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秀英、陈洋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27 
【案件字号】(2020)皖06民终2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春茹侯丽审判 
【审理法官】张春茹侯丽审判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杨秀英;陈洋洋;徐思思 
【当事人】杨秀英陈洋洋徐思思 
【当事人-个人】杨秀英陈洋洋徐思思 
【代理律师/律所】徐敬武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赵立军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徐敬武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赵立军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徐敬武赵立军 
【代理律所】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杨秀英 
【被告】陈洋洋;徐思思 
杨毅老婆【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案涉款项的性质及数额。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变卖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期间,杨秀英、陈洋洋、徐思思均未提交新证据。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案涉款项的性质及数额。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杨秀英主张本案33.5万元系陈洋洋、徐思思所借。陈洋洋、徐思思对收到案涉33.5万元没有异议,对上述款项用于家庭生活亦没有异议。陈洋洋认可案涉33.5万元是借贷关系,徐思思不认可33.5万元是借贷关系。本案的核心争议点是上述款项是否属于民间借贷款项。陈洋洋收到慢城花园售房款是在2012年,其到2015年向其母亲杨秀英出具证
明,该证明上没有徐思思的签字,徐思思的名字由陈洋洋代签,徐思思对该证明也不认可。2018年11月28日陈洋洋向杨秀英出具还款计划,亦是陈洋洋的单方行为,不能证明徐思思对上述还款计划已予以认可。杨秀英所举证据不能证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案涉款项交付发生在陈洋洋与徐思思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父母给予的金钱,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不宜认定是借贷关系。一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认定案涉款项为赠与并无不当。    综上,杨秀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325元,由杨秀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21:36:1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杨秀英与陈洋洋系母子关系。陈洋洋与徐思思于2008年8月27日登记结婚,2010年9月27日,陈洋洋与徐思思购买柳暗花明小区7#1803房屋,合同约定首付款115492元、剩余部分贷款支付294000元,实际首付房款14万元。陈洋洋、徐
思思于2011年2月28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柳暗花明小区7#1803房屋归女方所有,由女方偿还贷款。后双方于2011年12月13日进行复婚登记。2015年12月28日,杨秀英将其所有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慢城花园房屋出售,售房款33.5万元,部分房款付至陈洋洋帐户,用于二人偿还房贷、装修房屋、买车等生活支出。2015年12月28日,陈洋洋向杨秀英出具证明载明每年归还杨秀英3万元用于养老。杨秀英未收到上述款项,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杨秀英起诉要求徐思思连带偿还其借款33.5万元,杨秀英未提供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书面债权凭证,徐思思对借款事宜也不予认可。杨秀英慢城房屋出售系在陈洋洋与徐思思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柳暗花明房屋之后,部分售房款汇至陈洋洋帐户,陈洋洋、徐思思均认可售房款用于陈洋洋与徐思思共同生活期间的消费支出。杨秀英提供的证据及陈洋洋的当庭陈述均不能证明徐思思实际收到杨秀英诉称的33.5万元借款,部分售房款汇至陈洋洋帐户的行为视为杨秀英对其子女的赠予。杨秀英要求陈洋洋与徐思思共同偿还33.5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判决:驳回杨秀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325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1
62.5元,由杨秀英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杨秀英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杨秀英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陈洋洋、徐思思负担。事实和理由:杨秀英与陈洋洋是母子关系,与徐思思是前婆媳关系。陈洋洋、徐思思婚后于2010年9月27日在柳暗花明小区购买7某1803房屋一套。陈洋洋与徐思思2011年2月28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柳暗花明小区房屋归女方所有,女方还房贷。双方于2011年11月13日复婚。2015年12月28日,陈洋洋、徐思思将杨秀英位于慢城花园的房屋出售,所得价款33.5万元,全部被陈洋洋、徐思思借用,用于二人偿还房贷,买车及用于日常生活开支等。2015年12月28日,陈洋洋给杨秀英出具借条,愿意每年归还3万元用于杨秀英养老,二人未兑现还款承诺,杨秀英到陈洋洋,陈洋洋于2018年11月28日向杨秀英出具还款计划,承诺每月还款2500元,因未按时还款,杨秀英提起本案诉讼。陈洋洋出具二份债权债务凭证,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杨秀英与陈洋洋虽系母子关系,但陈洋洋、徐思思变卖杨秀英房产,借其房款应当偿还。一审法院认为不存在借贷关系不当。债权债务关系系夫妻共同债务,徐思思承认是借款发生时的参与者,实施者,对借款知情,并且全部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徐思思也认可所借款项的用途。所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上述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所借款项用于购买柳暗花明的房子,
所以用柳暗花明的房款偿还债务合理合法。一审法院认定赠与完全错误。首先杨秀英没有收入,没有理由赠与。其次,慢城房屋系杨秀英丈夫所分配的房子,其丈夫去世后,杨秀英除陈洋洋外还有两个女儿,在不经女儿同意的情况下,把全部房款赠与不符合常理。再次,在房屋出售过程中,杨秀英不同意出售,在此情况下,陈洋洋出具借条、还款证明,愿意每年归还3万元给杨秀英养老,杨秀英才同意卖房。现陈洋洋、徐思思离婚,柳暗花明的房子被二人分割,导致杨秀英的借款无人偿还,应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综上,杨秀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