相关俱乐部注册资格的通知》,福建天信足球俱乐部已被取消注册资格。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及《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五条的有关规定,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关于福建天信足球俱乐部的仲裁申请”。刘和鑫提起本案诉讼时,福建天信足球俱乐部已经不是中国足协
注册的职业足球俱乐部。中国足球协会亦已明确表态“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关于福建天信足球俱乐部的仲裁申请”,故刘和鑫上诉认为本案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有事实依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闽0102民初935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26 21:36:50
刘和鑫、福建天信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沈文策劳动争议二审民事令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1民终74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和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强,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天信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文策。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文策。
上诉人刘和鑫因与被上诉人福建天信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信公司)、沈文策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闽0102民初93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和鑫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中国足球协会于2020年5月23日下发《关于取消相关足球俱乐部注册资格的通知》,福建天信足球俱乐部已被取消注册资格,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及《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五条的有关规定,本案纠纷不再属于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案件受理范围。故而,本案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管辖。二、本案涉及劳动争议纠纷,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即便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在天信公司已向刘和鑫出具《欠条》,并由沈文策在《欠条》中约定共同承担以上
债务后,本案也至少应被认定为债权债务纠纷或担保纠纷,亦或是合同纠纷,而由人民法院进行受理、管辖。三、刘和鑫在起诉前已向鼓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若人民法院不愿依法受理本案,刘和鑫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刘和鑫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刘和鑫与天信公司签订的《福建天信足球俱乐部职业合同》于2019年12月31日解除;2.判令天信公司向刘和鑫偿还欠款132500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7月1日计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3.判令沈文策对上述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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