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8
【案件字号】(2020)湘05民终233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申杰罗松
【审理法官】申杰罗松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杨杰;杨梅香;杨玲;杨立安;湖南凌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易嵱
【当事人】杨杰杨梅香杨玲杨立安湖南凌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易嵱
【当事人-个人】杨杰杨梅香杨玲杨立安易嵱
【当事人-公司】湖南凌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小忠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杨梅坤湖南森力(邵阳)律师事务所;吴爱民湖南邵长律师事务所;李小卫湖南邵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小忠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杨梅坤湖南森力(邵阳)律师事务所吴爱民湖南邵长律师事务所李小卫湖南邵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小忠杨梅坤吴爱民李小卫
【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湖南森力(邵阳)律师事务所湖南邵长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杨杰;杨梅香;杨玲;杨立安;湖南凌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易嵱
【本院观点】一审法院对石文莲、杨立安、易嵱、湖南凌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证据不足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石文莲、杨立安、易嵱、湖南凌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2020)湘0511民初4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杨杰、杨梅香、杨玲、杨立安、
湖南凌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542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9-23 23:37:20
杨杰、杨梅香、杨玲、杨立安、湖南凌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易嵱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5民终233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杰。
杨毅老婆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梅香。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玲。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立安。
以上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忠,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凌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凌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梅坤,湖南森力(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易嵱。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爱民,湖南邵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卫,湖南邵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杰、杨梅香、杨玲、杨立安、湖南凌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易嵱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2020)湘0511民初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石文莲、杨立安、易嵱、湖南凌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
间法律关系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2020)湘0511民初4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杨杰、杨梅香、杨玲、杨立安、湖南凌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542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 判 长 李 鹏
审 判 员 申 杰
审 判 员 罗 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徐志平
书 记 员 谢心瑜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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