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合同书
甲方:
授权代表人:
电话:
乙方:
地址:
授权代表人:
电话:
兹因甲方邀请乙方艺人(以下简称"甲方广告主”)主办的丑业典礼活动之事宜,经甲、乙双方签定本合约,约定条款如下:
一、基本情况
1、活动地点:
2,活动时间:
3、乙方艺人:
4、演唱曲目:
5、演出形式:
二、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负责解决演出所需场地之租费、舞台、美术、灯光等设备及现场治安维护,并办理一切演出手续(含报批手续),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本次演出活动之有效证明,并在活动举办前5日向乙方出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如因甲方报批原因导致活动未能举行或节目未能录制完毕或未能如期播出,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无权要求乙方退还
巳收取费用或减少本合同约定费用。
2、依下列条件安排接待乙方人员并承担相关费用,并指定()为本次活动甲方联系人(电话:):
(1)全部接待应从乙方人员到达演出城市起至演出结束后第二天,即离开演出城市为止。在演出现场,甲方应为艺人安排安全、单独的休息室供乙方艺人候场,否则乙方艺人有权拒绝参与演出;
(2)住宿:向乙方人员提供乙方艺人指定的国际五星级酒店,确保乙方全部人员在同一家酒店之同一楼层内住宿(含商务套间[11间,单间【7】间),并保证对乙方艺人下榻酒店及用餐场所尽到保密义务;
(3)餐饮:为乙方人员每日在酒店内安排早,午、晚餐及宵夜,标准为:乙方艺人2000元/天,随行人员500元/天;若乙方人员选择在其他场所就餐,则甲方按本条约定标准按实际人数和天数实报实销支付餐饮费用。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安排乙方人员于其它餐厅或场所用餐并以此与任何第三方做其亡交易:
杰克隽逸(4)交通:乙方艺人及人员共计8人自岀发地至演出城市往返飞机票费、航空保险费及相关交通费用,其中包括:国内机票:2套全价头等舱,6套全价经济若乘坐高铁,则8套商务座。上述机票、车票由甲方负责预订及购买工作,乙方对甲方可以指定机票、车票的班次时间,并且甲方需要配合乙方无条件改签;从出发地至演出地往返或出发地至演出地以及回程到达乙方指定地点、<回机场等发生的出租车费、租车费用等,如乙方先行垫付出租车费用、租车费用,甲方应予以实报实销。同时,甲方应安排乙方艺人及随行人员在演出期间由演出地往返酒店专车及机场接送等交通服务。本次演出共需含司机的别克商务旅行车(7人座)2辆(乙方人员及行李设备用);(5)如上述第(1)至(4)项相关事宜甲方履行不符合约定,乙方艺人及人员有权視情况决定中止或终止演出。若乙方先行垫付第(1)至(4)项相关事宜所产生的费用,则演出前甲方须无条件给予报销,否则乙方艺人及人员有权视情况决定中止或终
止参加演出。乙方艺人及人员因上述原因中止或终止参加演出的,不需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已收取的演出费不予退还。
(6)保险:为乙方人员自出发地前往演出城市至演出后返回出发地或其它双方约定地点期间的人身安全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及医疗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其中艺人保险额不低于人民币伍佰万元整(¥5,000,000.00),随行人员毎人保险额不低于人民币巻拾万元整(¥300,000.00)。若被保险人遭遇保险事故,甲方应第一时间全力协助,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被保险人的相关医疗费用、积极主动协助办理保险理赔手续等。若所购买的保险不足以弥补乙方艺人及随行人员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甲方承若对剩余部分向被保险人进行足额赔偿。
3、关于活动宣传及乙方艺人肖像、表演等:
(1)甲方广告主如需对本次活动进行宣传的,乙方艺人宣传照片全部应由乙方提供。甲方承诺在海报中不徨出现“好声音学员吉克隽逸"字样,并不得以任何形式标识或暗示艺人除“表演嘉宾”外的其它称谓(如“形象代言"或“形象大使”等)。如遇到“好声音同期艺人同场参加活动”情况,甲方承诺,乙方艺人形象应放在海报中央位置。宣传物料须注明与该演出活动之主题相符且乙方艺人为该晩会之其中一位表演嘉宾,不得以乙方艺人个人演唱会之名义宣传;有关演出活动之文宣内容、海报、宣传品等印制、公布前,甲方应至少提前【5】天吿知乙方且将设计稿以电邮方式提供乙方,并经乙方书面同意后为之。经上述流程
确认的所有宣传物料,甲方及甲方广告主可在【任何有正规存续条件、正面积极且与甲方有商务合作的平台、APP,包括但不仅限于甲方品牌官方,微博,抖音,广播电台,电视台,户外/室内广告牌等】范围内使用,使用期限为本合同生效后至活动结束。任何宣传品不得公开发售或移作与演出无关之用途。附有乙方艺人肖像、照片等内容的宣传物料,甲方必须于活动结束后5日内予以撤换回收并督促甲方广告主在约定期限内撤换回收。甲方不得未经乙方书面确认便公开发布包含乙方艺人姓名、肖像的宣传资料;或发布与乙方确认的版本不一致的宣传资料;或超期使
