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与冯添祥行政强制拆除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其他行政管理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强制 
【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7 
【案件字号】(2020)粤71行终282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朱琳闵天挺王荣 
【审理法官】朱琳闵天挺王荣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广州市南沙区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冯添祥 
【当事人】广州市南沙区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冯添祥 
【当事人-个人】冯添祥 
【当事人-公司】广州市南沙区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广州市南沙区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 
【被告】冯添祥 
【本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上诉人南沙区三防指挥部负有对辖区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责令限期清除的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当事人的陈述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证明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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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29 16:39:37 
广州市南沙区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与冯添祥行政强制拆除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粤71行终28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南沙区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
     负责人:王灿辉,该指挥部秘书。
     委托代理人:吴银森、彭启中,广东创杰(南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添祥。
     上诉人广州市南沙区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以下简称南沙三防指挥部)因与被上诉人冯添祥行政强制拆除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20)粤7101行初140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30日,广州市南沙区水务局向社会公开发布《南沙区河道管理范围公告》,通告内河涌管理范围为水系规划蓝线划定的范围;未划定蓝线的河涌,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背水坡脚以外6米之间的全部区域。
     2019年6月17日,广州市南沙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向南沙三防指挥部作出《关于横沥镇长沙东街148-1号房屋未取得南沙区水行政部门许可情况的报告》,载明:横沥镇长沙涌迎水坡侧占用河道建设的长沙东街148-1号建(构)筑物(户主:冯添祥),经我办调查,当事人没有取得南沙区水行政部门许可,且形成了河道障碍。
     2019年6月18日,南沙三防指挥部的执法人员对涉案房屋现场勘验并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勘验情况记录》等,《勘验情况记录》载明:冯添祥擅自在横沥镇长沙涌迎水坡侧横沥镇长沙东街148-1号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此建筑物:为两部分,其中主体房屋占地面积约110平方米,三层,总建筑面积约350平方米,另外,在该主体房屋西侧靠河涌范
围内侵占河道水面约2米建设一栋约50平方米的一层楼房。用地地块及地上建筑物位于长沙涌迎水坡,属河道管理范围(详见《现场勘验笔录》),作居住之用。该房屋主体和西侧房屋对该河涌的泄洪造成了较大的影响,严重影响该河道的安全。并对涉案房屋进行现场拍照。
     2019年6月18日,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出具《情况说明》,载明:经我办查核,村民冯添祥在广州市南沙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地址房屋于2007年前建设,并未按照广州市某某某民住宅规划报建的要求依法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手续。
     2019年6月19日,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人民政府向南沙三防指挥部作出南横请〔2019〕69号《关于对冯添祥下达清障令的请示》,载明:经调查,冯添祥在长沙涌迎水坡侧违法占用河道建设建(构)筑物,形成了河道障碍,严重阻碍河道行洪和堤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特提请南沙区三防指挥部发出清障令,对该宗障碍物予以清障,保障河道行洪通畅及堤防安全。并附现场图片。
     2019年6月21日,南沙三防指挥部向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人民政府作出穗南区三防调〔
2019〕1号《关于抽调人员参加清除河道障碍的函》,拟在汛期内抽调横沥镇政府人员参加河道障碍物清除及人员安置工作。
     2019年7月16日,南沙三防指挥部作出穗南区三防令〔2019〕67号《清障令》,认定冯添祥未经审批擅自在长沙涌迎水坡侧(具体地址:横沥镇长沙村长沙东街148-1号)违法占用河道建设建(构)筑物,形成了河道障碍,严重阻碍河道行洪和堤防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限冯添祥在收到该令之日起七天内,自行拆除所建设的建(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由南沙三防指挥部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并保留向冯添祥追偿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的权利。并告知冯添祥不服上述《清障令》的救济方式及途径。《送达回证》显示当日冯添祥拒收,并有两名见证人签名及送达照片为证。
     2019年7月30日,冯添祥对上述《清障令》不服,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9年9月26日,广州市南沙区政府作出穗南府复决〔2019〕1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南沙三防指挥部作出的《清障令》(穗南区三防令〔2019〕67号)。冯添祥仍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该院于2020年1月8日作出(2019)粤7101行初5313号行政判决,
判决驳回冯添祥的诉讼请求。冯添祥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2020)粤71行终1437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冯添祥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8月27日,南沙三防指挥部组织实施了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冯添祥称南沙三防指挥部将涉案房屋的二层、三层的顶部以及部分墙体拆除,建筑框架以及一层并未拆除。南沙三防指挥部拆除前对房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制作物品清单并进行公证,拆除后将拆除的建筑材料留在了现场。南沙三防指挥部称将物品放置在冯添祥位于长沙东街133号的相邻房屋,冯添祥否认并称长沙东街133号房屋房门紧锁,南沙三防指挥部不可能将物品放置在该房屋内,而涉案房屋的门被拆除了,导致涉案房屋内物品被盗窃丢失或损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