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期间,住宅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前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经双方共同确认(原则上以水、电、气均未使用为衡量标准,或者由双方协商约定衡量标准),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照不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60%交纳。 2.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性六个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住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备案,按规定或约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70%交纳空置物业管理费,或按省市县有规定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小区的物业费收费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具体的收费标准还需要根据当地的政策和物业服务合同来确定。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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