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海波与周一平、宋莹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04 
【案件字号】(2021)黔02民终249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代艳李某某唐丽红 
【审理法官】陈代艳李某某唐丽红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吴海波;周一平;宋莹莹 
【当事人】吴海波周一平宋莹莹 
【当事人-个人】吴海波周一平宋莹莹 
【代理律师/律所】杨莉贵州衡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莉贵州衡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莉 
【代理律所】贵州衡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吴海波 
【被告】周一平;宋莹莹 
本院观点】上诉人吴海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海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吴海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973元,减半收取2986.50元,由上诉人吴海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0 18:53:03 
吴海波与周一平、宋莹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2民终249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海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攀,系钟山区汪家寨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051100224。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一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莹莹。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莉,系贵州衡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xxx711504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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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海波因与被上诉人周一平、宋莹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20)黔0201民初6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中,上诉人吴海波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海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吴海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973元,减半收取2986.50元,由上诉人吴海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陈代艳
审 判 员 李某某
审 判 员 唐丽红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李 健
书 记 员 周启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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