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丽、杨丹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8
【案件字号】(2020)赣07民终120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姜昊昂沈象筠宋玉玲
【审理法官】姜昊昂沈象筠宋玉玲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杨丽;杨丹;刘宸嘉
【当事人】杨丽杨丹刘宸嘉
【当事人-个人】杨丽杨丹刘宸嘉
【代理律师/律所】罗渊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杨林江西赣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罗渊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杨林江西赣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罗渊杨林
【代理律所】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江西赣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杨丽;杨丹
【被告】刘宸嘉
【本院观点】上诉人未提供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对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视听资料与本案无关联,也无法证明其证明对象。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名誉权受侵害可以要求侵权人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
【权责关键词】代理侵权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撤销视听资料证明对象质证关联性自认管辖权异议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拘留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名誉权受侵害可以要求侵权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本案中,上诉人杨丽通过、到原告所在工作单位辱骂上诉人的方式,对被上诉人造成了恶劣影响,损害了被上诉人的名誉。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杨丽损害了被上诉人刘宸嘉的名誉,且判决上诉人杨丽向被上诉人刘宸嘉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和消除影响,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2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11:24:5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刘宸嘉与被告杨丽的丈夫刘毅聪曾谈过恋爱,后因故分手。被告杨丽与刘毅聪婚续期间,被告杨丽认为原告与刘毅聪还有交往。因刘毅聪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杨丽更认为是原告所致,遂多次给原告发具有辱骂言词短信。另外,在2019年3月4日上午、下午及3月5日上午被告杨丽邀集杨丹至原告工作单位瑞金市纪律监察委,挨个办公室推门寻原告,并大声吵闹,辱骂原告为“小三”,经瑞金市公安局对两被告传唤、询问,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在收集相关证据后,该局于2019年3月6日作出瑞公象决字[2019]02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9年3月5日9时40分许,杨丽因其丈夫刘毅聪起诉离婚,杨丽携私愤多次辱骂刘宸嘉,且前往瑞金市纪律监察委员会公然辱骂、捏造事实诽谤刘宸嘉的名誉造成恶劣影响”,作出对杨丽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被告杨丽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2019)赣0731行初117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了杨丽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被告杨丽因私愤多次辱骂原告,且前往原告所在工作单位进行辱骂,给原告身
心造成精神压力和伤害,在原告单位造成了恶劣影响,致原告名誉受到损害,故原告要求被告杨丽以书面方式向其赔礼道款,并在其工作单位瑞金市予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予以支持。因上述损害主要因被告杨丽的辱骂短信和辱骂言语造成,故原告要求被告杨丹赔礼道歉并承担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责任,不予支持。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杨丽的侵害行为在瑞金市以外造成了不良影响,故原告要求被告在江西省纪检监察委、赣州市纪检监察委、赣州市瑞金市委、江南都市报社范围内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不予支持。两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杨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中共瑞金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瑞金市监察委员会张贴公开信一份,以此向原告刘宸嘉赔礼道歉,并为原告刘宸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该公开信张贴期限为七天,其内容须事先经本院审查;二、驳回原告刘宸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杨丽承担。
杨毅老婆【二审上诉人诉称】杨丽上诉请求:1、撤销瑞金市人民法院(2019)赣0781民初3309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刘宸嘉一审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
和理由: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律程序,剥夺上诉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应当撤销。一、上诉人于2019年8月21日,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后来没有接到法院的答复。一审法院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书,开庭传票上诉人没有收到,上诉人没有参加庭审就收到了判决书。二、2013年开始,上诉人与其丈夫开始了第一段感情,被上诉人明知上诉人与丈夫是恋人关系,横刀夺爱,勾搭上诉人丈夫,当上诉人的丈夫到美国去,就跟着到美国呆了一年。上诉人只能与其丈夫断绝恋人关系。2017年,上诉人的丈夫从美国回国后,选择了与上诉人在一起,并于2018年1月23日领了结婚证,但被上诉人知道上诉人与其丈夫结婚后就开始纠缠上诉人的丈夫,约会还发生不正常关系,威胁上诉人的丈夫赔钱给她,并让上诉人的丈夫尽快离婚。上诉人到瑞金市反映情况,是向组织反映真实的情况,不存在侮辱与诽谤,一审法庭剥夺了上诉人的诉权,使上诉人有理没有地方说。上诉人到瑞金市反映情况,当时纪委作为信访案件已经登记处理,反映的情况主要是被上诉人出国的情况,索取上诉人丈夫20多万元的情况以及被上诉人介入上诉人家庭的情况。在纪委时,上诉人并没有到处去公然诽谤、侮辱被上诉人。她只是跟纪委的相关领导反映情况,已经记录在瑞金信访的档案中,是纪委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录像并私自公开,这不是上诉人本人的作为。被上诉人一直在纠缠上诉人的丈夫,索取钱财,鼓动上诉人的丈夫离婚。2018年10月份
左右,上诉人的婆婆陈娟梅亲自邀请上诉人的父母并叫了被上诉人来谈判。由于上诉人的父母不在赣州,由上诉人的婶婶代替去了谈判,被上诉人承诺不再与上诉人的丈夫来往。综上,恳请二审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作出公正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请。 杨丹上诉请求:1、撤销瑞金市人民法院(2019)赣0781民初3309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刘宸嘉一审诉讼请求。2、依法判令被上诉人因对上诉人无故起诉,造成的不良影响承担法律责任。3、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律程序,剥夺上诉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应当撤销。一、上诉人于2019年8月21日向一审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后没有收到答复。上诉人没有收到法院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书和传票,造成上诉人无法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程序不合法,侵害上诉人的合法权利。二、上诉人查阅了本案案卷,在整个案卷材料中,被上诉人都没有提供上诉人与本案有任何关联的证据,被上诉人还是将上诉人起诉到人民法院,其目的是破坏上诉人的名声,因此,上诉人提出第二项上诉请求。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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