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城乡建设 城市规划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许可
【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03
【案件字号】(2020)粤71行终29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戈林彦易鸣娟
【审理法官】张戈林彦易鸣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钱海祺;朱丽霞;王敏玲;王嘉尧;冯亮;冯中益;秦芝莲;刘保洲;何杏冰;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陈妮娜;肖奎喜
【当事人】钱海祺朱丽霞王敏玲王嘉尧冯亮冯中益秦芝莲刘保洲何杏冰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陈妮娜肖奎喜
【当事人-个人】钱海祺朱丽霞王敏玲王嘉尧冯亮冯中益秦芝莲刘保洲何杏冰陈妮娜肖奎喜
【当事人-公司】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钱海祺;朱丽霞;王敏玲;王嘉尧;冯亮;冯中益;秦芝莲;刘保洲;何杏冰;陈妮娜;肖奎喜
【被告】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本院观点】二审焦点系被上诉人市规资局作出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合法第三人证明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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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经审查,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并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焦点系被上诉人市规资局作出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否合法。结合已查明事实,本案广州市某某某某某某某住宅楼的业主代表向被上诉人市规资局申请办理扩建电梯间及连廊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交了申请函、案件数据信息表、业主产权证及身份证复印件、越秀区登峰街道淘金北社区居委会证明、越秀区登峰街道淘金北社区居委会情况说明、同意加装电梯工程业主签名表、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房地产公司《关于同意恒福路256号住宅楼扩建电梯间及连廊工程的函》、批前公示照片、结构安全鉴定说明、消防情况说明等资料,相关证据证明符合“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的法定条件。被上诉人市规资局经审查后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的穗国土规划建证〔2018〕508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和《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的规定。被上诉人市规资局进行了批前、批后公示,程序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上诉人主张涉案工程未达到人数和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的问题,本案案涉增设电梯住宅有16户,被上诉人根据原审第三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认定本案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数量为11户。即在案证据显示,上诉人秦芝莲(202房业主),亦在同意加装电梯意见统计表及同意所送审的建筑设计方案的书面意见表上签署“同意";且未有证据显示其在批前公示期间提出反对意见。故被上诉人将202房业主同意意见计入同意增设电梯户数,认定本案申请增设电梯的业主表决满足“两个三分之二"的要求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当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钱海祺、朱丽霞、***玲、王嘉尧、冯亮、冯中益、秦芝莲、刘保洲、何杏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05:31:13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钱海祺、朱丽霞、***玲、王嘉尧、冯亮、冯中益、秦芝莲、刘保洲、何杏冰分别是广州市天河区某某某某某某某住宅楼(以下简称“256号楼")的101、102、201、202、301、302房的登记产权人。陈妮娜、肖奎喜则是256号楼702房的产权人。256号楼所在建筑为一幢8层住宅楼,一梯两户,共16户。 2017年12月27日,“256号楼"业主代表陈妮娜就“256号楼"增设电梯工程向市规资局进行审批咨询,并提供《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审批咨询服务申请表》《申请书》《消防证明及结构安全说明》《越秀区登峰街道淘金北社区居委会证明》《委托书》《加装电梯意见统计表》《加装电梯工程报建图》等资料。其中,《委托书》及《加装电梯意见统计表》上均显示“256号楼"202、301、401、402、501、502、601、602、701、702、801、802房业主签名“同意";201房业主签署“同意装,但不要影响他人利益",《委托书》及《加装电梯意见统计表》落款日期分别为“2017年2月"和“2017年";《加装电梯工程报建图》由湘潭市规划建筑设计院于2017年12月出具,陈妮娜在该《报建图》上签名确认。 2018年1月17日,原市国规委向陈妮娜等业主作出穗国土规划业务函〔2018〕331号《关于进行批前公示的复函》,要求“256号楼"业主根据《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有关规定在拟增设电梯的工程现场显著位置及市规资局综合大厅、政务网站等进行该工程的批前公示。陈妮娜等业主根据要求在
