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23
【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223、22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康玉衡
【审理法官】康玉衡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广东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蓝露璐
【当事人】广东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蓝露璐
【当事人-个人】蓝露璐
【当事人-公司】广东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
【代理律师/律所】陈启荣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谢秀珠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吴泽鑫广东广和(广州)律师事务所;黄烨烨广东广和(广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启荣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谢秀珠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吴泽鑫广东广和(广州)律师事务所黄烨烨广东广和(广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启荣谢秀珠吴泽鑫黄烨烨
【代理律所】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和(广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广东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
【被告】蓝露璐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第三人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环保宣教中心是否应当向蓝露璐发放2019年绩效工资。对此,本院分析如下:首先,蓝露璐提供的招聘信息显示,蓝露璐所在的岗位存在绩效奖励。其次,环保宣教中心于2018年12月向蓝露璐发放了2018年的绩效工资10884元,环保宣教中心主张是错发,但环保宣教中心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直至蓝露璐2020年1月31日辞职前,环保宣教中心从未要求蓝露璐予以退回,明显不合常理。再次,《广东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劳务派遣人员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考核优秀者给予3万元奖励”,
该办法虽然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但该办法的实施说明环保宣教中心对劳务派遣人员会根据考核结果给予不同的奖励。综上,环保宣教中心2018年已向蓝露璐发放绩效工资,2020年亦有明确规定对劳务派遣人员考核优秀者给予3万元奖励,且蓝露璐2019年被评为先进工作者,环保宣教中心主张无需向蓝露璐2019年绩效工资,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2019年绩效工资的计算。结合蓝露璐2019年的实际工作状况和环保宣教中心公布的《广东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劳动派遣人员薪酬管理办法》,一审判令南方公司及环保宣教中心向蓝露璐支付2019年绩效工资30000元合理,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环保宣教中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共20元,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何启南【更新时间】2022-08-25 00:06:0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南方公司与环保宣教中心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南方公司派遣劳务人员到环保宣教中心工作,协议有效期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
月31日止。 2018年7月1日,南方公司与蓝露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从2018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用工单位为环保宣教中心,工作岗位是一般业务岗;工资标准为5400元/月。 2020年1月31日,蓝露璐以个人原因为由向南方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于同日离职。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广东处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作出认定”。本案中,双方争议的“2019年度绩效工资”问题属于工资项目,用人单位对此负有举证责任。现环保宣教中心主张“2018年12月,我方向蓝露璐发放的10884元款项,属于我方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发放的部门创收贡献奖”、“并不属于劳务派遣人员的绩效工资”、“完全是因为我方错误地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发放的”,但仅凭南方公司及环保宣教中心提交的《关于请予以报备 的报告》、《广东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纪要》以及2020年3月5日电话记录并不足以证明其上述主张,因此,一审法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确认。环保宣教中心于2018年12月向蓝露璐发放的10884
元,不管是南方公司提交的《工资表》中所称的年终奖,还是环保宣教中心所称的部门创收贡献奖,但可以确定的是该款是环保宣教中心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发放给蓝露璐的,而环保宣教中心于2019年12月又依据该《广东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发放了2019年度绩效工资,却没有发放给蓝露璐,这确有不妥。对蓝露璐的应发数额问题,由于南方公司及环保宣教中心未对此进行相应举证,而蓝露璐提出“由于蓝露璐不知晓2019年绩效工资的计算方法,故蓝露璐结合2019年的实际工作状况和环保宣教中心公布的《广东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劳动派遣人员薪酬管理办法》,有权要求南方公司及环保宣教中心参照支付2019年绩效工资,共计30000元”有一定道理,因此,一审法院采信蓝露璐的主张,确认其应领取的2019年度绩效工资为30000元。环保宣教中心作为用工单位应予以支付,南方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上诉人诉称】环保宣教中心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环保宣教中心无须向蓝露璐支付2019年度绩效工资30000元。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蓝露璐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环保宣教中心已举证证明2020年之前被派遣劳动者不存在绩效奖金,2018年12月向蓝露璐发放的10884元属于错发。2017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环保宣教中心与南方公司存在劳务派遣关系,蓝露璐于2018年7月1日被南方公司派遣至环保
宣教中心工作。环保宣教中心在仲裁及一审审理过程中,均已提交环保宣教中心与南方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书》及南方公司与蓝露璐签订的《劳动合同》,三方未在任何协议中约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绩效工资。而且,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下称《绩效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蓝露璐作为被派遣劳动者,并不享有绩效工资。故环保宣教中心据此在2018年12月向全体劳务派遣人员发放的费用,属于错误按照在编人员适用的《绩效实施办法》向全体劳务派遣人员发放的款项。为此,环保宣教中心已通过工作人员电话向蓝露璐提出要求退回误发的10884元款项。2.蓝露璐依据2020年实施的《薪酬管理办法》主张2019年的绩效奖金3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虽然《薪酬管理办法》规定根据劳务派遣人员一年工作表现的考核结果,认定当年年度的奖励金额,但该《薪酬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日期为2020年1月1日,即从2020年起,被派遣劳动者必须通过年终考核才能获取绩效奖金。蓝露璐离职时间为2020年1月31日,故其无权主张2019年及以后的绩效奖金。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条规定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本案中,环保宣教中心与蓝露璐之间属于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关系。故一审法院适用《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南方公司述称,同意环保宣教中心的上诉请求。涉案10884元款项是
南方公司代环保宣教中心支付的,该款项在南方公司与蓝露璐的劳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该款项的支付及发放是环保宣教中心与蓝露璐之间的争议问题,发放决定权在于环保宣教中心,蓝露璐是否适合获得该款项也是由环保宣教中心的相关规定进行决定,均与南方公司无关,南方公司没有决定权。 综上所述,环保宣教中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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