用包含乙方艺人肖像的宣传资料;或超发布范围使用包含乙方艺人肖像的宣传资料;或将宣传物料公开发售或移作与本次演出无关之用途(如用作甲方或甲方关联主体的商业用途);
(2)排练及表演时涉及乙方人员的照片、录音、录像制品未经乙方及乙方艺人的同意不得公开、公布或交给任何第三方。所有有关乙方艺人彩排及演出之录音、录像或照片,一切权利版权都归乙方所有。甲方保证未经乙方另行书面授权,不得使用乙方艺人演出或排练之摄影、录音、录影等做任何商业相关用途之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任何录影带、CD,VCD、DVD做商业发行),本次演出的宣传、播出除外。与此同时,甲方不得授权并应有效地要求相关赞助广告商不得在其品牌、、官方等宣传途径中使用乙方艺人的姓名、肖像、声音等个人元素等与其商品、服务进行捆绑宣传;
(3)因乙方艺人因签约为广告代言人,甲方需最迟于本演出活动前十日,告知赞助广告商名称、产品
、商标及活动主题等相关信息,经乙方书面同意后为之。对于与乙方艺人已有合作的广告商构成竞争品牌或竞争产品的赞助广告商及产品,甲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乙方艺人与之同框,保证乙方或乙方艺人不被相关广告商/品牌方追责;(4)甲方同意,绝不要求乙方艺人于表演期间,做任何产品代言之演出、参加产品代言之活动或做任何危险性之演出,或演出时现场若有任何可能损及乙方艺人安全或健康之事情,或做任何不雅、不当、淫秽、暴力、违反善良风俗、暴露、政治敏感或可能危害乙方艺人或他人之形象与名誉之演出,且乙方艺人只参加本合约约定的歌曲的表演,不参加包括但不局限于剪彩、记者访问'发布会等内容环节;
(5)甲方负责向著作权人或著作权管理单位取得乙方艺人表演曲目之公开演出权利等许可,保证不会导致乙方被相关权利人追究责任,若甲方处理不当而与他人的发生权利纠纷(如有),均由甲方负责处理,与乙方无关。本次演出活动结束后五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一份完整的演出录像制品,由乙方作为资料保存。
(6)若甲方违反上述(1)至(5)项的任意约定,乙方艺人将有权随时终止表演,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已收之演出费不需退还甲方,同时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合同标的额30%的违约赔偿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或乙方艺人损失的,甲方应按乙方或乙方艺人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若因甲方上述违约行为而引发关于乙方或乙方艺人的负面舆论,甲方有责任根据乙方届时的要求通过公开声明等的方式致歉、澄清事实、消除影响。(7)在甲方及关联主体擅用乙方艺人肖像的情况下,甲方还应与关联主体对乙方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为免疑义,双方确定只要某主体擅用与本协议演出主题相关的乙方艺人姓名、肖像资料对外宣传,则该主体便被认定为甲方的关联主体。)
4、甲方负责演出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或做出妥善安排,确保乙方人员的安全,确保演出现场具有良好的秩序,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避免任何可能导致演出现场混乱、危及乙方艺人人身安全的风险,亦不得要求乙方艺人作任何危险性之演出或进行任何危险性之活动。如活动期间(包括前往演出活动地点、机场往返过程中)因非艺员个人原因造成的乙方艺人或随行工作人员患病、受到人身伤害或其他意外事件时,甲方应支付全部医疗费用、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并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第2款第(6)项主动为乙方艺人或随行工作人员处理保险理赔事宜。演出时,为乙方人员提供足够的合法进出场地之工作许可证件。
5,双方一致同意,基于乙方艺人本合同项下演出产生的在中国境内的税收费用、税款征缴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权利义务
1、享有乙方艺人依本合同所作表演或参加相关活动的所有录音、录像、MV、摄影资料的版权。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或任意第三方不得将乙方艺人演出及彩排期间就前述乙方艺人之表演内容做任何利用(包括但不限于透过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平台转播、直播、点播;或发行、收录于任何平面、有声
或附有影像之出版品或将乙方艺人肖像、声音等单独截取,脱离节目本身用于任何商业或非商业用途等)。惟乙方同意甲方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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