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后财产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4
【案件字号】(2021)渝05民终215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海燕苏致礼秦敏
【审理法官】周海燕苏致礼秦敏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杨玉琴;陈建辉
【当事人】杨玉琴陈建辉
【当事人-个人】杨玉琴陈建辉
【代理律师/律所】彭黎重庆论之语律师事务所;魏东亮重庆论之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彭黎重庆论之语律师事务所魏东亮重庆论之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彭黎魏东亮
【代理律所】重庆论之语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杨玉琴
【被告】陈建辉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玉琴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杨玉琴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杨玉琴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上诉人杨玉琴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00:14:07
杨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5民终215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黎,重庆论之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东亮,重庆论之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玉琴因与被上诉人陈建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4民初3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玉琴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玉琴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杨玉琴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上诉人杨玉琴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周海燕
审判员 苏致礼
审判员 秦 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鹏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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