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17
【案件字号】(2021)粤06民终1586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舒琴王志恒钟玲
【审理法官】舒琴王志恒钟玲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蒋朝礼;何满泉;朱坤华;杨金苟;何跃生;夏荣庚
【当事人】蒋朝礼何满泉朱坤华杨金苟何跃生夏荣庚
【当事人-个人】蒋朝礼何满泉朱坤华杨金苟何跃生夏荣庚
【代理律师/律所】罗正兵广东华文律师事务所;钟剑初广东华文律师事务所;樊长庄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罗正兵广东华文律师事务所钟剑初广东华文律师事务所樊长庄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罗正兵钟剑初樊长庄
【代理律所】广东华文律师事务所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蒋朝礼;何满泉
【被告】朱坤华;杨金苟;何跃生;夏荣庚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针对蒋朝礼、何满泉的上诉主张,本院对二审的争议问题作如下分析及认定: 关于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问题。本案中,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及陈述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可以认定何满泉将涉案房屋重建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发包给朱坤华,此后朱坤华将竹架搭建工作发包给何跃生,再由何跃生交给蒋朝礼、夏荣庚承接,即蒋朝礼、夏荣庚与何跃生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蒋朝礼认为其与何跃生之间应为雇佣关系,何满泉则认为蒋朝礼是由夏荣庚雇请。经审查,在一审庭审
中,蒋朝礼陈述其到涉案场地施工,何跃生约定为8元∕平方米,由何跃生进行结算,而何满泉也确认是何跃生带蒋朝礼到其住处,夏荣庚则陈述涉案工程是蒋朝礼接到后其一起完成,且搭房屋的架子是由其两人自己携带。由此可见,蒋朝礼、夏荣庚实际上是按照何跃生的要求完成竹架搭建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双方之间形成的应是承揽合同关系,且蒋朝礼、夏荣庚是共同承揽涉案工作,两人之间并非雇佣关系。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蒋朝礼、何满泉分别提出的主张均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责任认定问题。经审查,蒋朝礼作为承揽人,在工作过程中,主要是根据自己的安排及决定进行施工,其应当清楚工作环境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及安全隐患,并自行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但其没有尽到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没有采取安全有效的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及自身受伤,存在较大过错,其自己应承担较大的责任。而何满泉作为涉案房屋工程的发包人,其应对房屋的施工安全负责,但其却将工程发包给没有合法资质且不具备足够安全条件的朱坤华负责,确实存在过错。此后,朱坤华将竹架搭建工作交给没有合法资质的何跃生,何跃生将该工作交给同样没有合法资质的蒋朝礼、夏荣庚负责,均存在选任过失。因此,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程度、事件发生的前后整个过程,一审法院确定蒋朝礼自行承担65%的责任,何满泉承担15%的责任,朱坤华承担10%的责任,何跃生承担10%的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
维持。从涉案事件发生的过程分析,蒋朝礼主张杨金苟承担责任,以及何满泉主张夏荣庚亦应承担责任,均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另外,从本案承担责任的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蒋朝礼要求何满泉、朱坤华、何跃生承担连带责任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相关赔偿应否适用城镇标准的问题。经审查,根据蒋朝礼提供的居住证明、广州尚存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广州富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事发时蒋朝礼已在城镇地区生活一年以上,故一审法院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等项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何满泉在该方面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蒋朝礼、何满泉的上诉主张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何启南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67.39元,由上诉人蒋朝礼负担1267.39元,上诉人何满泉负担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0 18:20:49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蒋朝礼与何跃生之间
为雇佣劳务关系而非承揽合同关系。本案中,何跃生与蒋朝礼之间存在管理、监督关系何跃生指定蒋朝礼的工作场所,且要求蒋朝礼连续性提供劳务双方约定明确的劳务报酬支付方式及标准。蒋朝礼所提供的劳动是何跃生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双方之间应为雇佣劳务关系。蒋朝礼作为一个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既没有承揽建筑工程项目的资金实力也没有承揽建筑工程项目的技术装备和施工设备,本案不宜认定双方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二、一审法院对于各方承担的责任比例认定有误,应予纠正。本案中,蒋朝礼是从何满泉提供的云梯上摔落,朱坤华、何满泉、杨金苟、何跃生未提供安全帽、止坠器、安全绳等安全设备,未提供安全的劳动场所和工作条件,未采取防范和降低危险发生可能性的安全措施,未对提供劳务者进行必要的劳务作业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未进行必要的人身安全提醒,对提供劳务者可能存在的违规违章或者不当行为未及时制止和纠正。朱坤华、何满泉、杨金苟、何跃生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上述四人具有较大过错应承担不低于80%的赔偿责任,且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何满泉、朱坤华、杨金苟应就何跃生的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为维护蒋朝礼的合法利益,特向二审法院提请上诉望判如所请。
【二审上诉人诉称】蒋朝礼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朱坤华、何满泉、杨金苟
、何跃生共同连带向蒋朝礼赔偿损失153478.45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朱坤华、何满泉、杨金苟、何跃生承担。 何满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何满泉仅承担蒋朝礼损失的5%(按农村标准计算)7662.4元;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朱坤华承担蒋朝礼损失的15%;3.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改判夏荣庚承担蒋朝礼损失的5%;4.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蒋朝礼、朱坤华、夏荣庚承担。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采纳何满泉的上诉请求。
蒋朝礼、何满泉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6民终1586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朝礼。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正兵,广东华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剑初,广东华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满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坤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长庄,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金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跃生。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夏荣庚。
审理经过 上诉人蒋朝礼、何满泉因与被上诉人朱坤华、杨金苟、何跃生、夏荣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5民初11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该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蒋朝礼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朱坤华、何满泉、杨金苟
、何跃生共同连带向蒋朝礼赔偿损失153478.45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朱坤华、何满泉、杨金苟、何跃生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蒋朝礼与何跃生之间为雇佣劳务关系,而非承揽合同关系。本案中,何跃生与蒋朝礼之间存在管理、监督关系,何跃生指定蒋朝礼的工作场所,且要求蒋朝礼连续性提供劳务,双方约定明确的劳务报酬支付方式及标准。蒋朝礼所提供的劳动是何跃生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双方之间应为雇佣劳务关系。蒋朝礼作为一个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既没有承揽建筑工程项目的资金实力,也没有承揽建筑工程项目的技术装备和施工设备,本案不宜认定双方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二、一审法院对于各方承担的责任比例认定有误,应予纠正。本案中,蒋朝礼是从何满泉提供的云梯上摔落,朱坤华、何满泉、杨金苟、何跃生未提供安全帽、止坠器、安全绳等安全设备,未提供安全的劳动场所和工作条件,未采取防范和降低危险发生可能性的安全措施,未对提供劳务者进行必要的劳务作业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未进行必要的人身安全提醒,对提供劳务者可能存在的违规违章或者不当行为未及时制止和纠正。朱坤华、何满泉、杨金苟、何跃生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上述四人具有较大过错应承担不低于80%的赔偿责任,且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何满泉、朱坤华、杨金苟应就何跃生的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为维护蒋朝礼的合法利益,特向二审法院提请上诉,望判如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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