2018年5月12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在拟扩建电梯间工程现场进行批前公示。批前公示期间,市规资局收到“254号楼"102、103、201、202、602房以及“256号楼"101房、102房、201房、302房提出的反馈意见。 为妥善解决增设电梯事宜,越秀区登峰街道淘金北社区居委会组织业主代表与不同意加装电梯的住户进行协调工作,并于2018年9月21日出具了《情况说明》、2018年12月3日出具了《关于恒福路256号现有住宅加装电梯公示期间的情况说明》该两份情况说明载明:“101房业主表态坚持不同意加装;102房业主表态反对加装电梯;201房业主表态梯井位置建在绿化带中去,不能建在消防通道上,不要影响他人的利益;301房业主虽在加装电梯表上签名同意,但居委打电话回访时表态不同意加装;302房业主表示不清楚规划、不清楚方案,并保留意见……" 2018年12月5日,陈妮娜等业主向原市国规委申领案涉案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供申请表、申请函、《委托书》《加装电梯同意所送审的建筑设计方案的书面意见表》、增设电梯建筑设计方案图纸、建筑设计方案电子报批文等资料。其中,《委托书》《加装电梯同意所送审的建筑设计方案的书面意见表》的签署情况与2017年12月27日申报时报送的情况基本一致;增设电梯建筑设计方案图纸包括湘潭市规划建筑设计院于2017年12月出具的《加装电梯工程报建图》及广州莫伯治建筑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出具的《地形图》,该《地形图》上显示有同意加装电梯
业主的签名。市规资局经审核认为案涉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于2018年12月20日核发了穗国土规划建证〔2018〕508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256号楼"业主改建电梯间工程。2018年12月24日,陈妮娜签收《案件办结通知》。2019年1月11日,陈妮娜领取了穗国土规划建证〔2018〕508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市规资局在其网站上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批后公示。钱海祺、朱丽霞、***玲、王嘉尧、冯亮、冯中益、秦芝莲、刘保洲、何杏冰不服,诉至原审法院。 在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陈妮娜承认广州莫伯治建筑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出具的《地形图》上的签名是他人代签,并非业主所签。加装电梯工程的土建部分已施工完毕。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
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第五条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向和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听取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业主的意见,并应当经本单元或者本幢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前款所指面积和业主人数的计算方式按照的有关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执行。分单元增设电梯不影响本幢其他单元房屋结构安全的,本条第一款所指总面积和总人数按照增设电梯单元的房屋独立计算。"即业主申请增设电梯,要听取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业主对“增设电梯"和“建筑设计方案"的意见,并经专有部分占该栋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结合本案诉辩双方的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第三人申请增设案涉工程是否达到专有部分占该栋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二、“建筑设计方案"是否经专有部分占该栋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一、对于案涉工程是否达到业主数量及房屋面积“两个三分之二"的要求,本案关键在于秦芝莲(即202房业主)是否同意增设电梯。首先,在《委托书》《加装电梯同意所送审的建筑设计方案的书面意见表》上均有秦芝莲的签名,材料中也有秦芝莲提供的房产证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秦芝莲对增设电梯事项是知情且是同意的。其次,
何启南结合市规资局收到的越秀区登峰街道淘金北社区居委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关于恒福路256号现有住宅加装电梯公示期间的情况说明》反映情况,且秦芝莲至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案涉工程批前公示期间至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期间,曾明确表示过反对加装电梯工程的相关意见。因此,市规资局根据业主代表即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认定“256号楼"增设电梯事项已满足“两个三分之二"的要求并无不妥。 二、“建筑设计方案"是否经专有部分占该栋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加装电梯同意所送审的建筑设计方案的书面意见表》显示有超过“两个三分之二"的业主签署“同意"意见。虽然上述意见表的落款日期是“2017年",而湘潭市规划建筑设计院制作的《加装电梯工程报建图》于2017年12月出具,但并不能因此就认定多数业主对“建筑设计方案"不知情、不同意。至于广州莫伯治建筑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后来出具的《地形图》,该《地形图》与《加装电梯工程报建图》结合使用,《地形图》并无改变《加装电梯工程报建图》的设计,虽然第三人承认《地形图》上的签名并非各个业主本人所签,但因加装电梯工程的土建部分已建设完毕,即该电梯工程的建筑设计方案是具体明确的,多数业主并无提出反对意见,故可以证明超过“两个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该“建筑设计方案",因此,本案“建筑设计方案"已经专有部分占该栋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案中,第三人就“256号楼"增设电梯工程向被告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交了申请表、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加建电梯的同意书等资料,市规资局审核第三人提供的资料,经批前、批后公示后核发涉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也符合《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的规定。综上所述,钱海祺、朱丽霞、***玲、王嘉尧、冯亮、冯中益、秦芝莲、刘保洲、何杏冰要求撤销涉案许可证的理据不足,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钱海祺、朱丽霞、***玲、王嘉尧、冯亮、冯中益、秦芝莲、刘保洲、何杏冰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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